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當代律學研究
建國后,由于受黨內左的思想的影響,學術研究長期未能真正開展。受歷史虛無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的雙重干擾,對古代法律的研究尤為薄弱,除少量論文外,幾乎沒有論著問世。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學術界首先恢復了對古代法等的研究,并一度繁榮。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同古代法律在體例、內容、理論上已完全脫鉤,研究古代法不能直接為現實服務。所以,當代律學研究屬于中國法史學的一部分。主要在對古代律典的考證、輯佚、點校、注譯、辨疑等方面做做文章。十幾年來,成績是喜人的,論文有數十篇發表,其中較有分量的有:張警《〈七國考〉〈法經〉引文真偽析疑》(見《法學研究》1983年4期)、蒲堅《〈法經〉辯偽》(載《法學研究》1984年4期)、初代賓《居延簡冊〈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載于 《考古》 1980年2期)、高恒 《漢律篇名新箋》(載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0年2期)、薛梅卿《北宋建隆“折杖法”辯析》(載于《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3年1期)、楊一凡《明〈大誥〉頒行始末,條目總數和案例時間考證》(見《法律史研究叢書》第一輯)。論著有:倪正茂《隋律研究》、楊一凡《明大誥研究》、《洪武法律典籍考證》和資料《睡虎地秦墓竹簡》、辛子牛《漢書刑法志注釋》、馬建石《舊唐書刑法志注釋》、上海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宋史刑法志注釋》、張警《晉書刑法志注釋》等。在臺灣,一些二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史學家繼續著律學研究,也有新秀崛起。研究論文主要有徐道鄰《宋律佚文輯注》、張溯崇《清代律例簡釋》等。著作有潘維和《秦律考略》等。由于秦簡、漢簡等簡牘的出土,我國當代律學對秦漢律的研究較前代深入、準確,對隋律和明代律典的研究也較前代進步、提高。對某些具體問題的研究也有進步。但同近代相比,當代律學缺乏像《九朝律考》和《歷代刑法志》那樣的宏篇巨著。律學研究的薄弱環節如五代、宋尚須充實,空白地帶如南北朝時期還需增補。當代律學研究仍須大力加強。
現對今人律學研究主要論著,資料簡介如下:
《睡虎地秦墓竹簡》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睡虎地發掘了十二座戰國至秦代的墓葬,其中十一號墓出土大量秦代竹簡,經細心拼復,計有竹簡1155支,殘片88塊。經劉海年、高恒、裘錫圭、李學勤等人組成的整理小組的整理,《睡虎地秦墓竹簡》于1978年出版。竹簡的內容有:《編年記》、《語書》、《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卦診式》、《為吏之道》等,主要都是秦代的法律,法律解釋、文書。我國古代法律中,唐以前的都沒有完整地保存下來,而秦朝的則基本佚失無存。云夢秦簡中的法律條文,為我們研究秦代、戰國和理解印證漢代的法律都提供了非常珍貴的資料。因竹簡上文字是有毛筆墨書的秦隸寫成,許多地方少字、或字不清晰,使秦簡條文較難看懂。整理小組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加了注釋,對原文中的錯字、加注正字,并對全文作了翻譯,以便于閱讀、理解。
《漢書刑法志注釋》 辛子牛著。《漢書刑法志》是二十四史中第一部,敘述了上自遠古下至西漢成帝間的法律制度及變革情況。內含豐富的律學資料。為了便于閱讀,辛子牛積長期法古文教學的經驗和體會為之作注釋,并為二十九個自然段及四大段各寫了段落大意。后附《漢書·王莽傳》,由蘇經逸為之作注釋。
《舊唐書·刑法志注釋》 馬建石等著。《舊唐書刑法志》概述了中國古代禮與刑的演變,隋代的酷刑,詳盡地敘述了唐代三百年的刑事立法及法律的沿變,還用較長的篇幅摘引了陳子昂、韓愈等人關于仁政寬刑、子復父仇等問題的諫議和奏疏,是研究唐代及其前代法律的重要資料。為了便于理解,馬建石等為之作了注釋。注釋詳細、通俗。
《宋史·刑法志注釋》 上海社會科學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編。《宋史刑法志》有三部分,即律令、獄治、刑政。本書是第一部分律令的注釋。作者認為,《宋史》是官修史書比較蕪雜的一部,其《刑法志》對宋律典、法制中的某些重要問題說得過于簡單,缺乏系統。于是在書的前言中用較長的篇幅對宋法制作了補充介紹,然后對《宋史·刑法志》律令部分逐段注釋。該書是研究宋代法律的重要資料。
