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簡稱舊政協。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無黨派人士代表協商國是會議。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在重慶舉行。
抗日戰爭勝利后,國內各階級、各黨派圍繞著建國問題展開激烈的討論和斗爭。1945年10月10日國共在重慶簽訂的雙十協定中提出“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集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商國是,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題”。
參加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的共五個單位(方面)三十八名代表。其中,國民黨八人:孫科、吳鐵城、陳布雷、陳立夫、張厲生、王世杰、邵力子、張群;共產黨七人:周恩來、董必武、王若飛、葉劍英、吳玉章、陸定一、鄧穎超;青年黨五人:曾琦、陳啟天、楊永浚、余家菊、常乃惠;民盟九人:張瀾、羅隆基、張君勵、張東蓀、沈鈞儒、張申府、黃炎培、梁潄溟、章伯鈞;無黨無派九人:莫德惠、邵從恩、王云五、傅斯年、胡霖、郭沫若、錢永銘、繆嘉銘、李燭塵。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由國民政府召集,以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為主席,商定事項由主席提請國民政府實施。會議協商和議決事項有五:
一、政府組織案:討論時,國民黨代表提出的方案是在不根本改變國民黨和蔣介石獨裁專政前提下,擴大政府委員的名額。共產黨和民盟的代表主張不是擴充而是改組政府,變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府為民主聯合政府。會議通過的協議主要內容是在國民大會召開前,改組國民政府,使之成為國民黨占優勢、其他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參加并在其中有一定地位的臨時的聯合政府。這個政府的任務是準備實施憲政。這個協議否定了國民黨代表的主張,否定了一黨專政。
二、國民大會案:國民黨代表堅持1936年選出的國大代表仍然有效,另外增加一定名額,遭到反對。協議案中規定國民大會于1946年5月5日召開;取權為制定憲法;1936年選出的區域及職業代表一千二百名有效,取消原定的當然代表與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另增加地區職業代表一百五十名和其他黨派及無黨派代表七百名。因通過憲法時需經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同意,故此案基本上打破了國民黨一手控制國民大會的企圖。
三、和平建國綱領:協議案規定要團結一致建設統一、自由、民主新中國,以“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原則規定了確保人民的各種民主權利;改革政治,推行地方自治;促進中國工業化,防止官僚資本主義發展,實現耕者有其田;以及教育、文化、軍事、外交、善后救濟、僑務等方面的內容。它基本體現了共產黨代表的方案。
四、軍事問題案:國民黨堅持“軍令政令統一”的既定方案。青年黨強調軍隊國家化為政治民主、國內團結的先決條件。民盟主張軍隊脫離黨派關系,并裁減常備軍額。共產黨反對先軍隊國家化后“政治民主化”的企圖,主張二者并進,而且軍隊必須屬于人民。會議通過的協議中原則規定“軍隊屬于國家,軍人責任在于衛國愛民”,“軍黨分立”,“軍民分治”,“以政治軍”等,實際軍事問題沒有解決。
五、憲法草案案:國民黨代表堅持其1936年公布的五五憲草有效,受到共產黨、民盟及進步人士代表一致反對。最后通過的協議確定了國會制、內閣制、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總統的權力受到很大限制。協議還規定政協憲草審議委員會根據上述原則制定憲草修正案,提交國民大會采取。
政治協商會議協議在各種不同程度上有利于和平民主,有利于人民,否定了國民黨獨裁、內戰方針和一黨專政個人獨裁的政治制度。會后不久國民黨就一步步全面撕毀了政協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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