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的人權是什么
羅隆基
第一條 國家是全體國民的團體。國家的功用,是保障全體國民的人權。國家的目的,謀全民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國家的威權是全民付與他的,其量以國家在功用及目的上達到的程度為準。“國家不是,并且他的性質亦絕對不能為個人或家庭的私產。他是全民供給的團體。應是全民的產業。雖然他已經被人用武力及陰謀篡奪而成為嗣襲的東西,篡奪并不能變換一切物件的所有權。”這是Thomas Paine①在他的《常識和人權》里一段話,附錄在此。第二條 國家的主權在全體國民。任何個人或團體未經國民直接或間接的許可,不得行使國家的主權。“主權的根基在全國。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執行任何非從全國授與之威權。”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第三條。“那些受有威權上委托的人,若能盡職,一定受人尊崇;不盡職,受人厭棄。對于那些沒有委托,但篡奪威權的人,理性的世界根本不拿他們當件東西。”Thomas Paine。第三條 法律是根據人權產生的。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現。未經全民直接或間接承認的法律不應有統治全民的威權,同時全民沒有服從的義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任何人都有直接或間接參加制定法律的權利。”法國人權宣言第六條。第四條 政府是全民所組織以行使國家的主權的機關,應對全民負責任,不應對任何個人或任何一部份國民的團體負責任。政府的目的在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第五條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因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國家政治上一切權利,應有平等享受的機會。不得有宗教及政治信仰的限制。不得有社會階級及男女的限制。“一切國民,因為在法律上平等,對國家一切的爵位及職差,應根據他們的才能有平等當選的機會。除道德才技外,不得有他種界限。”法國人權宣言第六條。美國文官考試法第一章第二條亦限制拿宗教信仰及政治信仰做考試的試題。第六條 國家一切官吏是全民的雇用人員,他們應向全國,不應向任何私人或任何私人的團體負責。國家官吏的雇用應采國民直接或間接的選舉法及采公開的競爭的考試方法。凡向全民負責的國家官吏,不經法定手續,任何個人及任何團體不得任意將其免職,更換,或懲罰。第七條 充當國家官吏,是國民的義務,同時是國民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家庭包辦政府多數高級官位者,即為侵犯人權。瑞士現行憲法取締同一家庭之人或連襟同時當選為中央委員,美國現行文官制取締一家庭中有二人以上同時為同一階級之官吏。……第十八條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全民應受同樣法律的統治。同時,法治的根本原則是一國之內,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不得處超越法律的地位。凡有任何人或任何團體處超法律的地位,即為侵犯人權。第十九條 法治的根本原則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的條件比較重要者有三:(一)行政長官絕對無解釋法律及執行司法的職權;(二)司法官非有失職的證據,不得隨意撤換或受懲罰;(三)司法官不得兼任他項官吏。違此三者,即侵犯司法獨立,即侵犯人權的保障。……第三十四條 在國民發展個性。培養人格的要求上,國民應有相當教育。國家對國民有供給教育機會的責任。為達到發展個性,培養人格的目的,一切教育機關不應供任何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的宣傳機關。第三十五條 國民發展個性,培養人格以后,進一步的目的在貢獻私人的至善②于社會,以求全社會的至善。為達到這種目的,國民應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以上三十五條,是我個人認為在中國現狀之上所缺乏的做人的必要的條件,也就是我個人認為目前所必爭的人權。當然這些條件不能概括一切。假使仿照英國大憲章的辦法,那么在目前中國恐怕列舉三千條也不算多。我現在暫時提出了三十五條。做國內擁護人權的人的參考。選自1932年新月書店版《政治論文》
