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徒
封建五刑的一種。即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人自由并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徒刑輕于流刑,重于杖刑,含有奴役受刑人,使之蒙受恥辱的意義。《唐律疏議》注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事實上,秦漢時的髡刑、完刑、作刑,晉的髡作,梁的耐,北魏的年刑,北齊的刑罪都是徒刑,但正式以徒刑為名,列入五刑之一,則是從北周開始的。隋朝法律規定徒刑為一年至三年三等,附贖罪法,無附加刑。唐律中徒刑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宋與唐相同,但有附加刑(決脊杖)。明清均沿用此制。唐、宋、明、清的徒刑都以三年為最高,對罪犯判刑三年,稱為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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