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jīng)·第八節(jié)》經(jīng)文|注釋|譯文|賞析|評贊
【經(jīng)文】
“須菩提,于意云何?如來得①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如來有所說法②耶?”
須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說義③,無有定④法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何以故?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⑤、不可說⑥,非法、非非法⑦。所以者何?一切圣賢⑧皆以無為法⑨而有差別⑩。”
【注釋】
① 得:獲得、證得。指獲得或成就佛教的某種思想、功德或事業(yè),佛教稱此“得”猶如繩系于身,故亦稱“得繩”。有四種之別:(1)“法俱得”:所得之法現(xiàn)在,“得”亦現(xiàn)在。(2)“法前得”:所得之法尚在未來,而“得”生于此前,如太陽尚在地下而明亮已現(xiàn)。(3)“法后得”:所得之法已經(jīng)過去,而“得”猶存,如太陽西入而留余光。(4)“非前后俱得”:前面三得為有為法上的“得”,有為法有過去、現(xiàn)在、未來的不同,故“得”也有三種差別。無為法不生不滅,所得而不能說前后與現(xiàn)在的差別,所以無為法之“得”稱作“非前后俱得”。這里的“得”即屬第四種“非前后俱得”。因為它是指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種無上圣智即屬無為法范疇。大乘佛教般若學認為“得”是虛假非實的,認為有得則必失于菩提,而只有“無所得”才無所不得,才契合般若之性。《金剛經(jīng)》中即多次表示如來佛于法實無所得。 ② 法:佛教最常見的名詞。涵義相當復雜,此處指佛法,即佛教的教理、教義及表述教理、教義的一系列名言概念。 ③ 佛所說義:義即意。如來佛所說的意思,指前文所講的無相、無住義理。 ④ 無有定:“定”即固定的、不變的、絕對的。“無有定”即無定,意指無常變化、虛妄非真、相對而待、隨機而別的特性。佛教認為,一切事物、現(xiàn)象、特性、概念等皆是無定的。此處的“無有定”指佛所說的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也是不能絕對肯定和絕對否定的,而是相對的,亦即下文所說的“非法、非非法”。 ⑤ 取:執(zhí)著、取著、追求等。指人們對所對之境界的取著與追求。《大乘義章》卷5說:“取執(zhí)境界,說明為取。”其實,“取”亦即人們對事物與現(xiàn)象的認識,但是佛教認為一切都是虛妄不真的,所以人們的認識活動只是一種世俗的貪著和妄見。如佛教八苦中“五取蘊苦”的“取”即是人們對組成自身的色、受、想、行、識五要素的貪愛和固執(zhí)的欲望,由此即會產(chǎn)生貪欲,從而導致痛苦。“惡取空”的“取”是指人們對“空”的追求和執(zhí)著。所以,有“取”即有妄,有妄即為之系縛,有縛即不能解脫,不得解脫者即為凡夫。《涅槃經(jīng)》卷17說:“取著名為凡夫。一切凡夫取于色,乃至著識;以著色故,則生貪心;生貪心故,為色系縛,乃至為識之所系縛;以系縛故,則不得免生、老、病、死、憂悲大苦、一切煩惱。是故取著名為凡夫。”“取”亦為“十二因緣”之一,指由“愛支”(十二因緣之一,位于“取”之上)現(xiàn)行引生的對外界的周遍馳求,執(zhí)著不放,由此即可引生“有”(十二因緣之一,位處“取”之下),即思想行為。“取”的分類不一。從人們與對象之間的關(guān)系來講,分為“能取”(主體)、“所取”(對象)。從取的對象來講,分“欲取”(對色、聲、香、味、觸五妙境的貪求)、“見取”(執(zhí)取各種非佛教的戒律)等(見《俱舍論》卷1)。此處的“取”指對佛所說法的固執(zhí),也是一種應予破除的妄見,故經(jīng)中說“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⑥ 不可說:無法用語言表達或不可絕對認識,只能以無上圣智去體悟。