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藝美學要略·學說與流派·尚用
中國古代重視文學藝術的社會作用的美學觀。它歷來是中國美學探討的重要問題。
由于人們對文學本質及內在規律認識的差異,對文學藝術的社會作用的具體內容理解也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看法:一、注重文學對人的性情的陶冶與情感的塑造的作用:如《堯典》記載:“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 簡而無傲。”又如《管子·內業》: “止怒莫若詩,去憂莫若樂。”《荀子·大略》:“人之于文學也,猶玉之于琢磨也。”等。這種認識,是基于對文學作用于社會的獨特性的理解而建立的。從而使文學社會作用與文學內在規律聯系較為緊密,有助于文學的發展,因而成為幾千年中國古典文學藝術創作所普遍遵從的一種看法。二、注重文學治理國家,勸善懲惡的社會作用。墨家、法家普遍持此看法。如《墨子閑詁·非命下》: “今天下之君子之為文學出言談也……中實將欲其國家邑里萬民刑政者也。”又如王充《論衡·佚文篇》: “夫文人文章豈徒調墨弄筆為美麗之觀哉,載人之行,傳人之名也!……文人之筆,勸善懲惡也。”這種看法,往往強調讓文學直接對社會產生顯著功效,忽視了文學必須首先作用于人的情感,首先是美的產物,然后才會體現為“善”的目的的特性,所以往往在強調文學社會作用的同時,忽視了文學的審美特點,使文學成為簡單的工具。影響文學的存在價值。三、注重文學作品多方面社會作用的實現,儒家學說多持此見。孔子《論語·陽貨篇》: “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 《毛詩序》: “正得失,動天地, 感鬼神,莫近于詩,先王以是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 移風俗。”在孔子看來,文學的認識作用,表現作用,教化作用都是借對人的情感表現和陶冶得以實現的,這不僅進一步深化了《堯典》等對文學作用的認識,而且避免了法家、墨家對文學社會作用的狹隘理解,是中國文人對文學社會作用的正統理解的代表。
上一篇:文藝美學基本理論·審美觀照
下一篇:外國文藝美學要略·人物·尼古拉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