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晉文化·韓國文化·韓非以法為本與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學說
(1) 韓非其人與韓國社會
據《史記》記載,韓非是韓國公子,出身貴族世家,“喜刑名法術之學”,他和后來在秦國飛黃騰達的李斯都做過荀子的學生。他有些口吃,“不能說道,而善著書”,連李斯也承認自己比不上他。韓非生活于戰國末年,和申不害相隔一個世紀左右。當時的韓國,政治腐敗,國弱兵削,在強敵秦國的武力威脅下面臨著亡國的嚴重危機。為了救亡圖存,韓非曾多次上書韓王,要求變法革新,以期“修明其法制,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但他的主張不被采納,于是退而著書立說,寫下了《孤憤》《五蠹》等“十余萬言”的作品,系統地闡述了自己關于以法為本的法治學說。韓非的著作傳到秦國后,秦王政(后來的秦始皇)無比感慨地贊嘆道:“寡人得見此人,并與之游,死不恨矣!”韓王安六年(前233),秦國攻韓,在此危難時刻,一向不被重用的韓非卻被韓王派遣出使秦國。韓非到秦后,秦王政很高興,但還沒有信任他。這時,秦國大臣李斯和姚賈向秦王進讒,于是韓非被囚禁,在獄中服毒自殺。而派人送去毒藥的便是他的老同學李斯。韓非死后三年(前230年),他的祖國便被秦國所滅;死后十二年(前211),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起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大帝國。
韓非生活的韓國社會,腐敗到了什么程度呢?如上所說,在諸侯兼并、弱肉強食的戰國時代,“事小國微”的韓國曾不斷遭受到來自魏國和秦國的侵襲;戰國中期,隨著韓昭侯、申不害變法取得成效,韓國曾一度“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到了韓非生活的戰國末年,秦對韓的威脅日益加劇。尤其韓國滅亡前的三十余年間,甚至連對強秦的“招架之功”也喪失了,完全變成了秦的附庸。正如韓非入秦后在其給秦王政的上書《存韓》一文中所描述的:“韓事秦三十余年”來,出外,就好比主人日用的“扦蔽”,不過是射箭時戴的袖套和坐車時掛的帷幔;入內,又好比主人日用的“席薦”,不過是草席、坐墊而已。秦只要出兵攻打別國,韓總是緊緊跟隨,最后又總是韓國和各國結怨,而秦國得利;韓對秦入貢盡職,簡直與秦國轄下的“郡縣無異”。因此,秦欲攻韓,便不必出兵而“可以移書定也”,即只要發一封書信問題就解決了。這充分說明,當時的韓國,已是名存實亡的一具僵尸了。所以,韓非死后僅三年,“秦虜王安,盡入其地,為穎川郡”(《史記·韓世家》),韓國便無可救藥地壽終正寢了,并且果真變成了秦國轄下的一個郡。
韓國如此衰敗的原因究竟何在? 韓非在他的著作中作了深入透徹的剖析。其中,最使他痛心疾首的便是:“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于功實之上”(《史記·老莊申韓列傳》)。因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而導致法制混亂,這在韓國有其歷史的傳統,是韓文化的嚴重局限。后來,韓昭侯、申不害變法重在以術治國,法制混亂的局面并未根本扭轉。到了韓非時代,法制混亂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以致“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誅,上之所養也”(《韓非子·王蠹》)。就是說,法令所反對的人,君主卻加以任用;官吏要處罰的人,君主卻供養了起來。毀譽、賞罰完全顛倒。于是,“法禁壞而民愈亂”,法律禁令遭到破壞,國家民眾愈加混亂。在這種情況下,那班如同蛀蟲一樣危害國家的“浮淫之蠹”必然借助法制混亂的土壤而滋生出來。韓非把所謂“浮淫之蠹”分作五種人,稱做“五蠹”或“五蠹之民”,憤慨地指出:“此五者,邦之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則國必亂,主必危矣”,“雖有十黃帝不能治也”。然而韓國的現實是,危害國家的浮淫之蠹不但未予清除,反而被推舉,被重用,其尊榮顯貴遠在為國而從事耕戰者的功實之上,他們高官厚祿,養尊處優,無所事事,而到需要出力報效國家的時候,卻不過是一群廢物;相反,那些為國建功立業的“耕戰之士”,和大力提倡耕戰、主張變法革新的“法術之士”,不但不被推舉和重用,反而備受排斥打擊,甚至橫遭殺身之禍。處在這樣一種“所養者非所用,所用者非所養”(《韓非子·顯學》)的顛倒混亂局面下,又何從談富國強兵呢?
