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雜文《保留》原文與賞析
這幾天的報章告訴我們: 新任政務(wù)整理委員會委員長黃郛的專車一到天津,即有十七歲的青年劉庚生擲一炸彈,犯人當(dāng)場捕獲,據(jù)供系受日人指使,遂于次日綁赴新站外梟首示眾云。
清朝的變成民國,雖然已經(jīng)二十二年,但憲法草案的民族民權(quán)兩篇,日前這才草成,尚未頒布。上月杭州曾將西湖搶犯當(dāng)眾斬決,據(jù)說奔往賞鑒者有 “萬人空巷”之概。可見這雖與“民權(quán)篇”第一項的“提高民族地位”稍有出入,卻很合于“民族篇”第二項的“發(fā)揚民族精神”。南北統(tǒng)一,業(yè)已八年,天津也來掛一顆小小的頭顱,以示全國一致,原也不必大驚小怪的。
其次,是中國雖說“惟女子與小人為難養(yǎng)也”,但一有事故,除三老通電,二老宣言,九四老人題字之外,總有許多“童子愛國”,“佳人從軍”的美談,使壯年男兒索然無色。我們的民族,好像往往是“小時了了,大未必佳”,到得老年,才又脫盡暮氣,據(jù)訃文,死的就更其了不得。則十七歲的少年而來投擲炸彈,也不是出于情理之外的。
但我要保留的,是“據(jù)供系受日人指使”這一節(jié),因為這就是所謂賣國。二十年來,國難不息,而被大眾公認為賣國者,一向全是三十以上的人,雖然他們后來依然逍遙自在。至于少年和兒童,則拚命的使盡他們稚弱的心力和體力,攜著竹筒或撲滿,奔走于風(fēng)沙泥濘中,想于中國有些微的裨益者,真不知有若干次數(shù)了。雖然因為他們無先見之明,這些用汗血求來的金錢,大抵反以供虎狼的一舐,然而愛國之心是真誠的,賣國的事是向來沒有的。
不料這一次卻破例了,但我希望我們將加給他的罪名暫時保留,再來看一看事實,這事實不必待至三年,也不必待至五十年,在那掛著的頭顱還未爛掉之前,就要明白了: 誰是賣國者。
從我們的兒童和少年的頭顱上,洗去噴來的狗血罷!
五月十七日。
這一篇和以后的三篇,都沒有能夠登出。
七月十九日。
【析】 本篇寫于1933年5月17日。7月19日集成 《偽自由書》 時作 “附記”: “這一篇和以后的三篇(按: 指 《再談保留》、《 “有名無實” 的反駁》、《不求甚解》),都沒有能夠登出”。這短短的一行“附記”,揭露了國民黨當(dāng)局文化“圍剿”的瘋狂,也表明魯迅對法西斯文禁的憤慨和抗議。
1935年5月,國民黨當(dāng)局為了掩蓋派親日分子黃郛北上聯(lián)日的賣國勾當(dāng),陰謀唆使其爪牙在天津車站投擲炸彈,隨后嫁禍于人,將當(dāng)時路過鐵路年僅17歲的清潔工人劉魁生 (亦即文中的劉庚生) 逮捕,誣其“系受日人指使”,將劉綁赴新站外 “梟首示眾”。魯迅此篇,就寫于劉庚生被害的當(dāng)天。魯迅在作品中,懷著滿腔悲憤指出:賣國的是反動派自己,而不是17歲的少年。
雜文是文藝性的論文。它有著議論與抒情相結(jié)合的特點。盡管它偏重于說理、以說理為目的、但它的說理和論辯是不同于一般議論文的,雜文作者的感情可以在說理中直接地流露和表現(xiàn),可以和讀者交流,既以理服人又以情動人。《保留》一文,始則冷靜,繼而洋溢出火一般強烈的感情。作者從報章消息說起,將劉庚生梟首天津與杭州西湖的搶犯案對舉,說“原也不必大驚小怪”,又說雖然一旦有事,總有童子愛國的美談,“則十七歲的少年而來投擲炸彈,也不是出于情理之外的”,均系虛晃一槍,接下來便直刺國民黨的賣國本質(zhì)和嫁禍于人的欺騙伎倆。旗幟鮮明地宣稱:“我要保留的,是‘據(jù)供系受日人指使’這一節(jié),因為這就是所謂賣國,”在魯迅看來,賣國的恰恰是反動派自己。“我希望我們將加給他 (按:指劉庚生)的罪名暫時保留,再來看一看事實,這事實不必待至三年,也不必待至五十年,在那掛著的頭顱還未爛掉之前,就要明白了:誰是賣國者”。事態(tài)的發(fā)展證明了魯迅的判斷完全正確,就在魯迅撰此文后14天,即5月31日,黃郛就遵照蔣介石的指示與日寇簽訂了賣國的“塘沽協(xié)定”,其喪權(quán)辱國的程度,超過了以往的一切賣國條約。
借著這件事,魯迅抒發(fā)了他對20年來國難不息的憤懣,對賣國者的痛恨,和對少年兒童拚盡他們稚弱的心力和體力想于中國有所裨益的愛國之舉的感佩。文章末尾,作者憤怒地呼喊出“從我們的兒童和少年的頭顱上,洗去噴來的狗血罷”!這樣為蒙冤者辯護的文字,無疑會使一切正直的有良心的讀者產(chǎn)生強烈的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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