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莽時期,王莽實行的社會改革,史稱王莽改制。西漢末年,貴族、官僚、地主大量兼并土地,階級矛盾趨于激化,農民起義不斷發生。王莽代漢稱帝,改國號為新。為緩和階級矛盾,陸續頒布法令,附會《周禮》,托古改制。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下詔,改全國土地為“王田”,奴婢稱私屬,皆不得買賣。一家不滿八男子,占田過一井(九百畝),余田分與親族鄰里。無田者,按一夫一妻受田百畝規定分配土地。以此凍結土地和奴婢買賣,緩和土地兼并和農民奴隸化過程。次年,又實行“五均六筦”。五均,是在長安及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等大都市設五均司市師,管理市場。六筦是由國家掌握鹽、鐵、酒、鑄錢、五均賒貸等項事業,不許私人經營,同時控制名山大澤,企圖節制商人對農民過度盤剝,制止高利貸者猖獗活動,使國家獲得經濟利益。王莽在貨幣上,更改頻繁。于居攝二年(公元7年)、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三次改易貨幣,並濫行王家連坐的盜鑄法,實際恢復收拏相坐律,加速了人民破產。政治制度上,也有更張,中央和地方官名、官制以及郡縣名和行政區劃皆加更改,屢易其名。恢復五等爵,濫加封賞。始建國四年(公元12年),因地主官僚反對“王田私屬”詔命,王莽取消叱詔。他企圖解決主要社會矛盾的嘗試,完全失敗。改制結果,更加重人民苦難,引起嚴重社會混亂,終于促使大規模農民爆動發生。王莽統治也在農民起義打擊下崩潰。深入了解,可參閱《漢書·王莽傳》以及翦伯贊《秦漢歷史上的若干問題》(載《歷史學》1979年1期)、孟祥才《王莽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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