那末,造成這種局面的最深的根源又在哪里呢? 韓非一針見血地指出:就在于那班竊國篡柄、把持朝政的“當涂之人”或“貴重之臣”,他們是導致法制混亂、國家敗亡的真正禍根。這些人憑借權勢,相互勾結,網羅黨羽,縱容扶植危害國家的浮淫之蠹,殘酷迫害要求法治的法術之士,終于把國家推向了敗亡的境地。基于此,韓非揮筆寫下了他的名篇《孤憤》,向人們揭示了當時在韓國主張變法革新的法術之士與竊權當國的當涂之人這樣兩種新舊政治勢力的尖銳對立,指出他們之間是“不可兩存之仇”,水火難容的矛盾,如不徹底鏟除導致國家敗亡的禍根,那末,韓國就好比“與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與亡國同事者,不可存也。”在這種情況下,“欲國安存,不可得也”,想要國家不敗亡,已是不可能的了。
(2) 韓非的法治學說
韓非生活的戰國末年,正值新舊兩大勢力展開殊死搏斗和決戰,然而,在當時,新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的確立,舊的諸侯割據局面的結束,已是無可逆轉的歷史定勢。韓非思想的不朽意義和價值,正在于他緊緊把握時代運轉的車輪,在批判總結前代法家思想的基礎上,創建了適應現實變革的新型的法治學說,由此宣告了如同韓國“當涂之人”那樣的貴族守舊勢力的末日,迎來了一個全新的時代,并為秦始皇建立封建統一大帝國提供了系統的理論指導。所以,韓非的著作受到秦王政的高度贊賞,因為,對于秦王政來說,這無疑是夢寐以求的政治教科書。
韓非的思想博大精深,包括了他的哲學觀、人性論、歷史觀、政治學等各個方面,是一個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有機體系;韓非思想的核心內容是他的政治學或法治學說,其主旨是:主張變法革新,全面實行法治,以完善和鞏固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所以,從總體上講,韓非思想的各個方面,歸根結蒂莫不是圍繞著他的法治學說而展開的。如他的哲學觀、人性論、歷史觀等,無非是分別從不同的角度為他的法治學說制造理論根據;他的法治學說或政治學,便是在批判總結前代法家思想的基礎上,系統地提出了關于以法為本與法、術、勢相結合的具體主張。這就是說,韓非的思想體系,在總體上是由兩大內容要素構成的:一是關于他提出法治學說的理論根據;一是關于他的法治學說的具體主張。
其一,韓非法治學說的理論根據。先說他的哲學觀。韓非發揮《老子》關于“道法自然”的思想,明確提出了“以道為常,以法為本”(《韓非子·飾邪》,以下凡引《韓非子》書,只注篇名)這個命題,以此說明:實行法治完全合乎天地自然之道,是國家的根本。他又引伸《老子》所謂的“虛靜無為”之道而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虛而待之,彼自以之”(《揚權》)。意思是說,國家政事分散在地方,大權集中在中央;圣明的君主掌握住權柄,四方的臣民都會來效力;君主用虛靜無為的態度對待他們,他們自然會發揮自己的才智。這就為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找到了哲學根據。他還從認識論角度提出:“夫言行者,以功用為之的彀也”,“故言行而不軌于法令者,必禁”(《問辯》)。這里,他把國家法令當作人們認識活動的最高功用和檢驗人們言行的唯一準則,顯然是為了說明禁錮人們思想自由,實行文化專制主義的合理性。他更從邏輯學角度提出了“矛盾之說”,把儒家主張的“禮治”和法家提倡的“法治”看作是“不可兩立”的“矛盾”(《難勢》),從而為全面推行法治提供了方法論原則和思維工具。
次說他的人性論。韓非綜合荀子和前代法家,特別是慎到的人性論觀點,進一步提出:“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難二》)。這是與生俱來的人的本性,他把這稱作人的“自為心”,就是謀求自身私利之心。韓非認為,自為心支配著人的一切行動,人人“皆挾自為心也”(《外儲說左上》),即都是為著謀求自身私利打算的,所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純粹是一種利益交換關系。不過,在韓非看來,人人都是為著謀求自身私利,并不一定就是人性惡,當然也不一定是人性善。因為,人們好利惡害的自為心,固然有可能導致危害社會的惡的后果,但卻并非絕對如此。那末,怎樣才能杜絕由自為心所可能帶來的惡果呢?這就得靠實行法治,用法來維持。只要“明其法禁,必其賞罰”(《五蠹》),依法懲惡揚善,賞功罰罪,做到“境內之民其言行必軌于法”(同上),人們自然就不會去作惡了。這樣,韓非也就從人性論角度證明了實行法治的極端必要性。
再說他的歷史觀。韓非繼承發揚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和荀子關于“法后王”的思想傳統,提出了系統的歷史進化觀。他強調指出:“古今異俗,新故異備”;“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五蠹》)。意思是說:古今社會的情況是不一樣的,治理國家的政治舉措是不相同的;時代不同了,事情就要跟著變化,情況變了,政治舉措就要跟著改變。韓非認為,在人類社會的最初階段,由于人口少,天然生活資料多,因而用不著爭奪,也就不需要國家和法律,“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現今情況不同了,“人民眾而財貨寡”,“故民爭”,“不免于亂”,這樣也就需要國家法律來維持了。由此看來,實行法治乃是人類歷史進化的必然趨勢,因而是完全天經地義的。
