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摩罕·羅易(Ram Mohan Roy,1772—1833),印度早期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和社會活動家。他的思想和活動對以后印度社會的發展有較大的影響,被尊為“近代印度之父”。
羅易生于西孟加拉胡格利縣拉達納加爾的一個富裕的婆羅門家庭里。他從小就在家里受到很好的教育。1783年,他被送到當時印度的文化中心巴特那去學習阿拉伯文和波斯文,研究伊斯蘭的哲學和社會學。1786至1791年,他周游了今南亞次大陸各地,隨各地的民間學者學習印度教教義和哲學,增長了見識。1804至1814年,他受雇于英國東印度公司,曾當過東印度公司收稅官。他同英國殖民當局的交往中,接觸了西方的基督教教義和資產階級的進步思想。1814年, 他從東印度公司退職, 后定居加爾各答,主要從事文化教育、社會改革和宗教改革活動。 1830至1833年,他作為莫臥兒皇帝阿克巴二世的代表和英屬印度駐英國和西方世界的使節,常住英國。他陳述了阿克巴二世對英國國王和議會的不滿,阿克巴二世給了他王公的稱號。他用自己的作品、公開演說和同英法等國領導人直接交談等方式,介紹印度的情況,受到好評。由于工作勞累,損害了他的健康,1833年9月23日,死于英國的布里斯托爾。
羅易是個語言大師和多產作家。他從小學習阿拉伯文和波斯文,并熟練地掌握梵文、孟加拉文、印地文。他對英語的造詣很深,還懂得法文、拉丁文、希伯來文和希臘文。他能用多種文字寫作。主要著作和論文有:《一神論的賞賜》(1803年);《捍衛印度有神論》(1815—1819年);《論寡婦殉夫對話錄》、《耶穌的教訓——和平與幸福的導引》;《反對報刊限制法致高等法院和國王參事會的請求書》(1823年);《關于英語教育致阿默斯特勛爵的信》(1823年);《關于宗教寬容的論文》(1823年);《根據孟加拉法印度教徒有權繼承祖先的財產》(1830年);《歐洲人定居印度問題的評述》(1831年);《印度司法和賦稅制度的問答》。
羅易酷愛自由, 鼓吹“天賦人權論”。他不僅認為個人擁有生活、 自由和財產的天生權利, 而且認為個人有道義上的權利。他贊揚英國民族享有公民和政治自由的權利,熱心于促進自由、社會幸福和理性主義。羅易作為一個印度教徒,主張宗教寬容和精神的獨立存在, 反對敵視異教, 認為個人應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羅易特別強調公民應有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1821年,他用孟加拉語出版第一份民族報刊《明月報》(周刊)。1822年,他用波斯語出版《鏡報》。1823年,孟加拉總督約翰·亞當發布命令,聲稱未得政府允許,不得出版新聞報刊和其他定期刊物。羅易立即向高等法院和國王參事會提出請求書,強烈反對這個新的報刊法。他認為言論自由是“由我們長期擁有的國家法律堅定地賦予我們的無法估價的特權,不能因為有弊端而改變它。”他的請求盡管遭到殖民當局的拒絕,但不是完全沒有成效。1835年,印度總督查卡斯·梅特卡夫爵士取消了對新聞報刊的各種禁令。
羅易反對封建社會的愚昧無知, 主張男女平等,解放婦女。他對印度野蠻的封建習俗,特別是寡婦殉夫,歧視婦女的現象作了堅決的斗爭。早在1818年,他發動了反對薩蒂制度的運動,這種制度強迫寡婦在死去的丈夫實行火葬時投火自焚。由于羅易的積極宣傳,促使孟加拉總督威廉·本廷克勛爵于1829年發布命令,宣布薩蒂制度為非法。他還想方設法改善婦女的地位。他反對童婚,反對一夫多妻,支持寡婦再嫁,主張寡婦和兒子具有同樣的權利繼承丈夫的遺產,女兒可得遺產的四分之一。
羅易主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827年,英國殖民當局頒布了一個《陪審團法》。這個《陪審團法》規定,在審訊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教徒時, 基督徒可以作陪審員; 而在審訊基督徒(無論是英國人,還是改宗的印度人)時,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不能作陪審員。羅易和當時的一些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一起參加了反對這個《陪審團法》的陳請運動。他還對改進印度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具體建議:實行地方行政長官司法和行政分離的制度;擴大印度法院審判歐洲人的權限;編制各種法典,實行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成員必須從退休的司法官員和律師中挑選;強調需要有一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為印度各界公認的刑法典;發行一種公報,報告法庭的訴訟情況;為了溝通司法官員和人民群眾的聯系,用英語代替波斯語作為法庭審判的官方語言。
