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磔
也稱“搏”、“辜”。古代的一種酷刑,即分裂罪犯的肢體然后懸首張尸示眾的刑罰。《周禮·秋官·掌戮》記載:“掌斬殺賊諜而搏之”,“殺王之親者,辜之”。“搏”是剝去犯人衣服,分裂其肢體,“辜”是焚裂犯人的軀體。秦朝的時候把這種刑罰稱作矺死,即裂其肢體而殺之。漢初繼承秦朝的法制,死刑中仍使用磔刑,漢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年),將磔刑與棄市合并,凡非妖逆不得用磔,可見漢代并沒有根除磔刑。南北朝時期,后周死刑有五,其中的一種為“磐”,這也是磔刑。隋唐以后,磔刑不見于正律,但歷代統治者仍在法外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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