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藝美學要略·學說與流派·無理而妙
藝術審美的特殊規律。語出清詞論家賀裳《皺水軒詞筌》: “唐李益詩曰:‘嫁得瞿塘賈,朝朝誤妾期;早知潮有信,嫁與弄潮兒。’子野《一叢花》末句云: ‘沉恨細思,不如桃杏,猶解嫁東風。’此皆無理而妙”。
藝術反映生活要遵循事物客觀規律與客觀形態,這在中國古典美學中就體現為藝術之“理”。劉勰最早提出“精理為文”的主張。唐宋以后, “理”在藝術表現中被提到相當高的地位,這是因為藝術被當作了“文以載道”的工具。宋曾鞏就提出“道法事理”說,反對專務辭章。但到南宋,葉適在同理學和心學的斗爭中,提出物的“理、情”說,認為藝術不僅有“理”,還須有情。這對恢復先秦,魏晉時期的主“情”論傳統是有歷史功績的。清葉燮繼承了葉適的思想,提出“理、事、情”這一組范疇來規定藝術表現的對象,這是對傳統的“唯理”論的有力反撥。清賀裳進一步認為藝術表現“理”,可以為藝術;表現的“無理”也可以為藝術,而且可以達到“妙”的境地。“妙”是中國古典美學獨有的范疇。從某種意義上說, “妙”在中國美學史上的影響要超過“美”字。 “妙”首見《老子》, “玄之又玄,眾妙之門。”雖然老子、莊子以及《易傳》都談及“妙”字,但并不完全具有審美的意義。“妙”真正成為審美范疇,是魏晉時期的事。南朝畫家謝赫說: “若拘以體物,則未見精粹,若取之象外,方厭膏腴,可謂微妙也。”宋姜夔說: “非奇非怪,剝落文采,知其妙而不知其所以妙,曰自然高妙”。朱自清說: “魏、晉以來,老莊之學大盛,特別是莊學;士大夫對于生活和藝術的欣賞與批評也在長足的發展。清談家也就是雅人,要求的正是那‘妙’。后來又加上佛教哲學,更強調了那‘虛無’的風氣。于是乎眾妙層出不窮。”“妙”在老子那里是與“徼” (邊也,即有界線)相對應的。 “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 “妙”生于“道”。它體現著“道”的無限性。莊子說:“道法自然”。所以“妙”也出于自然,又超越自然。在藝術中,“妙”體現為超然物象,達意傳神的境界。
在藝術審美過程中,人們對藝術的希望不是用抽象的概念、嚴密的推理、合理的判斷,用邏輯思維的方式訴諸人的理智,對客觀世界作以說明,而要求審美主體用獨特的藝術感受,飽含著激情,不能為生活事實和科學常識所限制、有些人恰恰不懂這一點,而對一些“無理而妙”的藝術品進行無端的指摘。唐代詩人李白在《秋浦歌》(十五)中寫道: “白發三十丈,緣愁似個長。不知明鏡里,何處得秋霜”。宋嚴有翼在《詩人玉屑》中對此批評說: “其句可謂豪矣,奈無此理何”。魯迅恰恰看到了藝術自身的特點,認為:“詩歌不能憑仗了哲學和智力來認識,所以感情已經冰結的思想家,即對于詩人往往有謬誤的判斷和隔膜的揶揄。”
肯定藝術審美的“無理而妙”,并不是說所有的藝術品愈是“無理”則愈“妙”,實際上,進入藝術表現領域,更多的還是既合情又合理的“有理而妙。”所以“無理”的藝術品不一定全“妙”,“妙”的藝術品不一定完全“無理”。在審美實踐中,無論“有理”還是“無理”,只要合于藝術規律,就能達到藝術審美的目的。
上一篇:外國文藝美學要略·流派·新自然主義美學
下一篇:外國文藝美學要略·學說·無目的的合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