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文藝美學要略·論著·《藝術》
是意大利美學家克羅齊關于美學和一般藝術問題的最后一部專著,初版于1936年,全書四章。
在克羅齊看來,我們通常使用的“表現”一詞可以有五種不同的用法:
1.情緒的或直接的表現。這種表現僅僅是某種情緒的征兆,它本身就是情緒的一部分。例如感嘆、姿態(tài)、表情等等都屬這種表現。
2.藝術的表現。藝術的表現“是一種認知過程,一種知識形式”,它以情感為材料,卻不象情感那樣限于必然性和狹隘的天地,而是通過對情感的超越,把特殊與普遍聯(lián)系起來,從而表現出一種完整的人性,成為一種自由的創(chuàng)造。藝術就是情感的表現。
3.散文的表現。這種表現以思考為其特征。它是思考的規(guī)定,表現概念的符號或記號。科學著作可以作為這種表現的典型。
4.修辭的或雄辯的表現。這種表現屬于實踐的領域,它利用一定的手段喚起特定的精神狀態(tài)。規(guī)勸、娛樂、說服、激動聽眾或觀眾是它的主要目的。
5.文學的表現。這種表現屬于與上述四種不同的精神層面,它是教養(yǎng)或教化的一個部分。教養(yǎng)或教化是一種能夠將上述各種趨向特殊化的精神形式統(tǒng)一起來的平衡力量,從而使精神的各種形式的分化不至于成為分離。因此,文學的表現既具有藝術的表現的特征,也具有其他非藝術的表現的特征。文學的表現就是蒙上藝術的外衣的非藝術的表現。這樣,對應于上述多種非藝術的表現,可以把文學作品分為“流露的文學” (如拜倫、繆塞的作品), “教育的文學” (如伽利略、伏爾泰的作品)、“娛樂的文學”(如愛倫·坡的作品)、和“修辭的文學”(如雨果、左拉的作品)。所有這些文學類型都具有非藝術的性質,但它們卻不是“反藝術”。因為“反藝術”意味著丑、無價值和否定性。藝術是對丑、無價值和否定性的征服,因而是美、價值和肯定性;而文學是非藝術的因素與藝術的因素的融合,因此也有美、價值和肯定性,雖然與藝術的美、價值和肯定性不同。
把藝術與文學區(qū)別開來具有雙重的意義: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文學中的非藝術因素的存在所導致的關于藝術的錯誤的美學;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由于堅持關于藝術的正確的美學而貶斥甚至取消文學的存在。
《藝術》的第二個中心論題是藝術批評問題。按照克羅齊的觀點,批評本質上就是一種對藝術作品下判斷的形式,這里判斷的主詞是對藝術作品的具體感受,而判斷的謂詞就是“美”這個美學的唯一真正的范疇。因此,批評必須具備這樣兩個前提:即感受性和對批評范疇的思考。
批評家只能相信并且依靠他自己的感受性,而要真正感受到藝術作品的美,批評家又必須首先排除阻礙這種感受性正常發(fā)揮的障礙。有這樣兩種障礙:一個是人類活動的多樣性,它使人經常注目于眾多非審美的事情;另一個是客觀的變故,諸如文本的缺失、符號的難解等等。要克服第一個障礙就必須使自己僅僅只具有審美的興趣,排除種種外在的興趣,從而使自己的精神處于一種能夠接受藝術的“純印象”的狀態(tài);而要克服第二個障礙就需要“語文學”的幫助,它進行搜尋作品、復原、校勘、注疏、編目等工作,其目的是恢復藝術作品的原貌。
至于對批評范疇的思考,就是意味著對“美”的范疇的思考,也就是意味著建立一種自己的美學,而這又只能通過整個哲學才能夠完成。通常所謂批評家不需要哲學,只需要常智的看法是錯誤的,因為常智本身就是一個“哲學化的歷史結果”。
如果具備了這兩個前提,那么批評的工作就是進行“特征化”,這就是說,把具體的作品看作一個整體,訴諸藝術作品的內容,從而把握和確定該藝術作品的“發(fā)生動機”,即表現在藝術作品中的藝術家的基本精神狀態(tài)(不是藝術家本人的實際的基本精神狀態(tài)),然后近似地把藝術歸入一種心理學的類型和種類。
當我們對某一藝術作品作出判斷的時候,我們也就是在把它作為一個歷史事件看待。這樣,判斷也就成了完整的歷史陳述,判斷也就是“事實”判斷,因此,“判斷就是藝術史”。通常的所謂“藝術史”實際上是對具體作品的批評加上具體作品或作家之間的純粹外在的聯(lián)系。當然,一般說來,一個藝術家通常都留下不止一件的藝術作品。這樣,批評家就不但要確定他的每一件藝術作品的特征,而且要確定該藝術家的特征,即他的“藝術個性”(不是他的“實際個性”)。
審美判斷和美學本質上是哲學的,但也必須承認經驗判斷和經驗美學有其存在的道理。因為它們提供了大量的評價和定性的概念,能夠成為批評的便利工具。然而應該防止的是,這種得自抽象和概括的概念往往逸出自己應有的限度,冒充審美判斷和思辨美學,或者把經驗問題當作哲學問題,從而造成批評和理論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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