《隋律研究》 倪正茂著,作者系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隋律研究》共六章。作者一反前人研究隋律所常用的“倒推”,即以唐律況隋律的方法,而是從現存史籍中去鉤沉發掘隋律材料,從正面去研究隋律。作者以《九朝律考》、《中國法律發達史》中的資料為據,又從《隋書》、《舊唐書》、《北史》等史籍中尋得豐富的資料,經組織,使隋律以空前豐腴的面目展現在人們面前。書中對隋律“多采后齊之制”的傳統觀點作了認真的辨析,認為 《北周律》也是隋律的藍本之一。據史載,《開皇律》曾刪去1235條,而《北齊律》只有949條,《北周律》卻有1537條,被刪的應是《北周律》;參加《開皇律》修撰的人物都是周室舊臣或刑官,有的還曾參加過《北周律》的修訂,是一部活周律,所以,《北齊律》是《開皇律》的藍本,但非唯一藍本。作者還對隋律的地位給以重估,認為封建社會的許多法律制度,如五刑、十惡、十二篇五百條等實裁正于隋律而非唐律。隋律因隋朝的速亡而影響較小,但隋律通過唐律影響了后世及東亞諸國,《隋律研究》的出版,使隋律研究的薄弱現狀大為改觀。
《明大誥研究》 楊一凡著。楊一凡(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該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明大誥研究》系作者力作。書中對《大誥》頒布的時間、條目淵源等依據《明太祖實錄》、《明經世文編》、《皇明祖訓》、《誠意伯文集》、《明史》,談遷《國榷》、呂毖 《明朝小史》、谷應泰 《明史紀事本末》、孫承澤《春明夢余錄》等書進行了考證,指出諸史書所記《大誥》前三編頒行的時間只是朱元璋作序的時間,而非頒行時間。作者認為,《大誥》前三編的時間分別是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十九年年中、二十年二月以后。四編《大誥》中有61個條目沒標明時間,作者認為是洪武二十年的案件。書中對《大誥》的特色: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明刑弼教進行了剖析,進而認為“明刑弼教”是律外用刑、重典治吏的出發點,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是“明刑弼教”的基本措施和重要內容。三者融為一體,構成朱元璋重典治國方針的核心,共同體現《大誥》的基本精神。書中還對《大誥》的版本進行了考證,指出:“洪武內府刻本是印行時間最早、錯誤最少的本子”,并將現存于世的三種《大誥》洪武刻本進行校讎,指出其相異之處。該書后附有四編《大誥》點校本,校注400余處,對許多脫、訛、衍、倒文字、通假字、有疑義的人名、地名、難懂之方言作了注釋或考證。書中列有《各主要〈大誥〉版本校對表》,附有《大誥人名索引》。列表說明是該書的一個特點,全書各種表格有98頁之多。
《洪武法律典籍考證》,楊一凡著。這是一部對《大明律》、《大誥》、《大明令》、律誥外榜文、峻令等明初法律進行全面研究的著作。作者認為《明史·刑法志》對《大明律》的制定之記載過于簡單,有必要作番梳理。他把《大明律》的制定過程分為洪武元年律、七年律、十八、十九年行用律、二十二年律、三十年律幾個階段。并逐一考證,指出洪武元年律始訂于吳元年,洪武元年頒布,已是以六部分類。洪武七年律篇目一準乎唐,606條。洪武九年又由胡惟庸、汪廣洋重加厘訂,十八、九年行用律又改用六部分篇體例,二十二年律律文基本定型,三十年律對二十二年律進行了少許修改,并附上《律誥》147條。至此《大明律》完成。作者把明律同唐律、元律進行比較,同意薛允升關于明律“輕其輕罪、重其重罰”的論點,并認為從總體上,明律用刑比唐律重。而除政治類犯罪外,元律用刑皆較明律輕。關于律典的實施,作者認為雖受《大誥》和律外榜文、峻令的沖擊,但基本上實施了,從洪武元年到十三年,二十七年到三十一年總共十八年的時間律外用刑較少。作者還分析了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對《大明律》的制訂、內容的影響。關于明《大誥》,作者對其頒行時間、淵源、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法律效力、行廢及其與朱元璋“明刑弼教”思想的關系作了認真地考證和研究。在“律誥外榜文,嶺令考”部分,作者首先對明初榜文進行梳理、結合內容分析,指出他們的特色:“是明律的具體化;用刑苛刻,較相近律文量刑重;重申《大詔》禁令;有極濃厚的重典治民色彩。在“典籍版本考”部分,作者指出了《大明令》、明《大誥》、洪武律的版本情況,并對現存的幾個版本進行校對、比較,指出其相異之處。本書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資料豐富、條理清晰,作者廣泛采用了《明太祖實錄》、《明史》、《明仁宗實錄》、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南京刑部志》、何如棟《皇祖四大法》、《綱鑒易知錄》、萬歷《明會典》、談遷《國榷》、夏燮《明通鑒》、朝鮮人金祗《大明律直解》、何廣《律解辨疑》、黃健彰《大明律誥考》、《〈律解辨疑〉、〈大明律直解〉〈明律集解附例〉三書所載明律之比較研究》等書、文中的資料。對許多問題,作者都列表說明,全書表格有104頁之多。
《晉書·刑法志注釋》 張警注。張警,西南政法學院教授,退休后積平生治法律史學所得,不顧年老體衰,殫精覃思,奮力注釋《晉書·刑法志》。《晉書刑法志》內含張斐、杜預等律學成果,資料豐富,相當于唐虞之代以迄晉的一部法律通史,法史價值極高,尤可窺見魏晉律學盛況。其中所引的魏晉法律文獻,受當時駢體之風影響,文美意玄,素稱難讀。而《志》中有關古代法律專用名詞、術語頗多,今人亦難以理解。有此注釋,皆可化為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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