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吏給賜優厚的利弊
趙宋王朝本著非趙氏不王,非功臣不爵的原則,實施了班爵制度。宋初,趙匡胤大封爵位,對皇親國戚以及擁戴他“黃袍加身”的有功之臣,分別班爵十二級,這就是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獲得這些爵位者,是國家最為榮耀富貴的階層。他們占據著宋初最高級的文武要職,在封建國家處于特權地位。
兩宋時期,國家官吏的職務等級列仍實行九品十八級的制度,即自一品至九品,各分正眾,共為十八級。這是確定和標志全體公職人員政治經濟地位的基本依據。
兩宋政府給予各級官吏的物質生活待遇制度,與唐相比有所變化。一是俸祿標準有所提高,二是俸祿的內容更為多樣。總之,宋朝官吏物質待遇水準較高,在歷代王朝中是較突出的。
宋代官吏不僅享受正常的祿粟,還有綾羅綿絹,月有俸錢。宋神宗元豐改革以前,俸錢與祿物的發放比例,基本上是“一分見錢,二分它物”,即三分之一的俸祿折算為錢,三分之二發實物。元封年間改革俸祿制度以后,寄祿官按級領取俸祿,職事官除有本級俸祿外,還有“職錢”(即職務津貼)。這種“職錢”的發放,每一級又分成三個檔次(因為宋代一級,往往有三種身份人擔任,即稱行、守、試某官)。比如御史大夫和六部尚書一級的,行、宗、試者職錢別是60千、55千、50千文。
宋代官吏也有職田、但一般只配給地方官吏,中央官吏不詳。地方官吏從知州(府軍監)至小縣縣丞分別為二十頃至二點五頃不等。
宋政府厚待一般官吏,更優待高級官吏。為了使少數年高體弱、舉足輕重的官吏帶職或高職休養,創立了“祠祿之制”。所謂祠祿之制,就是由封建國家在風景名勝之所建宮筑祠,讓少數德高望重的高級官員任其虛職,以休息或養病的制度。自宋真宗設置玉清昭應宮使開始,本為優待個別僅臣短期休息而置。王旦是第一個享受祠祿者,任玉清昭應宮使,俸祿相當于原職的一半,帶有貶抑之意。其后有因病在此休息一時又歸原職的,也是因老而退居此間的。王安石改革時期,曾想將少數對改革持有異議的官員也以祠祿暫行安置。這類宮、觀、祠、廟后漸增多,大抵風景幽靜之所都建有此類設施。直到南宋末期,行之未綴。
宋政府規定,官吏可以享受三種休假待遇。一是喪假,父或母死亡,本人離職服孝的假期;二是旬假,每十天休息一天,稱為“休沐日”;三是病假,官吏生病,可以在家養病,休息一些日子。三種假期的時間規定,同于唐朝。
總之,宋朝官吏待遇優厚,衣祿無虧。趙翼評論說:“宋……待士大夫,可謂厚矣。唯其給賜優裕,故入仁者不復以自家為慮,各自勉于治行”。因為生活有充分保障,各級官吏無后顧之憂,故能自我勉勵,精心守職。所以真、仁、英宗等朝,“名臣輩出,吏治循良”。而當國家有難,民族逢艱時,不少官吏勇于赴難,“猶多慷慨救國”。比如北宋末期“支撐半壁”者,德祐年間“畢命疆場”者,等等,“歷代以來,捐軀殉國者,惟宋末獨多。雖無救于敗亡,亦不可謂非養士之極也”。這是官吏待遇優厚的積極意義。同時,宋代冗官局面十分嚴重,給予官吏的俸祿標準又高,給國家財政加劇了困厄。宋政府每年的官俸支出達錢1,666萬貫、金14,870兩、銀62萬兩。以錢為例,宋神宗時每年收入6,000萬貫,則官俸支出耗去四分之一。可見宋朝對官吏“給賜過優,究于國計易耗”,加劇了“冗費”局面,因此消極意義也大, “宋制之不可以為法也”。
趙翼對宋朝官吏給賜優厚利弊的評價頗有道理。我們要趨利避害,從中吸取經驗與教訓,作為改進干部工資報酬制度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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