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8】看得見的正義(第二版)
(陳瑞華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8.5萬字,2000年9月第1版,2013年7月第2版,36元)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聽取另一方的陳述;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正義根植于信賴;既聽取隆著者也聽取卑微者;一事不再理;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無救濟則無權利;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當辯護人;疑義時,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任何人不得從其不法行為中獲得利益;誰主張,誰舉證;不能證明的事實就等于是不存在的;任何人均無義務指控自己;行使其權利的人,得視為不損害任何人;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視為可靠的證人;人的外部行為反映其內心秘密;誰來監督監督者;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訴訟律不備,即良民亦罹其害;公平游戲;刑事訴訟法是被告人權利的大憲章。
人類獲得知識的途徑大體上可分為兩種:一為“讀萬卷書”,二為“行萬里路”。通過讀書,可以獲取人類創造的大量知識財富,從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繼續探索未知的領域。
裁判的職責不應是“發現”,而應是“裁斷”。
司法裁判活動不應過于遲緩,否則“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裁判也不應過于急速,否則,“急速而來的正義”會走向正義的反面。
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與法院事實上在進行一種流水作業式的追究犯罪活動,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猶如追究犯罪流水線上的“三道工序”或“三條流程”。這三個“國家專門機關”也如同處在同一跑道上的運動員一樣,將案卷筆錄當做了拉力比賽中的“接力棒”,同心協力、同仇敵愾地完成追究犯罪的使命。
一人具有正常理性思維的人,在外在的行為都是在特定主觀心態指引下實施的,特定的行為與特定的主觀心態大體是相互吻合的;同時,在行為人秘而不宣的情況下,通過觀察行為人的外在行為表現,我們不難判斷其行為的主觀心態。“人的外部行為反映其內心秘密”。
上一篇:看世界
下一篇:睡眠革命:如何讓你的睡眠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