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第三·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鑒賞
喜刑名法術之學[1],而其歸本于黃老[2]。非為人口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不如非。
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于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3],執勢以御其臣下[4],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5],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于功實之上[6]。以為儒者用文亂法,而俠者以武犯禁[7]。寬則寵名譽之人,急則用介胄之士[8]。今者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悲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觀往者得失之變[9],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馀萬言。
【段意】 寫韓非雖為韓貴族子弟,但得不到韓王的重用,因而發憤著書十余萬言以闡發自己的法制思想。
注釋
[1]刑名法術之學:法家的學說。刑名,即形名,法家主張循名責實,名實要相符。[2]歸:歸旨。[3]疾:以……為弊病。[4]執勢:掌握政權。御:駕馭、控制。[5]以求人任賢:憑借(富國強兵)來求得人才、任用賢人。[6]句意:反而推舉輕浮、邪惡的國蠹并給他們論功行賞。蠹:蛀蟲。加:施加。功實:功勞成果。[7]以為:認為。用:以。亂法:擾亂法制。俠者:俠士。禁:禁令。[8]寬:指國事松緩,無戰事。名譽之人:有名望、德行的人。介胄之士:指武士。介:鎧甲。胄:頭盔。[9]廉直:廉直之臣。容:容納。變:變故。
上一篇:《史記·蕭相國世家第二十三·漢十一年,陳豨反[1],高祖自將,至邯鄲.》鑒賞
下一篇:《史記·伍子胥列傳第六·太史公》鑒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