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 憤
原注:弘治乙丑年四月,坐劾壽寧侯,逮詔獄①
明月出東方,徒行反家室②。室人走相訊③,問我何由出。明知非夢寐,欲辯仍自失。喜極雙涕零,轉面各銜恤④。垂燈照緗卷⑤,浮埃滿朱瑟。愁言卒未傾⑥,忽復見晨日⑦。
①詔獄,奉詔令關押犯人的牢獄。 ②反,通“返”。 ③室人,妻子。 ④銜恤,含悲。 ⑤緗卷,書卷。緗,原指淺黃色的封面。⑥卒,通“猝”,匆促之間。 ⑦“忽復”句,兼含重見天日之意。
【說明】 這組詩共十七首,這是第十五首,寫作者從詔獄中獲釋回家的悲喜之情,卻包含著宮闈間的一件曲折故事。
弘治十八年(1505)乙丑,李夢陽應詔上書,痛陳時政得失,結末說:“今壽寧侯招納無賴,罔利而賊民,白奪人田土,擅拆人房屋,強虜人子女,……臣竊以為宜及今慎其禮防,則所以厚張氏者至矣。”壽寧侯即張鶴齡,孝宗寵愛的張皇后之弟。因為疏中有“厚張氏者”語,鶴齡就說這是譏訕母后,應當斬首。但疏中“張氏”的原意實是說“張家”,夢陽何至狂妄到以“張氏”稱母后。張皇后的母親金氏便向孝宗哭訴。孝宗也知此語并非侮辱張后,但因岳母哭訴,不得已將夢陽下獄,不久便釋出,奪其俸了事。金氏還是糾纏,孝宗不予理睬。左右知道孝宗在保護夢陽,所以主張不加重罰,處夢陽以廷杖以泄金氏之憤,孝宗未允,說:“若輩欲以杖斃夢陽耳,吾寧殺直臣快左右心乎?”
夢陽是應詔上疏的,如果奏疏中確無譏訕母后之意,根本不應下獄,下了獄實即寬縱了張鶴齡的不法。但以此要求于封建帝王,未免過苛,我們應當諒解孝宗周旋于后宮之間的委屈苦衷。
夢陽的奏疏見《空同集》卷三十九,并附“秘錄”,記此案經過,是很重要的資料。
皇親國戚,向來是不能觸犯的,因為皇后姓了“張”,連“張氏”也不能說了。其次,夢陽詩中的“垂燈”二句,寫出書生本色,一到家門,仍未能忘情于琴書,連朱瑟上的一點浮塵,他都在燈光下注意到。
又,廷杖是明代所創的酷刑,可以致命,所以孝宗有“若輩欲以杖斃夢陽耳”的話。清姜宸英《刑法志》云:“須臾,縛囚定,左右厲聲喝。喝‘閣棍’則一人持棍出,閣于囚股上,喝‘打’則行杖,杖之一則喝令‘著實打’。或伺上意不測,曰‘用心打’,則囚無生理矣。五杖而易一人,喝如前。每喝,環列者群和之。喊聲動地,聞者股栗。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畢,舉布擲諸地,幾絕者十恒八九。”明臣多以直諫邀名,不以受廷杖為恥,而士論亦歸之,故多有不惜以身試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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