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折杖法
用決杖來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罰方法。宋太祖即位之初創立。《宋刑統》的編纂者們,將這一刑罰方法納入“五刑”門,插入流刑與死刑之間,作為律典的組成部分頒行天下,這是《宋刑統》所確立的一種新的刑制,是刑罰折代上的一個突破。折杖法作為笞、杖、徒、流刑的代用刑,相對減輕了刑罰。流刑分等和加設流刑的配役年數因襲唐律未變,而折脊杖17—20,使替代了流刑的里程,不流徙遠方,是謂“流罪得免遠徙”。徒刑按等分別折脊杖13—20后即行釋放,不再服勞役,是謂“徒罪得免役年”。折杖法的施行,對于緩和社會階級矛盾,有一定的作用。折杖法的實際適用在《賊盜律》、《廄庫律》、《雜律》中都有出現。但是,折杖法并未能根本扭轉五代以來刑罰加重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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