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田”敗北說明了什么?
日本豐田汽車公司是本國最大的汽車公司和最富有的企業,也是一個超越國界的世界性企業,然而在一場專利官司中,橫行世界的豐田汽車公司卻敗給了美國王子公司這家小企業。原因所在?
1981年12月11日,美國王子公司向聯邦地方法院控告豐田汽車公司侵犯專利權,起訴要求禁止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幾種豐田汽車并賠償損失。
王子公司僅有職工450名,是生產鍛模、食品加工機械、汽車附件的中小企業。它有兩件小專利,一個是轎車遮光板上附帶反光鏡的合頁結構;二個是反光鏡上安裝照射燈。王子公司繼向地方法院起訴后,又于1981年12月28日向ITC起訴,要求禁止、銷售豐田汽車。
被告豐田汽車公司簡直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豐田汽車公司不但從未想過侵犯之事,而且歷來就是在專利訴訟方面采取“應該斗爭堅決斗爭”的方針,況且起訴的是小公司。于是趕緊查找專利資料,果然在出口美國的幾種汽車中,遮光板附帶后視鏡的蓋子與之相似,說實話,充其量只不過相似而已,為什么整個汽車都不讓出口呢?
次日3月,ITC開始核實。按照ITC的規定原則上一年以內作出結論,而且審理時間很短,答辨書須在20天以內完成,其它答辨須在10天內完成。這樣一來,豐田汽車公司代理商無法與律師充分交換意見,再加上遠在異國他鄉,天時、地利、人和,“豐田”不占一項。為迅速應戰,需顧用3~10名優秀的美國律師,其費用昂貴到每小時約2.4~7.2萬日元,據估計全部費用一般約達1~2億日元。
反之王子公司占有天時地利人和,可隨意擴大事態,使對手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并可以其有利條件獲得和解費。事實上,在ITC受理的訴訟案中,包括和解費在內,專利權人的勝訴率為79%,比在法院高得多(地方法院為30.8%,高級法院為24.8%),在ITC的訴訟,如果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平均要求和解費1億日元。
另外,調解工作一旦開始便難以中斷,即使允許中斷,在一年之內得到的裁決結果也是不變的。談判難以進展時,中斷對被告更為不利,萬一敗訴,后果不堪設想。全面考慮,不如多少付點錢,確保以后的實施權更為有利。所以,豐田公司選擇了這條路。最后的豐田汽車公司向王子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一次付清;王子公司撤消向ITC以及地方法院的起訴為條件,達成了和解協議。“大豐田”向美國人“小王子”屈服了。
“豐田”敗北說明在技術越來越復雜,企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的今天,在專利戰爭中保存自己是多么艱難!要生存,就必須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重視專利調查工作,做到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上一篇:“復課鬧革命”
下一篇:“大清洗”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