羅易反對封建的等級制度, 主張實行社會平等。 他認為“種姓分立抹殺了印度人民的愛國感情”, 因此, 必須改革這種以種姓分立為主要內容的等級制度。
羅易致力于印度教的改革。他強烈反對印度教的多神論和具有繁瑣禮節的偶象崇拜。他以古代印度教的經典為根據,認為真正的印度教只崇拜一個“無定形的真神”。他的觀點和學說遭到了正統的印度教徒社團、穆斯林和保守的基督徒的反對。為了捍衛他的觀點,論證他的學說,他把不少古代印度教經典翻譯成孟加拉文和英文。與此同時,他于1828年在加爾各答創立宗教會社“梵社”。1830年1月23日,他開放“梵社”會堂,并親自為“梵社”會堂制定具體的信仰和行為法則。他強調不分種姓、膚色和宗教信仰,只要“行為端正、循規蹈矩、有嚴肅的宗教虔誠”的各種人都可進入會堂(會堂為“公共集會場所”)。會堂只崇拜一個永恒的、不可理解的和始終不變的“最高實體”,即非人格化的神。它是萬有的創造者和保衛者。它不采用任何名稱,適用于任何實體、任何人或人類社會。他主張禁止任何形式的偶象崇拜和祭祀儀式,不敵視任何宗教,尊重其他宗教的信仰和習慣。羅易所宣傳的這種一神論的宗教神學觀點,盡管仍是唯心主義的,但它反對印度教的偶象崇拜,取消印度教的各種清規戒律和對異教的敵視,要求實行社會平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正在形成中的資產階級要求統一、發展資本主義的愿望,因此,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有它一定的積極意義。
羅易是近代西方教育制度的積極宣傳者和推廣者。他認為西方國家所以享有優越地位,是由于他們具有科學知識和自然哲學知識。所以,他極力主張印度應該放棄中世紀的經院式的教育制度,采用以英語為媒介的、以近代科學的方法、精神和思想進行教育的新的教育制度。他強調印度的出路在于利用歐洲的知識和成就,學會如何控制和征服自然。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817年1月20日,他在加爾各答創立印度(教徒)學院(后來發展為孟加拉管區學院), 在那里首先實行英語教育,講授自然科學等新的學科,在孟加拉傳播西方教育和文化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823年,他寫信給孟加拉總督阿默斯特勛爵,反對建立梵文學院和梵文的教育制度,對英國殖民當局企圖同印度的封建勢力結合起來,進行文化復古運動作了堅決的斗爭。
羅易的社會政治主張具有改良主義的特征。他對英國殖民統治存在幻想。他認為英國統治會給印度人民經濟上帶來好處,所以他不但不想推翻它,反而希望能繼續下去。但他并不認為印度應該永遠臣服英國。他規定用憲政的方法進行政治鼓動,迫使英國殖民當局作某些讓步,以擴大印度人的公民權和參政權。后來,印度國大黨中的資產階級自由派同英帝國主義的斗爭,基本上延續了羅易的這條路線。
在國內,羅易雖然反對封建的等級制度,對落后的封建習俗進行了斗爭,并在一定程度上同情農民,要求包稅地主柴明達爾減輕對佃農征收的地租,但他并不主張消滅封建地主階級。
總之,羅易在積極宣傳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反對印度封建社會的愚昧落后和黑暗統治,組織宗教會社“梵社”,主張法治,推行近代西方的教育制度等方面,無疑對當時解放人們的思想,為掃清印度資本主義發展道路上的障礙,起了積極的進步作用。羅易不愧為“印度近代政治思想發展的領路人”。但是,他那種不觸動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統治基礎的改良主義理論,也對后來印度社會的發展,帶來一定的消極作用。
象出鞘的劍一般的對手并不可怕,但是對于裝扮成朋友似的敵人卻要留神。
——印度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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