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哲學文化·理
中國古代哲學,特別是宋明理學的重要范疇。主要是指事物的準則、規律、條理。“理”這個詞作為哲學概念最早出現于戰國時期,但各家解釋不盡相同。《管子·心術》說:“理也者,明分以諭義之意也。”《四時篇》以陰陽為“天地之大理”。孟子以屬于道德倫理范疇的當然準則為“理”,他在《孟子·告子上》中說:“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莊子》中有“天理”、“萬物之理”等概念,“天理”指自然之理,“萬物之理”指事物變化之理。韓非以事物的特殊規律為“理”,分在《韓非子·解志》中說:“萬物各異理”,“凡理者,方圓,短長,粗靡,堅脆之分也”,“理者,成物之文也。”宋代程朱理學以“理”為宇宙之本原,把“理”說成是封建的倫理和綱常。程顥、程頤第一次把“理”作為最高本體,建立了“理”本論哲學。朱熹進一步發展了二程思想,提出理先于天地萬物而存在,又是天地萬物的“主宰”,是萬事萬物運動變化的推動者。明清之際的王夫之,全面批判了程朱的理本論,論證了“理者氣之理”的學說,認為理是“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王夫之所謂“理”,有兩方面意義,一是指“天地萬物已然之條理”,即自然規律;一是指“健順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為性之至理”,即道德的準則。二者都是氣之理,氣外更為虛托孤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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