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社會公共機構
自人類有歷史記載以來,人類社會先后出現了很多種契約類型,但總體上可以按社會公共權利(政治權力)的歸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君主制(包括貴族制)——政治權力屬于國王等少數人掌控;另一類是民主制——政治權力由全體社會成員以某種方式共同行使。相對應不同的社會契約,人類社會掌控政治權力的公共機構也有多種表現形式。
在君主制社會契約下,國王或部落首領以及他們下屬的各類機構和官員是管理社會的公共機構。在社會成員的認知當中,國王、首領及其下屬由于某種原因(或是來自未知世界的授權,或是自身對他們的膜拜)是可以掌控公共權利的。大家都認為管控社會的政治權力由這些人來掌握和實施,才具有正當性和有效性。為此社會成員不反對在人格層面,國王、首領以及官員的地位高過自己。君主制社會的成員會愿意接受人格和社會等級的不平等,他們認為上述人員具備天賦或有超出常人的能力,他們支持這些公共機構發揮作用,以維系社會的運行秩序。
在貴族制契約調整的社會當中,同樣有一套類似于君主制社會的公共機構體系,也會有國王和官員。只不過由于貴族階層的形成及貴族勢力的擴張,貴族成員在掌控社會政治權力方面分散了國王和首領對公共權力的控制力度。但總體上,社會民眾對公共機構以及國王、首領和貴族的認知基本無異于君主制社會。社會成員仍然處在“他們比我們更優秀,更適合掌控政治權力”這樣一種人格不平等的等級社會之中,不過公共機構此時依舊發揮著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
到了民主制契約時代,情況就有了很大的變化。由于咨訊和信息傳播的發達,社會成員的知識技能全面提高,自信心和個人能力極大地增強,這時人們普遍有了平等自由的權利主張和要求。社會成員覺得在人格層面,沒有天生就比自己更強、更適合掌控政治權力的特別階層,人人平等是這個時代的顯著特征。社會成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權利(自由)意識迅速提升,人們開始通過代議制民主實現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行使公共權利(政治權力)的目的,選舉組成或授權任命組成社會的公共機構如總統、議會、政府、法官、檢察官等。進入這個時代,社會的公共機構就顯得更加多樣化,也更加有效了。因為在這種契約規則之下,幾乎所有社會成員都有機會參與社會的政治生活,群體智慧在社會公共機構的運行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政治權力的運用也顯得務實高效,社會秩序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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