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學·方苞·獄中雜記》原文、賞析、鑒賞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2〕,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3〕,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4〕,作而言曰〔5〕:“此疫作也〔6〕。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余叩所以〔7〕,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8〕 ,不敢同臥起。 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9〕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10〕,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余。 每薄暮下管鍵〔11〕,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12〕,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13〕。獄中成法〔14〕,質明啟鑰〔15〕。方夜中,生人與死者并踵頂而臥,無可旋避〔16〕。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杰旺〔17〕,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18〕。其駢死〔19〕,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20〕
余曰:“京師有京兆獄〔21〕,有五城御史司坊〔22〕,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23〕,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24〕,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25〕,少有連〔26〕,必多方鉤致〔27〕。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28〕,然后導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29〕,而官與吏部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系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馀。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30〕,積憂憤,寢食違節〔31〕,及病,又無藥醫,故往往至死。”……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32〕,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系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33〕,眾言同,于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34〕。富者就其戚屬〔35〕,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后得死。”惟大辟無可要〔36〕,然猶質其首〔37〕。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38〕;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39〕。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40〕,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41〕皆縛至西市待命〔42〕。其傷于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43〕。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44〕:“彼于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45〕;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46〕”曰:“是立法以警其馀,且懲后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樸者〔47〕,亦然!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48〕一人予二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49〕。”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50〕,多潛易之〔51〕,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52〕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馀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53〕,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于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54〕。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55〕,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56〕,獄辭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57〕,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58〕,倘復請之〔59〕,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60〕,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云〔61〕。