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主題篇·德治與法治
〔時則訓〕(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禁奸塞邪,審決獄,平詞訟。天地始肅,不可以贏①。
(仲秋之月),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無或枉撓②;決獄不當,反受其殃。
〔精神訓〕使天下畏刑而不敢盜,豈若能使無有盜心哉!
〔主術訓〕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縣法者,法不法也③;設賞者,賞當賞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賞,缺繩者誅④;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⑤,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古之置有司也⑥,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⑦,使無專行也。法籍禮義者,所以禁君,使無擅斷也。人莫得自恣,則道勝,道勝而理達矣,故反于無為。無為者,非謂其凝滯而不動也,以其言莫從己出也⑧。
夫寸生于蔈⑨,蔈生于日,日生于形,形生于景,此度之本也⑩。樂生于音,音生于律,律生于風,此聲之宗也。法生于義,義生于眾適,眾適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于本者不亂于末,睹于要者不惑于詳。
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于人間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⑪,所立于下者不廢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無法也;變法者,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⑬,與無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為檢式儀表⑭,故令行于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⑮。”故禁勝于身⑯,則令行于民矣。
府吏守法⑰,君子制義。法而無義,亦府吏也,不足以為政。
〔齊俗訓〕圣人論世而立法,隨時而舉事。尚古之王,封于泰山,禪于梁父⑱,七十余圣,法度不同,非務相反也,時世異也。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為法。所以為法者,與化推移者也。夫能與化推移為人者⑲,至貴在焉爾。
〔氾論訓〕夫殷變夏,周變殷,春秋變周,三代之禮不同,何古之從!大人作而弟子循。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
〔泰族訓〕太王亶父處邠⑳,狄人攻之,杖策而去,百姓攜幼扶老,負釜甑㉑,逾梁山,而國乎岐周㉒: 非令之所能召也。秦穆公為野人食駿馬肉之傷也㉓,飲之美酒㉔,韓之戰,以其死力報: 非券之所責也㉕。密子治亶父㉖,巫馬期往觀化焉㉗,見夜漁者得小即釋之: 非刑之所能禁也。孔子為魯司寇,道不拾遺,市買不豫賈㉘,田漁皆讓長,而辬白不戴負㉙: 非法之所能致也。夫矢之所以射遠貫牢者,弩力也;其所以中的剖微者,正心也㉚。賞善罰暴者,政令也;其所以能行者,精誠也。故弩雖強不能獨中,令雖明不能獨行,必自精氣所以與之施道㉛。故攄道以被民㉜,而民弗從者,誠心弗施也。
舜為天子,彈五弦之琴,歌《南風》之詩,而天下治。周公肴臑不收于前㉝,鐘鼓不解于懸,而四夷服。趙政晝決獄而夜理書㉞,御史冠蓋接于郡縣,覆稽趨留㉟,戍五嶺以備越,筑修城以守胡㊱,然奸邪萌生,盜賊群居,事愈煩而亂愈生。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為治也;而猶弓矢㊲,中之具,而非所以中也。
有道以統之,法雖少,足以化矣;無道以行之,法雖眾,足以亂矣。
三代之法不亡,而世不治者,無三代之智也;六律具存,而莫能聽者,無師曠之耳也㊳。故法雖在,必待圣而后治;律雖具,必待耳而后聽。故國之所以存者,非以有法也,以有賢人也;其所以亡者,非以無法也,以無賢人也。
