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貧窮和疾病不是偷竊的理由”|訴諸憐憫
2019年3月,網絡上報道了這樣一則新聞:母親偷1.8萬為病兒籌錢。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一個8歲的男孩患有神經母細胞瘤,因沒有錢治病,其母竟把手伸向了兒童醫院的病人家屬,盜竊1.8萬元后被警方抓獲。孩子的父親在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表示:貧窮和疾病都不是妻子伸手盜竊的理由,他希望向受害者道歉。
據了解,這個家庭原本就不富裕,為了給孩子治病,已經借了不少錢,可謂是雪上加霜。多數人都很同情這個家庭的不幸遭遇,但就像孩子父親所說,即便事出有因,但法不容情。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與之相似的例子。比如,警察問嫌疑人:“你為什么要在公交車上偷東西?”嫌疑人會解釋說:“我剛從外地過來,錢包丟了,身無分文,不得已才偷東西。”我們都知道,這樣的解釋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但嫌疑人為什么要這樣說呢?
實際上,這就牽涉到“訴諸憐憫”的問題。
所謂“訴諸憐憫”,是指在論證某一論題時,不是通過正面對論題加以論證,而是利用受眾對弱者的憐憫心理,訴說某人可憐、凄慘的遭遇或境況,從而激起人們的惻隱之心。訴諸憐憫把論證理由完全建立在情感之上的,試圖以此讓別人接受自己觀點的行為,看起來挺有道理,但我們要知道,訴諸憐憫是一種邏輯謬誤,它的論據和結論之間沒有邏輯相關。結論的真與假,與某人的不幸境況,不存在必然聯系。人類的同情心,不是支持論斷的邏輯理由。
數年前,沈陽某商販與妻子在馬路上違法擺攤,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該商販情緒激動,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最后將兩名城管隊員刺死,后又重傷一人。最后,該商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然而,在該商販被執行死刑后,網絡上卻掀起了一片輿論,甚至有人將其稱為“冤死的英雄”。
一個違法犯罪者博得了多人的同情,而因執行公務死亡和受傷的城管,卻無人同情。實際上,這也是因為很多人被同情心蒙蔽了理智,把所有的關注點都放在“小商販是弱勢群體,而城管是強勢群體”上,而忽略了事實本身,也忽視了文明社會的底線:任何時候,暴力都不值得被提倡。
人人都有惻隱之心,但情歸情,法歸法,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我們可以同情弱者,同情他們的處境,但我們不能同情和縱容違法者。一個理智的人,不能用邏輯謬誤去代替理性思考,更不能被情緒左右而喪失客觀的分析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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