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簽訂合同的教訓
1990年3月,我國某個企業從西歐某國家引進汽車組合開關生產流水線,價值數十萬美元,在貨到后開箱檢驗時,發現該設備的關鍵部件有使用磨損、敲擊傷痕、翻邊、重新噴漆、積塵、過流燒結等等明顯使用過的痕跡,由此判定這套設備為新舊拼裝貨。查找原因,最后才發現問題出在草率簽訂的合同上。查對英文原本合同時候,發現其中的第15條規定為“賣方保證貨物用最好的材料、最好工藝制造,象新的一樣”,比中文合同多了“象新的一樣”這個內容。經過向合同的簽訂單位了解詢問后得知,合同由外方成文,我國的這個企業在出國驗收設備的時候,也曾經發現了一些質量問題,但在向外方提出時,在外方沒有解決實質問題的情況下,就草率地與外方簽訂了“驗收紀要”。“紀要”中說:“買方確認賣方已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完成了賣方的責任”,被外商在合同行文上鉆了空子,使得這套設備最終檢驗無據可依,以致無法向外商索取賠償。這就是因為某些人員工作馬虎、草率,簽訂合同不認真,造成了我們國家數十萬元的重大損失。這個教訓是深刻的,簽約時萬不可馬虎草率,必須一字一句地推敲。
上一篇:草木皆兵的“清理階級隊伍”
下一篇:草莽志士相樂總三含冤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