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藝美學要略·人物·荀子
名況,趙國人,戰國末期唯物主義思想家。現存《荀子》三十二篇,代表了荀子的思想觀點。
荀子基本上屬于儒家學派。他繼承和發展了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美學理論,并且匡正了以前除孔子之外儒家代表人物的理論弊端,指出了其他各家思想皆“有所弊”,表現出集各家之長的特有的深刻性,因此對以后美學的發展,特別是關于創作中物我關系的認識,具有深刻的影響。荀子特別重視審美和藝術的政治教育功能,這當然從孔子開始就已經提出來了,荀子所達到的深度是他接觸了藝術移風易俗、泄導人情的特征,這是從前的各家所沒達到的理論高度。一方面他認為人都有追求各種感官欲望得到滿足的要求,即一種自然性的欲望;另方面,人的欲望又必須受社會的制約,并不是任何欲望的滿足都是合理的,只有合于禮義道德的欲望,才是值得肯定的。要達到這樣一種和諧的境地,只有通過禮義去規范。因此禮和欲應該是相持相長的。禮不妨害欲的滿足,欲不妨害禮的實現,在禮的制約下去滿足欲,在欲的滿足中去實行禮。禮欲的統一,需要各種手段去完成,其中審美和藝術是重要的途徑。荀子從禮欲統一的高度去觀察審美和藝術的社會功能,實際是把藝術看作是自然的人與社會的人,感性的人與理性的人相統一的手段,這是一種深刻的認識。藝術誠然要從情感上陶冶人、誘導人,同時這情感中也包含著理性的教化,因為藝術中積淀著倫理道德的觀念,包含著對是非美丑認識。
從肯定藝術的社會功能出發,茍子針對墨子的“非樂”進行了批判。他明確地指出,樂可以從感情上協調人際關系, “可以善民心”,可以“移風易俗”。 “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 則莫不和敬。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鄉里族長之中,長少同聽之,則莫不和順。故樂者,審一以定和者也。”樂可以使人的社會關系達到“和”的標準。荀子的《樂論》,是針對墨子“非樂”寫的,因此他在這篇文章中系統地闡述了樂的社會作用以及實現這種作用的把握世界所具有的特殊方式,這對認識藝術的本質和規律,是有很大啟發意義的。
在創作和審美欣賞中發揮主體能動性上,荀子還提出了“重己役物”,而不要“己為物役”的見解,這是創造藝術美和進行藝術審美欣賞的重要條件。他在《正名》篇中說,人要只服從物質的欲望,就會影響審美效果,以致“口銜芻豢而不知其味,耳聽鐘鼓而不知其聲,目視黼黻而不知其狀,輕暖平簟而體不知其安。”如果能重己役物,情況就為之大變,“心平愉,則色不及傭而可以養目,聲不及傭而可以養耳,蔬食菜羹而可以養口,粗布之衣,粗紃之履而可以養體,局室、蘆簾、藁蓐、尚機筵而可以養形”。這種情況是完全符合創造審美實踐的。沒有這種重己役物的精神自由性,任何創作、欣賞都是無法進行的。比起孔孟老莊,荀子的美學有他的長處,他強調藝術是情感與理性的統一,強調藝術的社會感化作用,以致形成了漢代“成人倫,助教化”的說法,但他過分看重藝術的社會功利性,因此也就時常忽視藝術的審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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