其二,韓非法治學說的具體主張。首先是主張“以法為本”。韓非在批判地總結前代法家思想的基礎上,通過審視戰國末年各諸侯國的政治現實,明確提出了以“法”為治國之本的主張。他強調說:“本治者名尊,本亂者名絕”;“明法者強,慢法者弱”(《飾邪》)。意思是,法制嚴明,國家的根本就會穩固,國家就會強盛,國君的名位也就尊貴;法制混亂,國家的根本就會動搖,國家就會削弱,國君的名位也就喪失,他清醒地看到,在當時各諸侯國中,秦國之所以國強主尊,而其余六國、尤其是韓國之所以國弱主卑,最根本的分野就在于是否“明其法禁以治國”。并且,韓非在提出以法為治國之本的基礎上,第一次比較確切地界說了“法”的內涵和特點:一,法具有公開性。它“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使“境內卑賤莫不聞知”(《難三》)。就是說,法是由官府向全民公布,并廣為宣傳,使人人知曉。二,法具有平等性。“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不避大臣”,“不遺匹夫”(《有度》)。就是說,在“法”面前,不分貴賤尊卑,一律平等。韓非還著重指出,法的基本功能是“賞”與“罰”,就是賞功與罰罪,這是由國君獨自掌握的用來駕馭臣下的兩大權柄,他叫做“二柄”。“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英明的君主所用來控制臣下的,不外這兩種權柄罷了。因此,一旦賞罰大權被臣下篡奪,君主就會“危亡”,故萬萬不可掉以輕心。
其次,韓非主張“法”與“術”必須結合,“不可一無”。他總結吸取申不害、商鞅變法的經驗教訓,明確提出法與術要兼施并用。在他看來,申不害的缺陷在于“徒術而無法”,商鞅則是“徒法而無術”,“二子之于法術,皆未盡善也”,都各有片面性,所以,申不害在韓國、商鞅在秦國執政許多年,最終都未能成就其稱“霸”、稱“帝”的事業。他認為,在堅持以法為本的前提下,法與術必須兼施并用,因為二者“皆帝王之具也”,對國君而言,法與術就好比人類不可須臾離開的吃飯和穿衣一樣,“不可一無也”(《定法》)。他說:國君運用術,大臣就不敢“擅斷”專權,左右近侍就不敢“賣重”弄權;官府執行法,游民就得從事“耕農”,游士也不得不冒著危險去從事“陣戰”。只有這樣,才可能國富兵強,治理好國家。相反,“君無術則蔽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定法》)。君主如果不用術,就會在上面受蒙蔽,臣下沒有法,就會在下面鬧亂子。這樣自然不可能治理好國家。所以,韓非十分注重君主駕馭臣下之術,并特別講求術的詭秘性,他把申不害的“藏于無事,竄端匿跡”之術發揮到了極致,形成了一整套“藏之于胸中而潛御群臣”(《難三》)的陰謀權術,就是他稱之為的“六微”和“七術”。所謂“六微”,是指臣下危害君權的六種隱蔽情況;“七術”,是指君主控制臣下的七種方法。前者是供“主之所察”;后者是供“主之所用”。就是說,君主只要能夠在識破“六微”的基礎上運用“七術”,便可以防患于未然,有效地控制臣下,牢固地掌握君權了。
再次,韓非主張“抱法處勢”,“法”與勢相結合。他繼承發展了慎到關于“重勢”的思想,認為推行法術,必須有“勢”作保障,國家才能得治。他說:“勢者,勝眾之資也”(《八經》)。勢是君主至高至上的權威和威勢,是君主所以能夠制服臣下的憑借,君立力量的象征。好比馬之所以能夠遠距離負重拉車,是憑借其“筋力”,虎豹之所以能夠吃人,成為獸中之王,是憑借其“爪牙”一樣,勢也就是“人主之筋力”,“人主之爪牙”(《人主》),萬萬不可丟失。所以,韓非極端注重國君要“任勢”、“因勢”。他說:“善任勢者,國安;不知因其勢者,國危”(《奸劫弒臣》)。意思是:國君治理國家,必須憑借勢的功能,要大權獨覽,牢固樹立起個人絕對權勢,“權勢不可以借人”,絕不可與臣下“分權”、“共勢”,否則,就好比魚離開深淵便不可能再回去一樣,國君的權勢一旦旁落臣下,也就“不可復收”,無法再獲得它了,這樣國君就會受制于臣下,國家就會危亡。由此看來,勢治是法治的保障,沒有君主的絕對權勢,就不可能成功地實行法治,故爾法與勢必須互相結合,就叫做“抱法處勢”。韓非指出:“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難勢》)。對國君來說,只要堅持法治而又掌握權勢,國家就一定可以治理得好。
這樣,法、術、勢三者就在韓非思想體系里有機地統一了起來,由此形成了比前代法家更為完整、系統的以法為本與法、術、勢相結合的新型的法治學說。正是這樣,韓非被稱作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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