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總理衙門”、“總署”、“譯署”。《北京條約》訂立后,清政府為辦理洋務及外交事務,由恭親王奕訴奏請,于1861年1月20日批準成立的中央機構。職官仿照軍機處的體系,主要分大臣、章京兩級,由親王一人總領,實際是首席大臣,其它大臣,以軍機大臣、大學士、尚書、侍郎指派兼任,初僅三人,以后增至八、九人,最多到十二人。擔任具體工作的是章京,從內閣、部院、軍機處的司員中挑選,最初滿、漢各八人,以后名額逐漸增加。總理衙門辦理各國交涉事務,設有英、法、俄、美、海防五股,又有辦理行政的司務廳及清檔房。下屬機構有同文館,是設在京師的學習外國文化、科學的學校;總稅務司署,掌管海關稅收工作;還管轄南、北洋通商大臣,選派出使各國大臣等。職權范圍逐漸擴大,由對外交涉、通商而遍及軍政、財政、文教、內政各個方面,凡沾上“洋”字的事務,都由總理衙門管理,因此,總理衙門已不僅是外交機關,實際上成為清政府的內閣,辦理洋務新政的總機關。1901年按《辛丑條約》的規定,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在總理衙門存在四十年間,恭親王奕訢任總領大臣時間最長,前后共二十八年;其次慶親王奕劻,前后共十二年。總理衙門的設立,一方面是清政府放棄閉關鎖國政策,在外交上是一個進步;另一方面在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基礎上建立的總理衙門,又是對外妥協的產物。可參看張德澤:《清代國家機關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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