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官司
我國一個生產T恤衫的工廠,使用美國商人注冊的定牌商標返銷美國,每件售價高達40美元,同一產品,在我國赴美展銷會每件5美元,尚且銷路不佳——只因未用上述名牌。
安徽省毫州市,是曹操故鄉,毫州市許多酒廠都給自己生產的酒冠以“曹操”二字,因而銷路大增。最早推出一種38度“曹操酒”是古井酒廠,產品聞名全國、連獲三屆金牌,且有外貿出口任務。但是該廠商標意識淡薄,盡管工商部門一再催促廠申報注冊商標,仍然不予理睬,結果被另一小廠古松酒廠捷足先登,依法登記注冊商標為“曹操酒”,經過半年公告,無人提出異議,古松酒廠已擁有“曹操酒”商標所用權和專用權,而古井酒廠反而成為侵權者.盡管古井酒廠向市、地、省和國家工商局層層上告,也是屢屢敗訴,最后經過調解,古井酒廠給對方2萬元,才取得在有限時間內使用“曹操酒”商標的變通辦法,而商標所有權則仍歸古松酒廠所有”
我國有的出口商品由于未在買方所在國注冊,而被外商中投機者搶先注冊,以致貨物還未到達就已“侵犯商標權”,最后不得不花錢“買”回實屬自己的商標。這種事便不在少數。
1986年,浙江省發生一起轟動一時的“火腿官司”:1984年,浙江省食品公司發現金華市火腿公司在銷售的火腿上使用了該公司注冊商標“金華火腿”,因此多次交涉協商,意見分歧,一方認為“金華火腿”是注冊商標,另一方認為是“產地標簽”,最后1985年7月,浙江省食品公司不得不向金華市中級法院訴。經過調查,于1986年6月1日宣判浙江省食品公司勝訴,6月18日浙江省高級法院經濟廳作了終審判決,但敗訴方不服又向高級法院上擴,經高級法院審理后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場火腿官司至此才告終結。
上一篇:商品經濟競爭中的“窮教育“
下一篇:商紂兇殘淫亂兵敗自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