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宰”國家
照理說,國營企業對國家負責,為國家謀利益。然而有的國營企業,為了安排富余職工和待業子女,辦起了實際上是集體性質的,名義上則稱之為多種經營的企業,采取各種不正當的手段,把國營企業的收益轉移到這些所謂多種經營企業手中,使這些企業通過無休止地吸吮國營企業的“奶”或“血”富了起來,集體和個人也隨之收益大增,而上交給國家的盈利很少,甚至還發生虧空,要財政補貼,國家成了他們共同宰割的目標。對此,盧盤卿在《經濟日報》1991年4月5日撰文說,——
由于國營企業和所辦的多種經營企業實質上是“父子關系”,這樣形成一些“子”靠“宰”“父”生活,而一些“父”心甘情愿地讓“子”“宰”?!白印备涣恕案浮睗M意,反過來“子”富了也忘不了“父”。共同想法“宰”國家,因此手段也頗多。略舉幾例:“父”低價給“子”商品,讓“子”得利。如某市化肥廠是政策性虧損企業,靠國家財政補貼過日子。然而,該廠從1988年9月到1989年4月,先后將暢銷盈利的550噸工業液氨,以低于成本的價格轉給自己所辦的多種經營企業某實業公司。該公司高價賣出后獲利8.2萬元。某市某毛毯廠從1988年8月至11月以同樣辦法轉出毛線82.9噸,給自己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縫繡廠,使縫繡廠獲利119萬元。
“子”平價進貨“父”高價購進。如某市風機公司所屬的電子儀表銷售技術服務公司從北京電機總廠平價購進電機,然后加價并加7%管理費賣給風機公司,從中獲利15.6萬元。而以往風機公司都是直接從北京電機總廠進貨。
“父”無償地將自己的利潤劃撥給“子”。如某市某毛紡廠將自己應收的勞務費1.3萬元、咨詢費61萬元、職工宿舍出租費2.9萬元,全部轉到該廠所辦的多種經營企業賬上。
國營企業“宰”國家,反映了我國企業領導決策水平低,經營方針失誤。依靠宰割國家的辦法來使“多種經營企業”致富,結果是富了集體和個人,富了國家。這是經營管理領域的一個誤區,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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