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晉文化·晉國文化·古代法治文化的搖籃
(1) 禮法之爭與晉國文化
“禮法之爭”就是“禮治”與“法治”之爭,它緣起于對待“周禮”的不同態度。西周滅亡后,我國進入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春秋戰國時代,社會處于空前激烈的大變革、大動蕩之中,“禮崩樂壞”,諸侯爭雄,支撐宗法奴隸制的“周禮”受到全面沖擊。與此相適應,思想文化領域也掀起了波瀾壯闊的“百家爭鳴”,形成了儒、墨、道、法等稱作“先秦諸子”的各大學派。這些學派,一方面代表各種不同的政治勢力,具有鮮明的階級屬性。他們基于各自的階級需要,從政治上提出學術理論問題,進而從學術理論的角度替本階級的政治主張作論證,積極投身于“百家爭鳴”;另一方面,他們又相對集中于各類不同的地區或國域,其思想學說帶有濃厚的地域色彩。這些不同的地區或國域,便是他們彼此展開“爭鳴”的主陣地或大本營,由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諸如魯文化、齊文化、晉文化、楚文化等等。當時,面對空前激烈的社會大變革,如何對待傳統的宗法制度及其觀念形態,也就是對“周禮”采取維護還是批判否定態度,是投身“百家爭鳴”的各大學派必須作出回答的重大課題。在這種形勢下,各大學派所屬的不同地區或國域,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受宗法制約束的程度不同,社會變革的具體道路不同,因而各自建立了符合本地本國情況的封建體制,在對待“周禮”的問題上,表現出其趣各異的政治態度和思想傾向性,于是,進而引發了是主張“禮治”還是主張“法治”的所謂“禮法之爭”。在當時的“百家爭鳴”中,“禮法之爭”不但成為各大學派激烈爭辯的重大理論課題,而且更成為各諸侯國家面臨抉擇的重大實踐課題。在這方面,魯、齊、晉三個諸侯國便很有典型意義。
魯國一貫嚴格遵循周初受封時制定的“以法則周公,用即命于周”(《左傳·定公四年》)的治國方針,全面推行和維護“周禮”,因而到了社會急劇變革的春秋戰國時代,魯國文化的保守性便明顯地暴露出來了。雖然,它在列國中首先實行了土地制度封建化的“初稅畝”改革,但始終無法掙脫傳統宗法制及其觀念形態的束縛而一步步衰落下來了。所以,魯國能夠成為以“復禮”、“從周”為核心的孔孟儒家學派的發祥地,是有其深遠的歷史文化背景的。齊國則有所不同。其開國君主姜太公受封后,即推行“因其俗,簡其禮”的“修政”方針,(《史記·齊太公世家》)對“周禮”予以半保留,半否定;到了齊桓公、管仲時代,仍采取“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記·管晏列傳》)的“修政”方針,并在保留宗法奴隸制的基礎上實行了一系列封建化的社會改革,已經表現出“禮治”與“法治”相結合的傾向;戰國時代,齊國政權轉入田氏手中,統治者繼續堅持“禮治”與“法治”兼施并用,進一步實行改革,大力強化君主集權的封建王權制。正是這樣,齊國不但最早稱霸春秋,而且長期雄踞戰國,在列國中始終保持著強國地位。也正是在這樣的歷史文化背景下,齊國造就了如《管子》與管仲學派、《孫子》與兵家學派以及稷下學宮與稷下學派等不同學派薈萃的思想家群體,表現了齊文化“兼容百家”的“多元性”特點。
