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訟師
亦稱“訟棍”。我國古代專門以替別人進行詞訟為業的人。對于這種人,歷代法律都不允許他們存在,規定了許多懲處措施。如《唐律疏議·斗訟》規定:“諸為人作辭牒,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即替人書寫訴狀,將罪情夸大,與事實不符,對訟師要笞五十,如果情節嚴重,對訟師按誣告罪減一等處罰。以后各朝法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訟師可看作是我國最早的民間律師。
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訟師
亦稱“訟棍”。我國古代專門以替別人進行詞訟為業的人。對于這種人,歷代法律都不允許他們存在,規定了許多懲處措施。如《唐律疏議·斗訟》規定:“諸為人作辭牒,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即替人書寫訴狀,將罪情夸大,與事實不符,對訟師要笞五十,如果情節嚴重,對訟師按誣告罪減一等處罰。以后各朝法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訟師可看作是我國最早的民間律師。
上一篇:中華傳統文化·語言文化·警語
下一篇:中華傳統文化·語言文化·語義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