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寓言篇·季子治亶父
〔道應訓〕季子治亶父三年①,而巫馬期絻衣短褐,易容貌,往觀化焉②。見得魚釋之③,巫馬期問焉曰:“凡子所為魚者④,欲得也。今得而釋之,何也?”漁者對曰:“季子不欲人取小魚也。所得者小魚,是以釋之⑤。”巫馬期歸以報孔子曰:“季子之德至矣!使人暗行,若有嚴刑在其側者。季子何以至于此?”孔子曰:“丘嘗問之以治,言曰:‘誡于此者刑于彼⑥。’季子必行此術也。”故老子曰:“去彼取此⑦。”
〔注釋〕 ① 季子: 即宓子賤,名不齊。王念孫認為:“季”當為“孚”字之誤,而“孚”與“宓”聲相近。亶父: 單父,在今山東單縣。 ② 巫馬期: 人名,與宓子賤同為孔子弟子。絻: 古代一種用麻布做的喪服,這里泛指粗劣衣服。褐: 粗布衣。易容貌: 改變容貌,即化裝。化: 教化。 ③ 見得魚釋之: 其他古籍引作“見夜漁者得則舍之”或“見夜魚者釋之”。 ④ 魚者: 劉文典認為應是“漁者”。 ⑤ 小魚: 原注為“古者,魚不盈尺不上俎也”。 ⑥ 誡: 應作“誠”。各本皆作“誠”字。刑: 通“形”,古“刑”、“形”通用。故“誡于此者刑于彼”,在《水經·泗水注》作“誠彼形此”。 ⑦ 語見《老子》第十二章、第三十八章和第七十二章。這里當是就第三十八章而言的:“上德不德,是以有‘德’……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義’,失‘義’而后‘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前識者,‘道’之華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處其厚,不居其薄;處其實,不居其華。故去彼取此。”“彼”指的是禮法,“此”指的是道德。
【鑒賞】古代規定“魚不盈尺不上俎”,所以漁夫捕捉到小魚就放回水中放生。但如果認為漁夫這種行為僅僅是害怕刑法制裁而不得不為,那就低估了宓子賤的德政教化了。大概宓子賤也知道任何規定(刑法)都有不完善的地方,而且強制性的規定(刑法)能對人起多少制約作用也是個問題。所以宓子賤更多地是從體道之心、精誠之情的教化入手,這被老子稱為是“去彼取此”。
首先,老子認為最好的“德”是“上德”,按吳澄說來是“近道者為上德”(《道德真經注》)。也即如王弼在《老子·三十八章注》中說的:“何以得德?出乎道也;何以盡德?以無為用。”所以在老子看來,最好的社會是遵道無為的“上德”社會,只有以無為用,才能無物不載、無物不經,只有以無為用,才能無所偏,這樣社會就安泰。那么怎樣才能做到這點呢?老子認為要滅私無身,滅其私無其身則四海莫不瞻,遠近莫不至;舍己任物才能無為而泰,守素持樸才能無須典制。
也因為舍己、滅身、無私,所以即使做了善事,也不會爭名奪譽,即如空氣與水一樣,遍生萬物而不有其功,故老子稱為:“上德不德,是以有德。”(《老子·三十章》)反之,如社會到處充斥歌功頌德,這按老子說來倒是“無德”。
然而,這種“上德不德,是以有德”的社會畢竟少之又少,社會還總有直不能篤、正無法定的地方,這樣就有了修文偽飾的禮法。然而社會發展到此時,盡管枝葉茂盛(繁文縟節),也就好不到哪里去,只會“禮則爭,義則競,仁則偽”(王弼《老子·三十八章注》)。這時的老子,想想還是原本淳厚樸實的社會好,于是去彼取此: 載以大道,鎮之無名,這樣才能使物無所尚,志無所營。
而人一旦具有體道之心、精誠之情,也就會在任何地方、任何事情上表現出來,這也就是宓子賤所說的“誡(誠)于此者刑(形)于彼”。他會從體道之心、精誠之情出發愛護弱小,其中包括不捕殺幼小生物(如小魚、嫩葉等)。正因為他(如漁夫)從內在的體道之心、精誠之情出發來完成放生小魚的行為,所以外界是否有不得捕殺小魚的刑法規定對他來說是無須考慮的。就是說,外界即使無這種規定,他也照常完成放生小魚的行為。這就是作者一貫強調精誠感人的作用要大于刑法的制約作用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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