其含義是:(1)不可說其是,也不可說其不是,即不可肯定化、絕對化;(2)如來所說無上菩提之法,神秘莫測,超言絕象,不可以口宣,不可以耳聽,不可以用語言表達。如《大智度論》中所說:“般若波羅蜜,實法不顛倒。念相觀已除,言語法已滅。”(3)佛說法是如來應化之身的隨機教化,并非如來之真身,正如無著偈中所言:“應化非真佛,亦非說法者”。對說法者不能執(zhí)取,對所說法更不能執(zhí)取,即下偈中所言:“說法不二取,無說離言相。”(4)一切法無體相,無言相,本性空寂,故不應視其為實有而口說言傳。⑦ 非法、非非法:“非法”即無有佛法,因為佛法無狀無名,無有體相,皆為權(quán)且方便,非絕對真實。“非非法”即非無佛法,因為無上菩提無我相而非虛無。“非法”為離有而說;“非非法”為離無而說。前者是否定,后者是否定之否定。⑧ 圣賢:圣者與賢者。“圣”即證正道。《大乘義章》卷17曰:“初地以上,息妄契真會正,名圣。”圣者,即斷惑證理、已離凡夫之位者的通稱。“賢”即與圣者為鄰,但尚在凡夫之位者。圣賢的分類大小乘各家不一。《仁王經(jīng)》立“三賢十圣”。《瓔珞本業(yè)經(jīng)》立“四十二賢圣”,小乘薩婆多部立七賢十七圣,成實宗立“二十七賢圣”。最普遍的是“四圣”說,即(1)聲聞:指聽聞如來佛言教的覺悟者,他們只能遵照佛的說教修行,并唯以達到自行解脫為目的。此類圣者以修學四諦、八正道為主,最高果位是阿羅漢,最終目的達到“灰身滅智”的無余涅槃。(2)緣覺:亦稱“辟支佛”、“獨覺”,指獨自觀悟佛說因緣道理而得道者。(3)菩薩:自覺而覺他,是佛的候補者。以上三者又分別叫作“聲聞乘”、“緣覺乘”、“菩薩乘”,合稱“三乘”。(4)佛:大徹大悟,覺行圓滿,是佛教修持的最高果位,至上圣者。“四圣”與天(天神)、人(人類)、阿修羅(魔神)、畜生、鬼、地獄(地獄受罪者)等“六凡”合稱“四圣六凡”,是佛教對宇宙眾生和證悟得道的生命體的十類劃分。 ⑨ 無為法:簡稱“無為”,指非因緣和合形成、無生滅變化的絕對存在。原是“涅槃 ”的異名。部派佛教后,又提出數(shù)種:大眾部、法藏部、飲光部等主張“九無為”:(1)擇滅無為;(2)非擇滅無為;(3)虛空;(4)空無邊處;(5)識無邊處;(6)無所有處;(7)非想非非想處;(8)緣起支性(十二因緣之理);(9)圣道支性(八正道之理)。說一切有部、犢子部主張“三無為”:(1)虛空無為(無邊無際,永不變易,無任何質(zhì)礙而容納一切色法的空隙、空間);(2)擇滅無為(通過智慧的判斷、選擇而自覺地達到的寂滅境界,也即是涅槃);(3)非擇滅無為(非由智慧的判斷、選擇而顯示的寂滅。有部認為一切現(xiàn)象本由因緣和合而生,如果所需外緣已不存在,即缺乏“生緣”,就永遠妨礙未來生物的產(chǎn)生,即所謂“缺緣不生”,不生則無滅)。大乘唯識宗主張“六無為”:(1)虛空無為(顯示空無的真理即“真如”,離開各種障礙而寂滅,猶如虛空);(2)擇滅無為(借無漏智慧的判斷、選擇力,斷滅一切煩惱,證得真如);(3)非擇滅無為(無待于人的智慧,而本性清凈之真如);(4)不動無為(指禪定進入色界第四靜慮時,不為苦樂所動的精神境界);(5)想受滅無為(禪定進入無色定的無所有處境界,一切塵污心想及苦樂二受,即想和受俱滅);(6)真如無為(真如即真理、絕對的本體。以觀悟我空、法空所顯的不虛不變的真實如常的理體)。無為法的各種分類基本上是就佛教修持所達到的境界來立論的。《金剛經(jīng)》中的“無為法”到底指哪幾類,尚未明示。但參照前經(jīng)中“所有一切眾生之類”及各種證道者的劃分來看,似應指大眾部的“九無為”。⑩ 差別:各類賢圣在修證無為方面所顯示的深淺不同,圣人、賢者即因此而得其名,所以,其名的本身就是根器與證果階位差別的表示。此詞在流支譯本中作“得名”,真諦譯本中作“顯現(xiàn)”,玄奘、義凈譯本作“所顯”,其含義是基本一致的。
【譯文】
佛問道:“須菩提,在你看來,應如何理解如下的疑問,即如來佛真的獨自證得了一種確定的、無上正等正覺之法嗎?如來佛真的說過什么一定的法嗎?”
