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毆打學生
1991年7月28日上午,山西省壺關縣常行鄉南行頭村侯晉軍、和永軍、和永亮三名12歲的小學生到本村小學教室里捉迷藏。女教師侯雙娥懷疑其父丟的70元錢是他們拿的,便將三個學生帶回家,與其父逼迫學生們跪在磚塊上,進行拷問。侯雙娥踩住學生的腳后跟,與其父用1米多長的木棍輪番毒打,木棍斷成多截。更為殘忍的是,其父還用老虎鉗夾住學生的手指,用剪刀在學生手背上亂割。3名學生被折磨達3小時之久。
這件事實在令人震驚。侯雙娥作為一名承擔著對未成年人教育保護義務的人民教師,其所作所為對3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完全違背了人民教師應有的起碼的職業道德,玷污了“人民教師”的光榮稱號。其行為構成了對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侵害。
黨和國家一向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中有許多關于青少年保護的條款。山西省也早在1989年3月頒布實施了《山西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199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為青少年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但由于種種原因,類似在壺關縣發生的事件在社會生活中還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發展,有的甚至造成嚴重的后果,在社會上產生惡劣的影響。
解決這個問題,一是要對青少年保護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對那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依法予以嚴懲,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二是加強對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使他們真正承擔起教書育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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