〔注釋〕 ①Thomas Paine:即托馬斯·潘恩(1737—1809)。英裔美國著名思想家、政治活動家。生于英國諾福克郡,1774年作為契約奴到美國。1776年出版影響深遠的小冊子《常識》,提出了美國獨立革命的問題,強調革命以后建立共和政體的必要性。《常識》總銷量達到50萬冊以上。因出身低微,受到美國上層社會的排擠,于1788年回到英國,寫出了轟動英吉利海峽兩岸的《人權論》。由是遭到英國政府的追捕,被迫旅居法國,受到英雄般的歡迎。1802年返回美國,1809年在紐約去世。 ②至善:出自《禮記·大學》:“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自《大學》在宋代成為“四書”之一后,許多思想家都對“大學之道”作了闡發,而“至善”是指達到和處于理想的道德境界,成為對后世極有影響的儒家思想之一。〔鑒賞〕 羅隆基35條“必爭的人權”條款,涉及人權與國家、法律、財政、軍事、教育與政府的組成、官吏的權限等內容,大多是切中時弊的,是有積極意義的。如“國家的主權在全體國民”、“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民應有思想,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等。在羅隆基看來,“國家的功用,是保障全體國民的人權。”這是他對人權與國家關系的基本立場。以功用原則來詮釋人權,是羅隆基在人權學術領域上的創造性的貢獻。他認為,人權作為做人必要條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維持生命;二是發展個性,培養人格;三是達到人群中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國家的威望是全民賦予它的,因而國家的功用就在于保障全民在做人上的那些必要條件,即保障人權。如果沒有了這個保障,國家也就失去了它的功用。羅隆基認為,在國家出現之前,人權就已經存在。國家能切實保障國民人權,國家的威望才能確立。國家官吏的任用應由選舉產生。為防止“家天下”情況的出現,“任何個人或家庭包辦政府多數高級官位者,即為侵犯人權”。法國國王路易十六說過“朕即國家”的話,宋太祖趙匡胤也有相似的話:“天下一家,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鼾睡。”專制觀念濃重的帝王,無不認為自己是權力的化身,國家的象征,天下一切財物與臣民都是自家的私產。羅隆基雖然在文字上沒有涉及國民黨獨裁的社會現實,但字里行間卻表達出對國民黨一黨專制的強烈不滿。在人權與法律的關系上,他認為法律保障人權,人權產生法律。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謀取最大多數的最大的幸福即人權保障,這是正確的,但說人權產生法律有點本末倒置了。法律不是源于人權的,它是人們不斷重復的社會生產、分配、交換中形成的,是人們共同遵守的規則的固定化形式。羅隆基強調“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為了在神州大地上實現法治。任何個人與團體,若要超越法律的地位,就是侵犯人權。羅隆基把人權同人的發展與社會的至善相關聯:“國民發展個性,培養人格以后,進一步的目的在貢獻私人的至善于社會,以求全社會的至善。”羅隆基以為,國民個性的發展,是以國家對國民提供必要的教育為前提的,當國民個性有了發展以后,就應當把自身好的品性貢獻出來,以達到整個社會的至善。“至善”是儒家經常使用的術語,意為人所達到的理想境界。“止于至善”雖出自《禮記》中的《大學》,但自漢到唐,理論上論述的并不多。宋儒最喜歡在這上面作發揮,典型的是朱熹。他在《大學章句》中把它納入了“存天理滅人欲”的框架之中,“蓋必其有以盡夫天理之極,而無一毫人欲之私”,故曰至善。這是典型的禁欲主義,是壓抑人的個性的。羅隆基把“至善”同個性發展相聯系,具有鮮明的西方文化的色彩。綜觀近現代中國倡導人權的發展歷史,像羅隆基這樣,具體而有針對性地提出人權保障的條款,還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在羅隆基之前,對人權的提倡多停留在思想文化的宣傳上。35條人權的提出,標志著中國倡導人權的發展歷程進入了一個新的臺階,即由純粹的思想文化層面向社會政治實踐層面過渡。人權理念進入中國,首見于何啟、胡禮垣《新政直詮》一書中。維新派在政變失敗后,在海外大力宣傳人權,康有為于1902年在印度完成的《大同書》、梁啟超在1902—1906年所著的《新民說》,均對人權理念有很多的闡述。比起康梁,陳獨秀在新文化運動中更響亮喊出“人權”口號,“國民欲脫蒙昧時代,羞為淺化之民,則急起直追,當以科學與人權為重”(《敬告青年》)。李大釗、胡適當時提倡人權也是不遺余力的。這兩個階段,人權的倡導主要體現在以個人解放、個人自由的訴求上,以對抗儒家綱常倫理與專制復辟勢力。至1929年,由胡適、羅隆基等人掀起的人權討論,則蔚為“人權運動”。他們要求國民黨當局制定憲法、確立法治、保障人權。到發表文章的《新月》雜志和著作《人權論集》被查禁、羅隆基遭逮捕,人權已不只是理論上的發揮,而是與政府發生實際沖突的社會運動。盡管時間不長,但卻是人權理念由理論宣傳走向社會實踐的標志。羅隆基所列的35條人權條文,從形式到內容,有比較多地模仿、抄襲歐美國家人權宣言與憲法條文的痕跡。如第十九條,“法治的根本原則是司法獨立”,“侵犯司法獨立,即侵犯人權的保障”,就是把三權分立的學說硬套到中國。羅隆基是現代中國對歐美式民主政治有著深切理解,并希望把它全盤搬到中國的少數思想家之一,生搬硬套歐美的人權學說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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