須菩提回答說:“如果按我對佛所講的般若義理的理解,沒有一定的、絕對的佛法名叫無上正等正覺。因為此種無上圣智深妙玄奧、幽微難測,無有法相,隨人證入,不能謂其一定,視其絕對。既無定法可名,如來便無所而得。與此相應,從說法方面來看,也沒有一種肯定的、絕對的佛法是如來佛可說的。為什么呢?因為如來所說的一切佛法皆是因時因人,隨機教化,對癥下藥,無有定相可言,所以,只可以性修,不可以相取;只可以意會,不可以言傳。凡佛法者,無狀無名,無體無相,皆為臨時施設(shè),非真實絕對之法。但亦不能說沒有佛法。為什么要這樣說呢?因為一切圣人賢者皆以其根器深淺、修行勝劣的不同而在證悟無為之法時顯出高下階位之差別,說明佛法無定相、無實體,故言非法。同時也因一切圣人賢者本身就是依無為之法而顯示其性,并證得其果,說明佛法并非無有,故說非非法。”
【賞析】
般若的特點即遇到什么就破除什么,無論是一般眾生,還是教主如來;無論是此岸萬有,還是彼岸一切;無論是世俗認識,還是無上圣智,皆是般若遣除的對象。前面各段曾相繼破度生所著人我眾生之相;布施所著色法六塵之相;觀佛所著釋迦肉身之相;破相所著諸法斷滅之相。此節(jié)接著這種破相去執(zhí)的勢頭并緊隨上節(jié)“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為實”,“聞是章句”,“一念生凈信”這一話題,引出對佛法的所證與所說的破除。經(jīng)文仍采取問答的形式,所不同的是本段中須菩提回答時冠以“如我解佛所說義”之句,從而使其答語從機械的弟子回稟,變成具有一定權(quán)威性的說法。
本節(jié)文字精煉,脈絡(luò)清晰,具有很強的邏輯性、思辨性,顯示出佛家的超凡智慧和看待事物的基本觀點。它圍繞著有無定法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有無定法如來可說這一主題展開了多層次的論證和說明。第一層:正面標示。提出沒有一定的法名叫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也沒有一定的法如來可說。第二層:具體論證說明。在這里,須菩提以般若為觀照“如來所說法”的指南,認為“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不可說,非法、非非法”。此中又含兩層意思,第一是說如來所講的一切佛法,毫無定相可得,無法具體言說,故而“無有定法”可得、可說。第二是通過“非法、非非法”對“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不可說”作說明和總結(jié),即“不可取”、“不可說”是因為佛法本非佛法,亦非不是佛法,說無卻有,說有卻無,不可取而得之,不可言而說之,既不能絕對肯定,也不能絕對否定。第三層即“所以者何?一切圣賢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此句以例說明第二層“非法、非非法”的含義。因為一切圣賢根器深淺、見解優(yōu)劣各自不同,但皆可體悟佛說的無為之法,由此證得的果位有高下之分,這說明佛法并不是固定的、死板的,而是無定的、隨機的,沒有定相、沒有實體,所以是“非法”;另一方面一切圣賢又都是因無為之法而悟道證果,說明佛法并非不存在,所以是“非非法”。
這種對待佛法的態(tài)度反映了初期大乘般若學的基本觀點。原始佛教把釋迦如來奉為唯一的佛,把佛所說的法看成句句是真理,而且是永恒的、不能變更的神圣教諭和永恒的不能消失的實體。這種對佛法的固執(zhí)、僵化的態(tài)度是一種形而上學的觀點。與此相反,《金剛經(jīng)》卻將佛法視為一堆沒有任何實體和定相的名言施設(shè),它從佛法中抽出了精神實質(zhì),也可說是佛法的基本原理,如該段中所說的“如我解佛所說義”,而此“義”實際上也就是般若,再以般若反觀佛法,看到的便全是些名言假相和符號組合,如此當看不到佛法之時,才可說是真正地領(lǐng)悟了佛法。這種把佛法從佛的各種具體說教中抽離出來并加以神秘化、客體化的做法,一方面使原來的佛法變得毫無意義甚至成為一種妄自執(zhí)著的邪見和真正解脫的障礙。另一方面又使新抽出來的佛法靈魂即般若實相成為脫離一切實際事物而又能構(gòu)成事物的共同本質(zhì),所以此段中以般若觀照全部佛法的態(tài)度,也完全適用于一切事物和佛教所講的一切境界和一切現(xiàn)象。
本節(jié)經(jīng)文中使用的“無有定法”一詞也很值得我們回味,它不但準確地表達了本段經(jīng)文的核心思想,而且也顯示了佛教的智慧和高超的思辨能力。“無有定法”可簡之為“無定”。據(jù)圓瑛法師解釋,“無定者,不定取、不定舍、不定空、不定有。取、舍、空、有皆落情見,般若則超情離見,故皆無之”(《金剛經(jīng)講義》,圓明講堂印,1985年)。意思是說,“無定”即不固定化,不絕對化,遠離任何偏見,空有不取,兩邊不著,而達到此種認識程度是因為般若“超情離見”的緣故。這樣便把“無定觀”與佛的圣智又必然地聯(lián)系起來。“無定”首先在于不能肯定法的實有,從而不必執(zhí)著分別、妄生計度;其次不能肯定法的虛無,因為假施猶存。以“無定”思想為指導則此岸及彼岸的一切事物、現(xiàn)象、境界、構(gòu)想、特性、概念、佛法等“皆不可取、不可說,非法、非非法”。從哲學史的角度看,“無定”思想實際上是一種既不絕對肯定、又不絕對否定的思想。從它對待肯定和否定的態(tài)度看,則否定中有肯定,肯定中有否定。擴而廣之,就是以相對的觀點來看待一切事物。“無定”思想中包含的辯證法因素在當時來說是非常偉大的。
【評贊】
六祖慧能法師云:“三乘根性,所解不同,見有淺深,故言差別。佛說無為說者,即是無住。無住即無相,無相即無,無起即無滅。蕩然空寂,照用齊施,鑒覺無礙,乃真是解脫佛性。佛即是覺,覺即是觀照,觀照即是智慧,智慧即是般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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