“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由來
由“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構成的“四大”完全是伴隨著50年代后期逐漸出現的“左”傾錯誤而產生的,在“文化大革命”中達到了頂峰階段。
1957年的中共八屆三中全會上,毛澤東在總結反右斗爭經驗時,錯誤地肯定了“四大”這種形式,認為它是中共民主傳統的一個很大發展,是解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問題的好形式。“文化大革命”伊始,《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條》這兩個文件都對“四大”做了正式規定,要求用“大字報、大辯論”的形式進行“大鳴、大放”,從此“四大”風靡全國,成為長時間內全局性的“左”傾錯誤的主要斗爭工具。
“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文化大革命”中“大民主”的具體內容。這種以“四大”作為公開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發動廣大群眾、揭露所謂“社會主義社會陰暗面”的武器和方法泛濫成災,使“大民主”成了“文化大革命”的主要內容。在這種所謂“大民主”旗號下,一個運動連著一個運動,給中國社會帶來了極其嚴重的惡果。
由于“左”傾錯誤長期得不到糾正,因而“四大”的調子和地位也愈來愈高。1975年《憲法》總綱肯定“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運用這種形式”。1978年的《憲法》第45條也規定:“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力。”直到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左”傾錯誤的束縛被徹底沖破,1980年的五屆三次人大會議上,才取消了《憲法》中關于“四大”的有關規定。
“四大”為特征的“大民主”具有超暴力性,是奪權斗爭的工具。它可以造謠惑眾、肆意攻訐,造成派性紛爭;它極大地破壞了法制建設,造成了自由主義的泛濫。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國家的穩定必須以法制來維護,社會的矛盾也必須以法制來解決。如果訴諸于“四大”這種無政府主義式的工具,就只能導致人心渙散、社會準則失衡,引起巨大的社會動蕩。“四大”的“大民主”特性恰恰是與講究責任和權利的法制精神格格不入的。因此,對“四大”的取締是中國社會進步的一個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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