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經濟文化·官督商辦
中國清朝晚期國家利用私人資本舉辦近代新式工礦業的重要形式。流行于19世紀70至80年代。起因是官方需要辦一些近代礦冶、燃料、紡織企業以及交通運輸企業,以滿足軍事及民用的需要,但由于缺少資金,又不愿意任商人自辦;而商人為了避免地方勢力的干擾,并在經營上謀取一些特權,故出現了官督商辦這一形式。承辦人(總辦、會辦、幫辦等)由官府委派洋務派官僚、買辦充任,掌有實權,而商人一般處于無權地位。官府給這些企業以減免稅款、取得貸款以及壟斷經營等特權,產品首先滿足官府的需要。后來,由于帝國主義列強不斷入侵,用武力迫使清政府簽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及戰爭賠款,清政府現銀短缺,無力繼續開辦企業,加之官僚、買辦資本經營腐敗,營私舞弊,虧損嚴重,官督商辦逐漸轉化為官商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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