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62〕,經秋審入矜疑〔63〕,即免死。吏因以巧法〔64〕。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65〕。噫!渫惡吏忍于鬻獄〔66〕,無責也;而道之不明〔67〕,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68〕,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獄,與胥卒表里〔69〕,頗有奇羨〔70〕。山陰李姓〔71〕,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72〕,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73〕。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74〕,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1〕康熙五十年,因戴名世《南山集》案,方苞受牽連入獄,本文記述其在獄中的見聞。方苞(公元1668~1749),字靈皋,自號望溪,桐城(今安微桐城)人。康熙四十五年進士,官至禮部右侍郎。他是“桐城派”的創始人之一,主張文章須重“義法”。著有《望溪文集》。
〔2〕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
〔3〕竇:指牢墻上開的洞。
〔4〕洪洞:今山西洪洞縣。
〔5〕作:起身。
〔6〕作:發作。
〔7〕叩所以:詢問原因。
〔8〕遘(gou):遭遇。戚屬:親戚家人。
〔9〕“而獄中”二句:意思為監獄內分為四個老監,每個老監有五個牢房。
〔10〕牖(you):窗子。這里作動詞用,開窗。
〔11〕薄暮:黃昏。管鍵:鎖。
〔12〕相薄:相混雜。
〔13〕鮮(xian),少。疫:這里為動詞,發病。
〔14〕成法:老規矩。
〔15〕質明啟鑰:天明開鎖。
〔16〕旋:回旋,轉身。
〔17〕氣杰旺:精力特別旺盛。
〔18〕瘳(chou):病愈。
〔19〕駢死:接連死去。駢,并列。
〔20〕佐證:證人。
〔21〕京兆獄:京兆衙門的監獄。京兆,指順天府(今北京市),當時的京城。
〔22〕五城御史司坊:五城御史和五城兵馬司轄下十坊的監獄。五城御史,是巡查京城內東、西、南、北、中五個區的官。五城兵馬司指揮是掌管京城地方治安的官,他們都屬于都察院。坊,京城分區的單位名稱,當時京城分為十個坊。
〔23〕九門提督:即提督九門步軍統領。掌管北京九門(正陽、崇文、宣武,安定、德勝、東直、西直、朝陽、阜成)的守衛工作。
〔24〕十四司正副郎:清朝初年,刑部設十四司,每司長官正的是郎中,副的是員外郎,總稱郎官。
〔25〕皆利系者之多:都得利于關押的犯人多。
〔26〕少有連:稍微有所牽連。
〔27〕鉤致:用鉤子鉤獲。形容想方設法地捉拿。
〔28〕俾:使。
〔29〕劑:調劑,這里指勒索的標準因財而異。
〔30〕罹(li):遭受。毒:毒害,摧殘。
〔31〕違節:違背了正常的規律。
〔32〕同官:縣名,在今陜西銅川市。
〔33〕泛訊之,廣泛地打聽獄中人。
〔34〕斯羅:料理。
〔35〕就:向。
〔36〕大辟:砍頭。要:要挾。
〔37〕質其首:以頭顱作抵押。
〔38〕罄衣裝:把衣物變賣完。罄、盡
〔39〕主縛者:管捆綁犯人的吏役
〔40〕大決:秋決,封建時代規定在秋天集中處決。
〔41〕勾者二句:每年八月,刑部將判處死刑的案件呈皇帝決定,皇帝在名單上用朱筆勾上的,立即處決。未勾上的留待次年秋決,但必須縛至刑場觀刑,刑畢復入獄。
〔42〕西市:當時京城內的刑場。
〔43〕痼疾,無法治愈的病。
〔44〕胥:舊官府中辦理文書的小吏。
〔45〕期有得耳:不過是想貪得些財賄罷了。
〔46〕仁術:善行,好事。
〔47〕主梏樸者:掌刑的人。
〔48〕木訊:以夾棍板子來審訊。
〔49〕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上》:“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惟恐傷人,巫、匠亦然。故術不可不慎也。”作者引此語的意思是,胥吏等不一定生來就壞,但他從事這種職業容易讓他做壞事,所以選擇職業一定要慎重。
〔50〕下行:往下送發。直省:直轄于中央的行省。
〔51〕多潛易之:大多暗中改換過。
〔52〕“其上”二句:那些上奏皇上的和送達各部的倒還不敢如此。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公文。
〔53〕獄詞:審判書。
〔54〕不羈晷(gui)刻:一點兒時間也不拖延。
〔55〕獄具矣:案件已經判決了。
〔56〕別具本章:另外準備一份奏章。
〔57〕案末:列在名單后的同案從犯。
〔58〕主讞(yan)者:主持審判的官員。
〔59〕倘復請之:意為假如皇帝批下來之后主審官發現其中的問題,重新奏請
〔60〕口呿(qu)舌撟(jiao):張口結舌,形容事發后的驚恐狼狽相。
〔61〕冥謫:陰間的處罰。
〔62〕無謀、故者:沒有謀殺或故意殺人罪名的人。
〔63〕矜疑:情理上可以諒解,情節上有疑點。矜,憐憫。
〔64〕因以巧法:借此弄虛作假。
〔65〕若自矜詡:好像自己很得意。矜詡,自夸自許。
〔66〕渫(xie)惡:邪惡不正。
〔67〕道之不明:吏道黑暗。
〔68〕情:實情。
〔69〕表里:內外勾結。
〔70〕奇羨:特別贏利。
〔71〕山陰:舊縣名,今浙江紹興。
〔72〕以律:按照法律。
〔73〕援赦:援引大赦的成例。謫戍:充軍到邊地。
〔74〕移順天府羈候:轉到順天府監獄拘押,等候發遣。
作者作為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為文主張“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義理、考據、詞章三者并重。本文堪稱典范。“有物”指文章有具體內容,本文通過耳聞目睹的事實,揭露清代監獄的黑暗內幕,不但材料具體,而且內容豐富。“有序”,是講究文章的布局、行文條理明晰。本文圍繞揭露監獄黑暗和司法制度腐朽這一中心,把眾多的材料組織起來,理出眾多的人和事的因果關系,有條不紊,逐一寫來,層次井然。本文敘事簡潔流暢;寫人,抓住特征,寥寥幾筆,便勾畫出生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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