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需要“政治權力”
政治權力具有單方面的強制性,這種公共權利的正當性,來源于每一位社會成員的授權。社會成員以授權的方式將原本屬于自己,但如果任由個人隨意行使,卻會給人類群體帶來不穩定和破壞作用的部分原始權利讓渡給社會公共機構,由這些機構交給具有資格和符合條件的社會契約規則“值守者”來統一行使。
為什么屬于自己的權利,由自己行使卻會給所在群體帶來破壞作用呢?這是由于人類的天然缺陷——“劣根性”導致的,比如人類仇恨和破壞的欲望需求。人們抓到了小偷,有不少人會想把小偷打死,因為憤怒——這人偷我的財物,他竟敢偷我的東西!一些人會越想越氣憤,以致最后失去理智和控制力。如果由他們自己行使報復小偷的權利,這個小偷很有可能因為偷竊而丟掉性命,在這個過程中人類殘暴的一面將展露無遺。這個小偷或許需要財物去侍奉自己的老人和孩子,或是他自己無法抑制偷竊的邪惡欲望……但種種原因里面,罕有需要他付出生命作為代價的。因此,人類社會為了體現美好的價值追求、滿足所有同胞的合理需求,讓更多的人獲得幸福快樂的感覺,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會同意將這樣的人和事交給社會公共機構去處理,通過一種相對公允的力量來讓這樣的人受到適當的懲罰,幫助他們悔過自新。這樣的過程對人類社會而言也是另一種價值創造,因為這個過程給了竊賊新的人生機會,滿足了他們重新做人的合理需求。同時,這樣做也會讓其他社會成員感到自己是在通過這種方式公正地對待包括竊賊在內的每一個人。
人類社會為了維護自身的秩序穩定,需要用一種相對公允的力量,來處理各種各樣社會成員不能或不適宜直接解決的情形和問題。為了實現這樣的目標,人類社會成員便使用將原始權利交給社會公共機構的方式,結成這種管理維護人類社會秩序的力量——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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