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掩蓋事實真相
既然事實真相對人類社會是如此重要,那么除了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社會契約禁止公開的情形之外,人們有權利知道所有的事實真相。人們知道事實真相是為了更好地創造價值,滿足人類社會的正當合理需求,推動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這樣的權利自由也可被稱作知情權——一種人們了解事實真相的自由。
一個地方發生了礦難或其他嚴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了很大的人員傷亡,那么在迅速進行搶險救助的同時,也應將這樣的消息向社會進行公布。這樣的公布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四方面的作用:一是告知大家發生事故的位置區域,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地帶;二是有利于收集有用信息,獲取更多的外部支援去救助落難人員;三是加快尋找事故的原因,總結教訓,避免類似的慘劇再次發生;四是讓更多的社會成員明白,落難的勞動者在創造價值的過程中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代價,從而讓人們更加珍惜他們的勞動成果,使這些人或他們的親人家屬得到公正合理的補償和回報。
這樣做雖然不能挽回逝者的生命和造成的經濟損失,但亡羊補牢遠勝于視而不見。不從事實真相中吸取教訓,類似事故就還會發生,天災也會變人禍。在這樣的慘痛事例中,事實和情理明晰可見,公布事實真相是多數社會成員的最基本要求,道德、法律等形式的社會契約都會保護人們對這類事件真相的知情權。可是,在這樣的事件發生之后,有些人卻會想盡辦法去掩蓋事實真相,他們這樣做的主要原因就是害怕由于事故災難而受到懲罰或失去權力和既得利益。如果事故是人為因素直接導致的,那么引發事故的人因害怕受懲罰而隱瞞事實真相,尚且符合人性與情理。但還有一種原因,就是事故是由于掌控權力的人疏于管理防范而間接導致的,此時官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很可能因此失去原本由他(她)掌控的權力,或者為此承擔更重的義務責任。所以,害怕承擔不利后果的官員們大都會利用手中的權力來掩蓋事實真相,比如阻止媒體曝光、賄賂記者和上級檢查官員、封鎖事故區域等。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肇事者,盡管想要隱瞞事實真相,但是他們沒有官員的權力。另外他們想要隱瞞的往往只是個人的罪行,而官員們需要隱藏的卻是全部的事實真相。官員們隱瞞真相的理由其實也簡單——害怕失去權力,受到懲罰。
因為,如果人們看到了事實真相,明白這些慘痛的事故是由于官員們疏于防范監管而發生的,那么大家就要用各自的方式收回這些官員手中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原始權利,而這些是官員們最恐懼的事情。沒有了權力,緊隨其后的就是事實真相的大范圍曝光和官員應承擔的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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