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選擇群居生活、組成具有結構性的人類社會時,為了避免人類自身的天然缺陷給社會秩序帶來的破壞作用,人們都同意應該設立一種單向的、不容社會成員反抗的強制支配力,來管理和控制人類社會的運轉秩序。這種代表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公共權利(一種按照社會成員共同意志去管理社會的自由),就叫做權力。
代表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權力,正常情況下是一種不容社會成員反抗的單向強制支配力。為了避免這種力量破壞和傷害無辜、最大限度地降低它的負面作用,人類社會的權力運行通常都會被設定嚴格的程序規則。不管是在君主制還是在民主制社會契約之中,重要的權力都要接受程序規則的約束監督。君主制社會的死刑復奏制度,民主制社會的訴訟程序法等都證明了這一點。
盡管有明確的規則可循,但由于自身的劣根性,在人類社會仍有很大的可能性,出現代表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權力不能按照既定規則運行,而是按照為了給權力掌控者等少數人謀取利益的、隱蔽的、私下的“潛規則”去運行的情況。這種不保障大多數社會成員權益的潛規則,會讓權力失去原本的宗旨目標而成為少數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工具。比如,可以任命官員的權力掌控者,不以多數社會成員共同認可的標準去任命管理社會的官員,而是按照誰更能讓自己得到好處、誰更聽話、與自己更親密的標準去任命官員,這樣的權力就不再代表多數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而是成為破壞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的隱患。
當人類社會出現可以讓權力變異的潛規則時,遵循潛規則運行的權力就徒有正義的外表,而沒有維護公義的實質了。由于隱蔽的私下的潛規則是依附于社會契約規則而存在的,所以受其作用影響而變異的權力,會假借規則之名讓社會公眾不易發覺。這種權力的運行軌跡會被隱藏起來,使它仍然具有虛假的正義性——多數社會成員仍會認可它的效力。盡管他們可能已經覺察出異常,但出于對社會契約的尊重和認同,社會成員大多仍然選擇服從已經變異的權力。在這個時候,事實真相就成了終結權力變異的有力武器。遵循潛規則運行的權力之所以還能發生效力,是因為多數社會成員還在認可并接受它,還在服從這種權力對社會資源利益的調配。可一旦人們發現了事實真相,知道了這樣的權力并沒有為多數人謀取利益時,他們便不再愿意服從這種權力了。因著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原始權利,他們會以各種方式收回屬于自己的權利,迅速瓦解這些已經變異、原本是由權利凝結而成的權力。
因此,事實真相在多大范圍內、以多快的速度傳播,最終決定著變異的權力在何時何地會終結。特別是在信息咨訊高速流動的移動互聯時代,事實真相開始難以掩蓋,潛規則也越發無處藏身。伴隨著這些變化,代表人類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權力也終將回歸它的本來面目,不再為少數群體牟利,而是為了維護人類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基本秩序而繼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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