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法律思想演變綜述
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演變情形及其內容特征既如上編所述,由于傳統中國法律思想歷史悠久,且“能獨立自成一系統,所以在歐美帝國主義未東來以前,確能支配朝鮮、日本、琉球、安南等東亞各國的司法界”。但自鴉片戰爭以來,因為西方列強的到來,傳統中國法思想在西方法文化的沖擊下,逐漸動搖。近代中國法律思想家在這種大形勢之下,也在積極應對變局,力圖融合中西,構思一套能適應于近代中國轉型、圍繞憲政和法治建設的法思想體系。
早在第一次鴉片戰爭結束之后不久,一些早期改革派,以龔自珍、魏源、梁廷枏、徐繼畬為代表,即開始朦朧地主張學習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并對傳統中國法制和法思想進行了批判,對思想界產生了重大影響。如魏源在鉆研經世之學的基礎上,面對變局,提出了“師夷長技”的變法主張,并以贊賞的語調描述了一些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如在美國的議會民主下,“議事聽訟,選官舉賢,皆自下始,眾可可之,眾否否之;眾好好之,眾惡惡之;三占從二,舍獨徇同。即在下預議之人,亦先由公舉,可不謂周乎”。在司法方面,“主讞獄”的刑官亦以“推選補充”,有“偏私不公者”,則“眾廢之”。雖然他是以中國傳統觀念來解讀西方政法制度,但無疑對近代中國開始接觸和了解西方政治法律制度起到了引導作用,給沉寂的中國法律思想界吹進了一陣清新空氣,是中國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一個非常巨大的進步,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面對西方,在清王朝內憂外患逐漸加深的情況下,出現了一批以“變法自強”為號召的洋務派。張之洞的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其變法的綱領即是“中體西用”。所謂“中體西用”,簡言之即是在新形勢下以學習、引進“西藝”和“西政”為手段來為“中體”的綱常名教服務。在這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制度被當作形而下的“用”,而不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毫無疑問會妨礙對其的學習和借鑒。但不可否認,他們的主張實際上已為引進西法和西學打開了一道旁門。
隨著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被介紹到近代中國,隨著民族危機的加深,以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和嚴復為代表的改良派,更熱衷于向西方學習,以西學中建立在三權分立學說之上的憲政思想為主要武器,吸取黃宗羲等人的啟蒙思想,以托古改制的名義,主張變法維新,要求設議院,開國會,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嚴復更向國人進行了西方憲政思想的核心價值自由、民主和法治觀念的啟蒙,提出了“以自由為體,民主為用”的思想命題。
在庚子國變之后,清朝廷迫于嚴峻的國內外形勢,不斷下詔“變法”和“預備立憲”,并于1902年以“中外通行”為宗旨,著手修訂法律。以對中西法律和法學皆有深厚造詣的沈家本和對英美法素有研究的伍廷芳為修律大臣,在他們的主持下,制定了《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新法律,但遭到了以張之洞、勞乃宣為首的禮教派的猛烈抨擊,由此挑起了長達數年之久的禮法之爭。這次禮法之爭不同于傳統社會的法律爭議,其實質是建設中國近代法律體系是以中國傳統法律及其禮教為主體還是以西法及其背后的憲政與法治為根本的爭議。通過這次大規模的爭議,長期形成且穩定異常的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終因西法的輸入而在一定程度上被突破。
以孫中山為代表的革命派,則在法國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愛”和美國共和憲政思想的影響下,將西方的法治與民主和中國固有的“天下為公”的大同思想、“民為邦本”的重民思想結合起來,提出了“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建國方略,主張實行“主權在民”的法治學說。革命派的另一代表章太炎在接受西方憲政和法治學說的同時,憑借其對中國古典學術的深厚造詣,在結合中西的基礎上,提出建立一個“既反專制又反代議制”的獨特共和國方案,在這個共和國里,需要“分四權”和“置四法”,在三權分立之外,讓教育權獨立,貫徹“損上益下”確保實質公平的立法原則。盡管他們的這些設想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但他們將西方的憲政和法治學說與中國的固有國情進行結合,力圖有所創造,以解決近代中國轉型的大問題。這種自覺意識則是近代中國法律思想在西方的刺激之下逐漸走向深邃的重要表現。
綜上所述,近代中國的法律思想就是那些先進的中國人為應對西方、西學和西法的全新“變局”而進行法律層面思考的結晶。隨著對西方了解的加深,西學和西法傳播的廣泛和深入,這些思想家們從朦朧意識開始,逐漸主動尋求并緊緊抓住西學和西法中“憲政”和“法治”這兩個緊密聯系的中心話題,進而圍繞這個中心推動制度層面上的變革和法思想體系上的建設。這是近代中國法律思想演進的重要內在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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