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韓學·古代申韓學研究及其主要著作·古代申韓學研究
中國古代申韓學研究主要探討了兩個問題:其一,法律觀。申韓學以“法”為其研究對象和顯著標志,商鞅給“法”下定義說:“法者,國家之權衡也”(《商君書·修權》),“國皆有禁奸邪、刑盜賊之法”(《商君書·開塞》);韓非作了補充:“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他們將法與禮嚴格區分開來,使法專指以賞刑為中心內容,由君主和官府頒布的成文形式,確定人的財產地位,全體臣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申韓學者還對法律的本質、起源與作用發表了自己的見解:“圣人之為法也,所以平不夷、矯不直也”(《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圣人別貴賤,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商君書·君臣》),“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商君書·壹言》),揭示了法的本質具有強制性、公平性、等級性、客觀性和社會性,指出法的起源與國家一樣,都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它是人類社會文明的必然產物。法的作用具體表現在“定分止爭”和“興功懼暴”兩個方面,這正如商鞅所言:“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商君書·定分》),“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 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廣于勝法”(《商君書·開塞》)。
其二,“法治”學說。“以法治國”的“法治”是申韓學的核心。先秦法家人物依據“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認為仁義禮教已無濟于事,“以力服人”的強權法律才有強大威力。因此,針對儒家家族倫理制度的“禮治”,提出了君主專制的“法治”。誠然,這種“法治”是打引號的法治,是匍伏于君主權力之下的“法治”,其本質上還是一種人治。在推行“法治”的方法上,他們強調制定適合國情民意、簡明易行的法規;執法過程中嚴格依法辦事,專任法律;廣泛運用賞罰,驅民耕戰;實行法、術、勢三結合,不斷鞏固封建中央專制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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