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
【注釋】
選自《尚書·舜典》。
詩言志:詩是用來表達人的志意的。志:意,思想。
歌永言:歌是延長詩的語言,舒緩地徐徐地詠唱,以突出詩的意義。永,長。一說通“詠”。“永言”即詠唱詩的語言。
聲依永:聲音的高低又和舒緩的詠唱相配合。聲:五聲,即宮、商、角、徵、羽。依:伴隨,配合。永:舒緩的詠唱,長言。
律和聲:律呂用來調和歌聲。律呂:六律六呂。六律指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六呂指大呂、應鐘、南呂、林鐘、仲呂、夾鐘。和:應和,協調。
【賞析】
《尚書·舜典》記敘了古代帝舜的光輝事跡。舜曾任命夔為樂官,說:
“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
意思是:詩用來是表達人的思想懷抱,歌用來舒緩詠唱的語言,五聲要根據唱的歌詞來選定,六律要與五聲相和諧。
舜對詩歌和音樂的理解非常精當。其中“詩言志”反映了早期人們對詩歌本質特征的認識,也是貫穿中國詩歌史最有影響的創作主張,朱自清先生曾稱其為中國詩論“開山的綱領”(《詩言志辨序》)。
“詩言志”中的“志”,指思想、志向、抱負等。先秦的言志,是要求詩歌表現人的志意,強調詩歌作為政治倫理工具的性質,提倡“事父”、“事君”和“溫柔敦厚”的儒家詩教,所以實際上講的是“政教”,即儒家之道。從荀子起,才開始注意到“志”包含有“情”的內容。荀子既主張“言志”,又十分重視藝術由情而生、以情感人的特點。他一再反對不重視人的情感表現的觀點,主張言志和感情是相統一的。
到漢代,人們對詩言志即詩是抒發人的思想感情的本質特征的認識更加明確。如《毛詩序》提出“詩者,志之所之也”,同時又強調,“在心為志,發言為詩,情動于中而形于言”。《漢書·藝文志》也在“詩言志”后,又強調說“故哀樂之心感,而歌詠之聲發”。明確將情、志并舉。漢代劉歆《七略》更明確地提出了“詩以言情”的主張。有人甚至認為,“言志”本身就包含著抒發感情。如漢代王符說:“詩賦者,所以頌丑善之德,泄哀樂之情也。”但又強調要對感情給以嚴格的限制,如《毛詩序》主張“發乎情,止乎禮義”,要求詩歌的“情”必須符合封建禮教的倫理道德規范。
漢末以后,抒情詩歌大量出現,詩歌中言情的特點更為突出,人們對詩歌的抒情特點也更加推重,于是晉陸機提出“詩緣情”的理論(《文賦》)。詩緣情側重抒情,并不排斥言志。但由于“志”長期被解釋成合乎禮教規范的思想,“情”被視為與政教對立的“私情”,因而詩論中出現了“言志”與“緣情”的對立。
自《毛詩序》后,六朝的劉勰、鐘嶸等理論家基本上都承情志之說,主張情、志并舉。唐代孔穎達進一步認為,志與情是一個東西,言志與緣情并無本質的區別。他在《左傳正義》中說:“在己為情,情動為志,情、志一也。”以后從唐白居易到清代葉燮、王夫之等,都堅持情、志并重,使“情志并舉”論成為中國古代詩論“詩言志”說的主流。其支派尚有重情派和重志派。
重情派偏重抒情,對詩歌的政治教化作用有所忽視,但對詩歌藝術規律的總結貢獻較大。他們強調感物吟志、為情造文,言志與審美相統一,重視詩歌的社會作用,要求詩歌真實地反映現實,達到文質并舉、內容和形式的統一,等等,正確繼承和發展了“詩言志”的傳統,豐富了“詩言志”的理論和內容,對歷代文學理論和詩歌創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重志派即重理派,代表詩人為裴子野、及宋代的理學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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