〔注釋〕 ① 肅: 通“縮”。贏: 同“盈”。 ② 枉撓: 指不依法判斷使人受冤屈。這里的“撓”通“橈”,指彎曲。 ③ 縣: 通“懸”。縣法: 頒行法令。法不法: 法辦不法之徒。第一個“法”作動詞用。 ④ 中: 符合。程: 指獎賞制度、獎賞程序。缺: 觸犯、破壞。繩: 指刑法。 ⑤ 中度者: 符合法度的人,這里指守法者。 ⑥ 有司: 理官,主獄者也。相當于現在說的司法官。 ⑦ 剬: 通“制”,控制、制約。 ⑧ 以其言: 王念孫認為當作“以言其”,與“非謂其”相對為文。 ⑨ 蔈: 王引之認定是“䅺”的訛誤字。“䅺”是禾穗上的芒,又可作“蔈”和“秒”。《天文訓》說:“秋分蔈定,蔈定而禾熟。律之數十二,故十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 ⑩ 俞樾認為這幾句話應作“寸生于䅺,䅺生于形,形生于景,景生于日”。“景”這里應理解為“光”,陽光的意思。 ⑪ 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楊樹達認為“文謂己有其失,則不求人之無,己無其善,則不責人之有,所謂恕以待人也”。 ⑫ 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 馬宗霍認為“本文之意,蓋謂所禁于民之事,己身亦不得行之”。與上文“所立于下者不廢于上”同義。 ⑬ 有法者而不用: 這其中的“者”字,王念孫認為應在“所謂亡國”句下,這樣“亡國者”與“變法者”相對為文。 ⑭ 自: 自身。檢式儀表: 榜樣表率。 ⑮ 語見《論語·子路》。 ⑯ 禁勝: 指用法來約束。 ⑰ 府吏: 一般官吏。 ⑱ 尚: 通“上”。禪: 古帝王祭地叫“禪”。梁父: 又名梁甫,山名。 ⑲ 推移為人: 王念孫認為:“推移”下不當有“為人”二字,蓋涉下文“與造化為人”而衍。 ⑳ 太王亶父: 周文王祖父。周族原居豳(今陜西省旬邑西),因北方狄族入侵,亶父率周人遷到岐(今陜西省岐山縣)立國。邠: 豳。 ㉑ 釜: 鍋。甑: 一種瓦制的煮蒸器具。 ㉒ 國: 建國。 ㉓ 秦穆公: 事見本書“寓言篇”“秦穆公失馬”條。 ㉔ 飲: 給喝。 ㉕ 券: 契據、契約。責: 這里指索還債務。 ㉖ 密子: 宓子賤,孔子弟子,曾任單父縣令。亶父: 單父,在今山東省單縣。 ㉗ 巫馬期: 人名,孔子弟子。 ㉘ 司寇: 一種主管刑獄的官名。豫: 變動。賈: 通“價”。不豫賈: 是說不哄抬物價。 ㉙ 辬白: 原注為“頭有白發”。“辬白”也即“斑白”,指老人。 ㉚ 剖微: 穿破細小的物體。正心: 王念孫認為應作“人心”。 ㉛ 自: 《群書治要》引“自”作“有”。與: 參與、幫助。之: 指“弓弩”、“法令”。施: 施行、發揮。道: 指“弓弩”、“法令”的作用。 ㉜ 攄: 抒發、闡發。被: 及、到。 ㉝ 肴: 魚肉一類的葷菜。臑: 這里指膳食。 ㉞ 趙政: 即秦始皇,名政。秦始皇生于趙,故姓趙氏,一曰秦先祖趙姓,故姓趙氏。 ㉟ 御史: 秦官名。掌管監察、彈劾。冠蓋: 代指官吏。覆稽: 反復稽查視察。趨: 急走。趨留: 形容忙忙碌碌。 ㊱ 五嶺: 五嶺有以“鐔城之嶺、九嶷之塞、番禺之都、南野之界、射干之水”為五嶺的,有以“越城、都龐、萌渚、騎田、大庾”為五嶺的,說法不一。越: 指古時居住在江浙粵閩等地的部族。胡: 指北方及西域地區的游牧部族。 ㊲ 而猶: 王念孫認為“而猶”當為“亦猶”。 ㊳ 聽: 這里指欣賞。師曠: 春秋晉國樂師,目盲但善辨聲音。
【鑒賞】德治與法治是當今社會的兩種主要治理理念,德治希望通過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素養來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法治則希望通過法律的完善和有效執行來規范人們的行為、促進社會的長治久安。兩者的手段雖然不同,但其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和長治久安的目的卻是一致的。《淮南子》作為一部獻給漢武帝的治國之策,自然也涉及了大量有關法治與德治的相關論述,其基本思路是: 法治與德治都是必要的治國方略,但法治當以德治為根基。以下我們具體闡述之。
首先,《淮南子》分析了“法”產生的原因和依據,認為“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于人間而反以自正”,“法生于義,義生于眾適,眾適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也就是說,法是人類為了“自正”,也即約束人類自身的行為而產生的;制“法”的依據是“義”,“義”則本于民眾社會生活之良好狀態的需要,而民眾社會生活之良好狀態則本于人民的心愿。簡言之,“法”源于人類“自正”的需要,而“自正”的標準必須合于民心,只有如此才能獲得廣泛的公信力。
由此可見,道義是法律的根基,如果不符合道義的原則,那么相應的法律就是惡法。所以《齊俗訓》說:“府吏守法,君子制義。法而無義,亦府吏也,不足以為政。”由于制定法律應當符合道義的原則,因而制定法律的人必須是最有德性的君子,因為只有君子才能不受個人私欲私利的干擾,制定出符合“公義”的法律。
