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建中元年(780)開始實行的賦稅制度。唐中葉以后,土地兼并加劇,均田制瓦解,農民大量逃亡,系于丁身的租庸調制已無法維持,國家賦稅收入日益減少,為彌補財政虧空,政府增加了對戶稅和地稅的征收,官吏從中擅立名目,巧役百端,人民不堪負擔。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一)量出制入,依據每年國家財政支出確定賦稅總額,按戶等高下和資產多少攤派征收。(二)地稅征米,戶稅征錢,戶稅錢在征收時大部分折成絹帛。地稅以大歷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均征。(三)不論主、客戶,以現居地為斷,一律依法納稅。(四)取消租庸調和其他全部雜稅。(五)兩稅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六)對行商征稅三十分之一。兩稅法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改變了以往貧富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現象,貴族、官僚也須依法納稅,增加了國家的賦稅收入。實行兩稅法前,唐政府年入總額一千二百萬貫,而鹽利占一半,實行兩稅法后,年入一千三百余萬貫,鹽利不在其中,較前增加了一倍以上。將占納稅戶約五分之二的浮戶、客戶從豪強的隱占下檢括出來,成為承擔國家賦稅的二稅戶,使農民的人身依附關系有所削弱,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兩稅法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重要發展階段,構成了至明中葉分夏秋兩次納稅的田賦制度的基礎。記載兩稅法的歷史文獻有《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五《楊炎傳》、《陸宣公集》卷二十二《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等。各類通史及隋唐斷代史著作都有專章闡述兩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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