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后唐官府經商獲利弄錢
公元907年至960年前后,是中國歷史上的五代十國時期,是一個軍閥割據,政權分裂的時代。五代十國的統治者為了獲利弄錢,以急應養兵之需,把官府經商和官鹽專賣視為有效的利源,其中后唐王朝便是典型。
后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莊宗李存勖下了詔令,認為政府收支的重點首推鹽利,尤其是安邑和解縣(今山西運城地區)兩個鹽池,實有豐利。并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任安邑、解縣兩池榷鹽使,制定鹽法條例。這是一個官鹽專賣,專制暴力,以刑代管的條例,它的殘暴野蠻,在中國歷史上也頗少見。
鹽法條例規定,凡州府城邑,一律實行官鹽專賣,不許將帶一斤一兩入城,如違犯者,一兩以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杖八十;五斤以上至十斤,買賣人各徒二年;十斤以上不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所有犯鹽人隨行錢貨、驢畜等,并納入宮。如知情不報,與賣鹽人同罪。如是門司關津口鋪,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一斤以上至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賞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賞錢五十千。其有榷糶場院員僚節級人力,煎鹽池客灶戶,般鹽船綱,押綱軍將衙官,縣知鹽法,如有公然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賣人及窩盤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項刮鹹例,五斤以上處死。
后唐官府以暴力維護官鹽專賣,把專賣作為單純斂財的工具,說明這個財政體制背離人民利益,打擊了生產積極性。良好的財政體制,應是著眼于促進生產,提高效益和改善資源配置,而不應該僅僅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歸利于官。這是歷史揭示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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