同時,由于社會歷史在不斷地發展變化,新事物也不斷地隨之涌現,因而每個時期都有其特定的道義原則,法律的制定也就要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變遷,而不能墨守成規。這正如《齊俗訓》所說:“圣人論世而立法,隨時而舉事。尚古之王,封于泰山,禪于梁父,七十余圣,法度不同,非務相反也,時世異也。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為法。所以為法者,與化推移者也。夫能與化推移為人者,至貴在焉爾。”這里的“其所以為法”指的也即是法律制定的依據——道義。在作者看來,從上古到當世,一共有七十余位圣王,他們的法律雖然不同,但他們制定法律的依據則是相同的,都是以道義為準則。因此,法律的制定不是法律本身所能決定的,而是要回歸到道義這個原點上。
以上是從法律的根源上闡述了法律應當以道義為根基,這其實也就從本原上論證了德治對于法治的優先性。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由于法律是道義的載體,法律也即是正義的體現者,因此執法就應當公正。正是在此意義上,《主術訓》說:“法定之后,中程者賞,缺繩者誅;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法律制定以后,不論尊卑賢愚,都應當按照法律制度進行獎賞或懲罰。其中,“尊貴者不輕其罰”、“犯法者雖賢必誅”兩條原則可謂是衡量執法公正與否的最重要的因素,尊貴者不能因為其社會地位或手中的權力徇私枉法,而賢者在道德上的表現雖然一貫是很好的,并取得了很高的社會名望,但亦不能以此為資本來徇私枉法。
執法公正還涉及公正如何能夠被確保的問題,如果沒有保證執法公正的相應制度,執法公正就只是一句空話。《淮南子》認為,在當時的社會制度下,作為最高權力的掌握者,君主是執法公正的最重要的保障,執法公正首先要求君主成為執法守法的楷模。既然君主代表社會國家立法,那么他在要求別人守法之同時,自己也要遵法,這就是《淮南子》中所說的:“人主之立法,先自為檢式儀表,故令行于天下”;“所立于下者不廢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身正才能令行。
由上述分析可見,不僅法律的制定要以“德”、也即“道義”為基礎,而且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要想保證執法公正,也要求執法者必須有“德”。正如我們常說的,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執法的人沒有德性,則不僅不會使法律的公正性得以實現,而且還會使法律成為執法者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工具。所以《淮南子》引述孔子的話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泰族訓》也深刻地指出:“國之所以存者,非以有法也,以有賢人也;其所以亡者,非以無法也,以無賢人也。”
此外,《淮南子》還闡述了法律的主要功能,認為頒布法律,主要是為了警戒和懲處不法之徒:“縣(懸)法者,法不法也”。但是,《淮南子》同時認為,法律的這種強制性功能實際上不如道德的感化功能有效,正如《精神訓》所說:“使天下畏刑而不敢盜,豈若能使無有盜心哉!”就此而言,法治的功能是通過外在的強制性手段禁民為非,而德治的功能則是從內在的道德良心上使人向善。具體到偷盜這件事情上,法律只能夠對盜賊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使人不敢盜而已,但如果誘惑足夠大,盜賊還是會甘愿冒著觸犯法律的危險去偷盜的。正如馬克思在形容資本的本性時所說的那段著名的話: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與此不同,德治則致力于使人在邪念產生之初就依照自己的道德良心克除這個邪念,所以人連偷盜之心都不會產生,更不要說偷盜的行為了。
綜上所述,《淮南子》從法律的產生與根據、法律的執行以及法律的功能等多個層面闡明了在任何情況下,法律都應當以道德為根基,否則法律將不能實現其價值。在我們建設現代化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淮南子》對于法治與德治關系的思考,足以成為我們反思我國法治社會建設之得失的一個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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