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微草堂筆記《假雷擊人》原文|注釋|賞析|譯文
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獻縣城西有村民為雷擊。[1]縣令明公晟往驗,飭棺斂矣。越半月余,忽拘一人,訊之曰:“爾買火藥何為?”曰:“以取鳥。”詰曰:“以銃擊雀,[2]少不過數錢,多至兩許,足一日用矣。爾買二三十斤何也?”曰:“備多日之用。”又詰曰:“爾買藥未滿一月,計所用不過一二斤,其余今貯何處?”其人詞窮。刑鞫之,[3]果得因奸謀殺狀,與婦并伏法。或問何以知為此人,曰:“火藥非數十斤不能偽為雷,合藥必以硫黃。今方盛夏,非年節放爆竹時,賈硫黃者可數。吾陰使人至市察賈硫黃者誰多,皆曰某匠。又陰察某匠賣藥于何人,皆曰某人,是以知之。”又問何以知雷為偽作,曰:“雷擊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毀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梁皆飛起,土炕之面亦揭去,知火從下起矣。又此地去城五六里,雷電相同,是夜雷電雖迅烈,然皆盤繞云中,無下擊之狀,是以知之。爾時其婦先歸寧,難以研問,故必先得是人,而后婦可鞫。”此令可謂明察矣。
【注釋】 [1]雍正:清世宗胤禛的年號(1723—1735)。獻縣:在今河北省。 [2]銃(chong沖):一種舊式火器。 [3]刑鞫(ju居): 上刑審訊罪犯。
【譯文】 雍正十年(1732)六月,一天夜晚雷聲大作,大雨傾盆。獻縣城西有一村民被雷擊死。縣令明晟前往驗尸,驗完后讓人整治棺材盛斂。過了半個多月,忽然捕來一個人訊問:“你買火藥干什么用?”答:“用來打鳥。”又繼續盤問說:“用火槍打鳥,火藥少不過幾錢,多至一兩左右,足夠一天用的了。你為什么買二三十斤?”答:“準備多用些日子。”又接著盤問說:“你買藥還不到一個月,一共用掉不過一二斤,其余的現貯存在什么地方?”那個人理屈詞窮。上刑審訊,果然招認因奸謀殺了村民的罪狀,與奸婦一起伏法。有人問:“怎么知道是這個人干的?”縣令說:“火藥沒有幾十斤一塊爆炸是偽裝不成雷聲的,合藥必用硫磺。現在正是盛夏,并不是過年節放爆竹的時候,買硫磺的人屈指可數。我暗使人到市場上,調查誰買的硫磺最多,都說某匠人。又暗中調查某匠人把藥賣給了什么人,都說某人,因此就知道了罪犯。”又有人問:“你怎么知道雷聲是假造出來的?”縣令說:“雷擊人自上而下,不會把地擊裂,假如擊毀房屋,也是自上而下。現在草房上的苫草、房梁都飛起來,土炕的炕面也被揭去,知道火藥從下邊起爆。再說這地方離城五六里,和城里的雷電相同,那夜雷電雖然迅猛疾烈,但都盤繞在云中,沒有下擊的形狀,因此就知道了。當時,奸婦先回娘家去了,難以盤問,所以必須抓到這個人的罪證,然后才可審訊奸婦。”這位縣令真可以說明察秋毫呀!
【總案】 明晟這位縣令,實事求是,按跡循蹤,深入調查研究,不被表面現象所迷惑,他沉著、冷靜,根據情理,細心推察,判斷準確,終于使偽作雷擊案水落石出。這樣的縣令為數不多,十分難能可貴。本文在敘事上,先敘述明晟將買藥人拘捕,查出兇手,再交代他據此判案的原因。這種倒敘的方法,使情節有了懸念、波瀾,增強了引人入勝的力量。
趙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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