相對于魯文化與齊文化,晉國文化可謂“異軍突起”。它對待以“周禮”為核心的宗法制度及其觀念形態,既不象魯文化那樣全面維護,也不象齊文化那樣折衷兼顧,而是持批判否定態度,且其批判否定的深度與廣度,當時可謂絕無僅有。因而在“禮治”還是“法治”的問題上,它旗幟鮮明地提倡法治,摒棄禮治,主張變法圖強,革除傳統舊制,表現出強烈反宗法制的叛逆個性。這樣的文化氛圍,自然有利于社會新舊交替中新興封建勢力的成長壯大,因而這里的變法運動異常活躍,法治思潮勃勃高漲,由此而成為中國古代法治文化的搖籃,戰國法家學派的母體。
晉國文化特有的叛逆個性,是推行“啟以夏政,疆以戎索”治國方針的實踐產物。晉國統治者對于“周禮”的背離,最初表現于統治集團在實行“嫡長繼承制”過程中出現的危機。晉國自叔虞封唐,歷經八世,傳至晉穆侯,嫡長繼承制首次出現危機。穆侯死后,由其弟殤叔繼位作了國君,過了四年,穆侯的長子仇又起而殺掉殤叔,奪回了君位,他就是晉文侯。這次危機的出現,為春秋時代晉國統治者全面背離“周禮”開了先河,也埋伏下了統治集團長期內亂的火種。其中,對晉國歷史影響最為深遠的是春秋初年的“曲沃代翼”和晉獻公時的“誅滅公族”事件。
“翼”是晉國早期都城,又稱“故絳”,位于今翼城縣附近;“曲沃”在今聞喜縣東北,是晉國第二大城邑。晉文侯之子昭侯繼位后,將其叔父封于曲沃,號稱“曲沃桓叔”。按照宗法制,國君的地位必須世世由嫡長子繼承,桓叔是晉文侯之弟,稱做“別子”,“別子”及其后代是無權繼承君位的。然而事實上,桓叔子孫卻終于作了晉國國君,掌握了晉國政權,這就叫“曲沃代翼”。這是一場祖孫三代經歷了六七十年之久的曲折而殘酷的斗爭,也是晉國歷史上一次空前規模的統治集團內亂。直到桓叔之孫“曲沃武公”時,才一舉消滅了茍延殘喘的晉公室,殺了國君晉侯緡,并被周天子正式冊封為君,改號“晉武公”。從此,晉國的嫡長繼承制被打破,“嫡長子”終于喪失政權而被“別子”所取代。在這場內亂中,晉昭侯以下五代國君接連被殺,晉鄂侯棄城出逃,上至周室天子下至鄰國諸侯,悉被卷入,且斗爭如此曠日持久、殘酷激烈而又波瀾迭起,歷盡曲折,在各諸侯國中實在是絕無僅有的。雖然,曲沃一宗仍舊是奴隸主貴族的代表,但他們勇敢地打破了嫡長繼承制,取代了更加守舊的勢力,這就為晉國新興封建勢力的成長壯大創造了客觀條件。所以,“曲沃代翼”被看作是晉國歷史和文化發展的一大轉折。
關于晉獻公“誅滅公族”。這是繼“曲沃代翼”后對于宗法奴隸制的毀滅性打擊,是晉國歷史和文化發展的又一大轉折。晉獻公是晉武公之子,他繼位后,面對“晉國之方,偏侯也,其土又小,大國在側”(《國語·晉語一》),國際地位不高的局面,立意振興晉國,與諸侯爭雄。首先,大力強化君主集權。他從“曲沃代翼”事件幾代國君招致殺身之禍的血的教訓中清醒地看到,對君權構成真正威脅的主要還是來自自己父祖輩的公族勢力。于是,他采納大夫士的建議:“故晉之群公子多,不誅,亂且起”,共同策劃演出了“盡殺群公子”,大舉誅滅公族的一幕,由此解決了“公族逼君”問題,大大鞏固了君權。獻公晚年,雖曾發生了使晉國一度蒙受巨大挫折的“驪姬之亂”,但是,他于太子申生被殺,公子重耳(晉文公)和夷吾(晉惠公)被逐后,遂即“焉始為令,國無公族焉”(《國語·晉語二》),說明他還是旨在解決公族問題,不僅解決本朝的公族問題,還立令嚴禁后世再立公族,以根絕晉國的公族勢力。所以,“自是晉無公族”(《左傳·宣公二年》)。總之,晉國社會發展到獻公時代,以血緣為紐帶,以嫡長繼承為核心的宗法體制已呈崩潰解體之勢。與此同時,獻公又大力扶植非血緣親親的異姓宗族勢力,他們后來便發展成為真正握有軍政實權的顯赫強族。當時,“按列國之卿,強半公族”,“惟晉,公子不為卿,故卿多異姓”(《左傳紀事本末·晉卿族廢興》)。這在春秋列國間是了不起的大變革。異姓強族的崛起,表明晉國社會中血緣宗法關系的色彩黯淡下去了,政治上的利害關系突出起來了,這對于晉國的封建化進程和晉國文化的繁榮昌盛,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2) 晉國社會的歷史巨變和法治思潮的勃勃高漲
