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不同于定型和類型
賀拉斯(公元前65—公元8),生活于羅馬文學的“黃金時代”,即所謂的奧都斯都時代,和大詩人維吉爾同時。他自己也是個有才能的詩人。他的《詩藝》在中世紀被奉為詩學的經典,奠定了古典主義的理論的原則。
《詩藝》是賀拉斯給羅馬貴族庇梭父子論詩的一封信,在結構上,仿照希臘學者尼奧托勒密的三分法:詩意論、詩法論、詩人論。在書中,他提出古典主義的三原則:借鑒原則、合式原則、合理原則。
這些原則在當時起到了 一定的作用,幫助英、法、德文學澄清了無政府狀態,使文藝創作有規則可循。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原則一旦成為教條,就約束著詩人的創造力,阻礙文學的發展。比如他對于人物性格的看法,在他看來,性格有兩種,一種是定型的,另一種是類型的。比如寫阿喀斯,“你就得把他寫成一個暴躁、殘忍的兇猛的人物,不承認一切法律,法律仿佛不是為他而設的,他要憑武力解決一切……”寫美狄亞要寫得兇狠、慓恨;這就象中國舊戲里寫曹操,就要把他寫成奸詐、狡猾的模樣。這種性格,一成不變,千秋不易,是定型的。又比如,寫兒童,就要寫他們喜怒無常的性格:寫少年,就是一味揮霍,興致勃勃,欲望無窮,而又喜新厭舊:寫成年人,就要寫他們一心只追求金錢和朋友,為野心所驅使,做事戰戰兢兢:寫老年人,就要寫他們因循茍且,頑固執拗。由此可見,賀拉斯所說的是同類人物的共性,是同類人物普遍性的性格,是類型化的。
所以,賀拉斯所謂的性格不是定型便是類型,而不是“典型性格”。我們說典型性格既是一定人群的代表,也是特定的個別的人;這就是說,既有鮮明、生動的個別性,又有某種社會意義的普遍性,是這兩者的有機的統一。如果按照賀拉斯的定型化和類型化,那么必然會導致束縛藝術家的創作自由,抹殺作品中人物的個性色彩,導致人物形象的千篇一律和人物形象的臉譜化。賀拉斯由于時代的限制,在這一點上沒有意識到,恐怕是《詩藝》遺憾之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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