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典總稱。吳元年(1367)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編定律令,要求立法簡當、言直理明、使人易懂,并親自與其事。條定令一百四十五款、律二百八十五項。洪武六年(1373),又命刑部尚書劉維謙詳定《大明律》。七年律成,篇目一準唐律,分十二篇共六百零六條。其后又屢次修訂,至洪武三十年(1697),正式頒行全國,改按六部官制,分《名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隨著經濟關系的發展和復雜化,添設《市廛》、《關津》、《田宅》、《錢債》、《郵驛》、《營造》,共三十篇四百六十條。是律條例簡于唐律,而嚴于宋律,所定五刑、十惡、八議各款及各條律令皆以維護封建倫理觀念、經濟關系和君主專制為主旨,并體現著人的法律、經濟、政治地位的某些細微變化,是一部封建法律史上的重要法典,也保存著明代史的一些珍貴材料。學習研究、可讀張廷玉《明史》“刑法志”、《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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