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杖
封建制五刑之一。用竹板或荊條捶打犯人的腿、臀與背部的刑罰。南朝梁武帝開始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制成,分大杖、小杖、法杖三種。大杖的大頭為三分二厘,小頭為二分二厘,原長六尺;小杖、法杖不詳。北齊杖刑分十、二十、三十共三種,北周分為十五、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種。隋唐杖刑較笞刑為重,分為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種。唐時杖只有一種,長三尺五寸,大頭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平去其節。宋時杖刑同于唐朝,另有附加刑,元時杖刑分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共五種。明時杖刑同于宋代,但無附加刑,清代改成用板。唐、宋、明、清均以一百稱滿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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