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實行奴隸主土地國有制,也可以說是土地王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就是這種土地王有的反映。在這種制度下,“田里不鬻”,土地不能隨便買賣或轉讓。奴隸主土地國有制在我國的具體反映就是井田制。一些歷史文獻都講到這種井田制,但是互相矛盾,語焉不詳。有人認為井田為子虛烏有,那是錯誤的,但說得如孟子講的那樣理想化,也不對。在我國黃河流域利于灌溉的可耕之地,實行井田制是完全可能的。井田制的歷史較早,夏商以來就出現,西周發展最為完備。西周井田制情況大致如下;1.井田有公、私田之分。文獻講“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可見公田和私田是截然分開的。2.公田是原始公有地的殘余,公社成員通過在公田上集體耕作的方式,向國家承擔交納賦稅的義務,這種方法,叫助耕公田,或曰借民力以治公田。“國”中的公田叫“籍田”,籍田主要在王畿內,但封國的“國”中也可能有籍田。在公田上,公社成員進行集體耕作,場面很大,故有“千畝”、“大田”之稱。3.“私田”是公社成員的份地,是要定期重新分配的。公社成員對它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公社把土地分為三等:上田,一年一墾;中田,耕百畝,休百畝;下田,耕百畝,休二百畝。土地分配給公社成員使用,三年一換土易居,以達到財均力平。但到井田制后期就不再“換土易居”,而往不重新分配方向轉化,最后干脆改為“不易之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土地比較固定地分配給公社成員使用。4.公、私田截然分開,私田又要定期分配,所以井田的經界劃分必須清楚,并有一定規劃。“封”、“疆”的本意就是土地以植樹劃界、用繩索丈量土地,都是劃分經界的意思。井田的界限是通過田間小道和水道來劃界的。田間小道或稱阡陌,有徑、畛、涂、道四種系統;田間水道分遂、溝、洫、澮、川五種系統。西周井田不一定會完全如此整齊,但阡陌、溝洫的存在是符合歷史實際的。5.井田上的剝削方式是貢、助、徹。孟子講:“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對貢助徹的理解至今仍聚訟紛紜。比較切合實際的看法應該把它們看作既是夏商周三代三種不同的貴族剝削平民的方法,同時也是在西周時期不同地區采取的不同剝削方法。在“國”中實行周人傳統的徹法,在“野”中實行夏商后裔比較能接受的貢助法。或者不分國野貢助徹法兼而用之。當然貴族的剝削并不僅限于貢助徹。井田制的性質應是農村公社的一種形式,它是土地從公有向私有過渡的形態,私田雖然仍歸公社之父的國家所有,不過已經出現了私有因素。關于井田制的性質,還有兩種說法,其一認為井田即公田,井田有一定區劃,是為了作為分封諸侯百官時計算俸祿的單位,而把井田分配讓奴隸耕作時,作為課驗奴隸勤惰的單位。其二認為井田即領主莊園,是領主土地所有制。在井田上占有一定生產資料、依附于領主,受其剝削的直接生產者即是農奴。而李亞農則從根本上否認中國古代井田制的存在。關于井田制可以參閱翦伯贊的《中國史綱要》、郭沫若的《中國史稿》、《李亞農史論集》和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等。
上一篇:干寶的《搜神記》
下一篇:莊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