獻公以后,隨著舊的宗法制的崩潰和異姓強族勢力的崛起,晉國國內的宗族、階級關系進一步錯綜復雜了,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領域的新舊矛盾和斗爭空前激化起來了,由此引發了晉國社會一系列震撼華夏大地的歷史巨變,為繁榮晉國的法治文化提供了有利的客觀條件。
其一,曠日持久的國家內亂。在諸侯爭霸的春秋時代,晉國是內外戰爭頻繁激烈的軍事大國,同時也是著名的軍政合一大國。晉文公以前,國君是軍隊的最高統帥,直接指揮對外作戰。文公時晉國作中、上、下三軍,正式設卿,由卿指揮軍隊。每軍設正、亞二卿,分別稱“將”、“佐”;中軍之正卿為眾卿之長,稱“元帥”或“正卿”,既是三軍的總指揮,又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卿本屬文職,在晉國則集軍政大權于一身,由此形成晉國軍政合一的體制。三軍共設六卿,這是晉國最初的六卿建制。隨著異姓強族的崛起,晉國之卿多為異姓。這些握有軍政實權的異姓之卿,為擴展自己的實力,必然訴諸戰爭。他們不僅同國君爭權,而且互相吞并,從而使晉國陷入曠日持久的內亂之中;且愈演愈烈,致使晉靈公和晉厲公兩位國君先后被殺,一批卿族被擊敗而滅亡。晉悼公以后,政權實際落入趙、魏、韓、范、中行、智氏六卿之手,國君形同虛設,以致出現“六卿強,公室卑”,“政在私門”(《史記·晉世家》)的局面。最后、范、中行、智氏三大卿族又接連被擊敗而滅亡,導致了春秋末年趙、韓、魏“三家分晉”、繼而“三家滅晉”的歷史結局。
其二,廣泛深刻的社會變革。處于新舊交替的春秋大變革時代,握有晉國軍政實權的六大卿族深深懂得,為了能在殘酷激烈的兼并斗爭中壯大實力,擊敗對手,必須實行封建化的社會變革;而且,變革的深廣度和徹底程度,直接關系到晉國的國際地位和六卿的歷史命運。所以,六卿專權的晉平公時代,吳國政治家季札出訪晉國時曾預言:“晉國之政,卒歸于韓、魏、趙矣”(《史記·晉世家》)。四十年后的晉定公時代,吳國大軍事家孫武也提出了類似的預言。他們的主要根據就在于六卿實行變革的徹底程度有所不同。如孫武看到,六卿各在自己的領地上實行了土地制度和田賦制度的封建化改革,但相形之下,韓、魏、趙三卿的改革更加徹底,因而更能贏得民心,更有實力戰勝對手。歷史證明了他們的預言。事實上,六卿之所以能夠專權晉國,特別是韓、魏、趙三卿之所以最終取得勝利,莫不主要得益于廣泛深刻的社會變革。當時的晉國,不僅在經濟領域比較徹底地破壞了奴隸制的“井田制”,加速了土地私有的封建化進程,在上層建筑領域,也較早地廢除了以“都”、“邑”為地方行政單位的宗法食邑制,較普遍地實行了以“縣”、“郡”為單位的封建俸祿制,因而在春秋列國中,晉國是率先由奴隸制的宗法世襲制向封建制的食祿官吏制過渡的重要諸侯國。
其三,新興地主階級破土而出。新興地主階級是取代宗法奴隸制的主力。春秋中晚期,晉國六卿專權局面的形成和社會變革的深入開展,為新興地主階級的成長壯大提供了肥沃土壤。六卿同晉國公室基本上不再是宗法依附關系,而主要是如同后世封建王朝那樣的君臣隸屬關系,雖然他們脫胎于奴隸主貴族階級,但卻順應時代潮流,不斷地把晉國向封建化推進。他們競相展開社會變革的最重要成果,就是促使新興地主階級破土而出,登上歷史舞臺。如晉定公十五年(前497),六卿之間醞釀已久的兼并斗爭,終于以范、中行氏為一方,以趙氏聯合韓、魏、智氏為一方爆發了。趙氏一方最初處于劣勢。一次,趙鞅(簡子)率孤軍與援助范、中行氏的鄭國軍隊大戰于戚地(今河南濮陽北)附近的鐵丘,面對敵眾我寡的困境,趙鞅向全軍頒布賞格:“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左傳·哀公二年》)。于是士氣大振,獲得全勝。這就是著名的“鐵之戰”。它從根本上扭轉了戰局,最終導致了范、中行氏卿族的滅亡。這種為適應戰爭需要而按軍功賜田宅、定爵位的新法表明,只要立有軍功,不僅有官職者可以封賞進爵,“庶人工商”可以入仕做官,即使“人臣隸圉”也可以取消奴隸身份。總之,就是只憑實功而不論身份地位和血緣關系。這樣也就造成了一批因軍功而直接登上歷史舞臺的新興勢力,他們必然堅決反對舊的宗法等級制,而主張在王權的支持下按軍功分配財產和權力。這就是新興封建地主階級。這個階級的思想政治代表,便是后來主要活動于三晉國家的戰國法家學派。所以,晉國是戰國法家學派的母體。
其四,法治思潮勃勃高漲。春秋時代的“禮法之爭”,終于在社會大變革的推動下,“法治”取勝“禮治”。晉國由于對宗法制的批判否定比較徹底,社會變革更加廣泛深入,因而是列國中法治思潮最為高漲的國度。晉國法治理論和實踐的最突出特點是“國法”、“軍法”二位一體。晉國長期保持軍政合一,內外戰爭異常頻繁,因而高度重視規范軍事行動的“軍法”、“軍律”,通常多是通過軍事演習儀式頒布大法,叫做“大蒐之禮”。久而久之,“軍法”也就演化為全社會通用的法規,成為“國法”了。所以,在晉國,“法最初產生于軍隊之中”。如晉文公作三軍蒐于被廬,即頒布了旨在確立國家新秩序的“執序之法”或稱“被之法”;晉襄公時蒐于夷,由正卿趙盾(宣子)頒布了旨在維護卿族利益的“趙宣子之法”或稱“夷蒐之法”等等。總之,春秋時代的晉國,十分重視立法活動,差不多每隔二三十年就要根據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重新修改法典,因而法典迭出,成為我國成文法產生的故鄉,且內容日益豐富完備,諸如行政法、刑事法、經濟法之類皆初具規模。到了春秋晚期階段,隨著六卿專權局面的形成和封建化進程的加快,晉國的法典更直接成為新興封建勢力同奴隸主貴族作斗爭的得力工具。如晉平公時代,正卿士匄(范宣子)曾制定了晉國第一部獨立的刑事法規“范宣子刑書”,明確廢除了“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的奴隸主貴族特權,并依法誅滅了舊公室貴族祁氏、羊舌氏。四十年后的晉傾公時代,正卿趙鞅(簡子)又將“范宣子刑書”條文鑄入金屬鼎器,公布出來,稱做“趙簡子鑄刑鼎”,這是繼鄭國子產“鑄刑書”二十三年后又一次公布成文法,曾被孔子指斥為“貴賤無序”,是“晉國之亂制”(《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正說明它沉重打擊了宗法等級制度。到了晉定公時代,趙鞅又在“鐵之戰”前線向全軍頒布了按軍功賜田宅、定爵位的新法,全面確立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權地位。所以,進入戰國時代,晉國法典即成為魏、韓、趙三晉國家封建法典的直接來源。如在韓國,“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韓非子·定法》),說明“韓之新法”直接來自“晉之故法”;又如魏國的《魏憲》和李悝所著《法經》以及趙國的《趙律》等法典,無不可以說是“晉之故法”的歷史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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