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文本篇·卷十六 說山訓
〔題解〕 山為道本,仁者所處;說道之旨,委積若山;故曰“說山”。因以題篇。
〔要略〕 《說山》、《說林》者,所以竅窕穿鑿百事之壅遏①,而通行貫扃萬物之窒塞者也②。假譬取象,異類殊形,以領理人之意,解墮結細③,說捍摶囷④,而以明事埒事者也⑤。
〔一〕 魄問于魂曰⑥:“道何以為體?”曰:“以無有為體。”魄曰:“無有有形乎?”魂曰:“無有。”“何得而聞也?”魂曰:“吾直有所遇之耳⑦。視之無形,聽之無聲,謂之幽冥。幽冥者,所以喻道而非道也。”魄曰:“吾聞得之矣⑧: 乃內視而自反也⑨。”魂曰:“凡得道者,形不可得而見,名不可得而揚。今汝已有形名矣,何道之所能乎!”魄曰:“言者,獨何為者?”“吾將反吾宗矣。”魄反顧魂,忽然不見,反而自存⑩,亦以淪于無形矣。
〔二〕 清之為明,杯水見眸子;濁之為暗,河水不見太山⑪。
〔三〕 人無為則治,有為則傷。無為而治者,載無也。為者不能有也⑫,不能無為者不能有為也。人無言而神,有言者則傷;無言而神者載無,有言則傷其神。之神者⑬。鼻之所以息,耳之所以聽,終以其無用者為用矣⑭。物莫不因其所有而用其所無。以為不信,視籟與竽⑮。
〔四〕 水定則清正,動則失平,故惟不動,則所以無不動也。
〔五〕 江河所以能長百谷者,能下之也,夫惟能下之,是以能上之。
〔六〕 泰山之容,巍巍然高,去之千里,不見埵堁⑯,遠之故也。秋豪之末,淪于不測。是故小不可以為內者,大不可以為外矣⑰。
〔七〕 拘囹圄者以日為修,當死市者以日為短⑱。
〔八〕 善射者發不失的,善于射矣,而不善所射⑲;善釣者無所失,善于釣矣,而不善所釣。故有所善,則不善矣。
〔九〕 鐘之與磬也,近之則鐘音充,遠之則磬音章⑳。物固有近不若遠,遠不若近者。
〔十〕 將軍不敢騎白馬㉑,亡者不敢夜揭炬,保者不敢畜噬狗㉒。
〔十一〕 求美則不得美,不求美則美矣;求丑則不得丑,求不丑則有丑矣㉓;不求美又不求丑,則無美無丑矣,是謂玄同㉔。
〔十二〕 申徒狄負石自沉于淵㉕,而溺者不可以為抗㉖,弦高誕而存鄭㉗,誕者不可以為常。事有一應,而不可循行。
〔十三〕 事固有相待而成者。兩人俱溺,不能相拯,一人處陸則可矣。故同不可相治,必待異而后成㉘。
〔十四〕 大夫種知所以強越,而不知所以存身㉙;萇弘知周之所存㉚,而不知身所以亡。知遠而不知近。
〔十五〕 染者先青而后黑則可,先黑而后青則不可。工人下漆而上丹則可,下丹而上漆則不可。萬事由此,所先后上下,不可不審。
〔十六〕 大家攻小家則為暴,大國并小國則為賢。
〔十七〕 咼氏之璧,夏后之璜㉛,揖讓而進之以合歡;夜以投人,則為怨。時與不時。
〔十八〕 厲利劍者必以柔砥㉜,擊鐘磬者必以濡木㉝,轂強必以弱輻。兩堅不能相和,兩強不能相服。故梧桐斷角,馬牦截玉㉞。
〔十九〕 走不以手,縛手走不能疾;飛不以尾,屈尾飛不能遠。物之用者必待不用者。故使之見者乃不見者也,使鼓鳴者乃不鳴者也。
〔二十〕 鼎錯日用而不足貴㉟,周鼎不爨而不可賤㊱。物固有以不用而為有用者㊲。地平則水不流,重鈞則衡不傾㊳。物之尤必有所感㊴,物固有以不用為大用者。
〔二十一〕 先倮而浴則可,以浴而倮則不可㊵;先祭而后饗則可,先饗而后祭則不可: 物之先后各有所宜也。
〔二十二〕 祭之日而言狗生㊶,取婦夕而言衰麻㊷,置酒之日而言上冢,渡江、河而言陽侯之波㊸。
〔注釋〕 ① 竅窕: 這里作動詞用,“貫通”的意思。穿鑿: 亦是“貫通”的意思。壅遏: 阻塞。 ② 貫扃: 貫穿、打通。 ③ 墮: 脫落。細: 王念孫認為“細”當為“紐”。解墮結細: 解脫結紐。 ④ 說: 通“脫”。捍: 王念孫認為是“擇”字之誤,“擇”又與“釋”同。摶囷: 卷束。說捍摶囷: 解脫卷束(疑團)。 ⑤ 事埒: 事物的征兆。王念孫認為“明事埒事”的下“事”字因上“事”字而衍。 ⑥ 魄、魂: 能離開人形體而存在的精神叫魂,必須依附人體存在的精神叫魄。 ⑦ 直: 僅,只。遇: 遭遇。 ⑧ 聞: 王念孫認為是衍文。得: 原注為“得猶知也”。 ⑨ 內視: 指自我照察內心。自反: 返歸本原。 ⑩ 反顧: 回過頭來看。反: 返,指轉過身來。存: 察也。 ⑪ 太山: 泰山。 ⑫ 不能有也: 王念孫認為本作“不能無為也”。 ⑬ 之神者: 許匡一認為是衍文。一曰“之神者”乃起下之詞,不連上句讀。之,此也。言此神者,鼻之所以息,耳之所以聽也。 ⑭ 無用者: 原注為“謂鼻耳中空處也”。 ⑮ 籟竽: 均管樂器名稱,演奏時氣流通過樂管中間的洞孔部分發音。作者以此證明虛空的作用。 ⑯ 埵堁: 土堆。 ⑰ 這是說事物小可以小到沒有內部極限,大可以大到沒有外部邊界。 ⑱ 囹圄: 監獄。日: 時間。修: 長。死市: 死刑。 ⑲ 不善所射: 是說對所射中的對象來說是不好的。這里善射的“善”是動詞,不善所射的“善”是形容詞。 ⑳ 磬: 一種用玉或石做成的樂器。充: 大。章: 通“彰”,顯揚。原注為“磬,石也。音清明,遠聞而章著也”。 ㉑ 白馬: 原注為:“為見識者。一說: 白,兇服,故不敢騎也。” ㉒ 亡: 逃亡者。揭: 舉。炬: 火把。保者: 酒保,酒家。俞樾認為“保”為“保母(姆)”,養惡狗“恐驚孺子”。 ㉓ 求不丑: 應作“不求丑”,這樣能和上下文一致。 ㉔ 玄: 天。玄同: 與天道和合。 ㉕ 申徒狄: 原注為“申徒狄,殷末人也,不忍見紂亂,故自沉于淵”。 ㉖ 抗: 高,高尚。 ㉗ 弦高: 春秋時鄭國商人。弦高矯鄭伯之命,以十二牛犒勞秦師而使秦師卻之,得以保護鄭國。誕: 欺騙。 ㉘ 待異而后成: 原注為“同,謂君所謂可,臣亦曰可……猶以水濟水,誰能食之,是謂同,故不可以相治。異,謂濟君之可,替君之否,引之當道,是謂異也,故可以成事也”。這也就像《主術訓》說的“君臣異道則治,同道則亂”。 ㉙ 種: 文種。文種助越王勾踐拯救國家,但功成后被賜劍自殺。 ㉚ 萇弘: 春秋周敬王大夫,因卷入公族王室間的內訌,周王室被迫殺萇虹。 ㉛ 咼:“和”的古字。和氏之璧: 古代楚國卞和所發現的玉璧。夏后: 夏后氏。璜: 一種形似半邊的玉璧。 ㉜ 厲: 礪,磨礪。砥: 磨刀石。 ㉝ 濡: 柔軟。濡木: 軟木。 ㉞ 梧桐: 木名,質地柔軟。馬牦: 馬尾。 ㊱ 周鼎: 指周王室的寶鼎,作為國家象征的大鼎。爨: 炊。 ㊲ 原注為:“不用,謂鼎不爨也。”有用: 指周鼎象征國家政權。 ㊳ 鈞: 同“均”。衡: 指天平式的秤。 ㊴ 尤: 過,這里指秤失去平衡。 ㊵ 以: 同“已”。劉文典認為“以”為“先”;“以浴”為“先浴”。 ㊶ 狗生: 楊樹達認為“狗生”為罵人之辭。《后漢書·劉寬傳》記劉寬罵客蒼頭曰:“畜產。”此皆漢人以狗畜訾人之證。產、生同義,“狗生”猶言“畜產”也。 ㊷ 取: 同“娶”。衰麻: 古代喪服,以粗麻制成。 ㊸ 陽侯之波: 原注為“陽陵國侯溺死,其神能為大波,為人作害,因號陽侯之波,舟人所不欲言”。
【鑒賞】任何政治家都期望自己所執政的政治局面是井然有序且生意盎然,但是,事情往往是出于意(期望)外的,這自然社會中的事與物非但沒有井然有序、制度規范,反而是理不順剪還亂,面目模糊混沌,這照《要略》說來是“百事之壅遏”、“萬物之窒塞”。而為了記錄這“百事之壅遏”和“萬物之窒塞”,也就有了《說山訓》和《說林訓》。可以這么說,如果說《淮南子》其他各卷是對某一領域內的“井然有序”的期望的反映的話,那么《說山訓》和《說林訓》則是對“百事之壅遏”、“萬物之窒塞”的記錄。
然而,這記錄卻不是單純就記錄而記錄(實錄)事物之“壅遏”和“窒塞”,而是貫徹著作者的某些思想和方法的記錄。這照《要略》說來是:“《說山》、《說林》者,所以竅窕穿鑿百事之壅遏,而通行貫扃萬物之窒塞者也。假譬取象、異類殊形以領理人之意,解墮結細、說捍摶囷而以明事埒事者也。”在這里,所謂“竅窕穿鑿百事之壅遏”、“通行貫扃萬物之窒塞”,是說盡可能地用某些辯證的方法對事物之“壅遏”和“窒塞”(如生死、清濁、明暗、上下、遠近之“壅遏”和“窒塞”),加以“竅窕穿鑿”和“通行貫扃”。而所謂“假譬取象、異類殊形以領理人之意”,是說盡可能地用某些認知的方式對事物之“壅遏”和“窒塞”加以“解墮結細、說捍摶囷而以明事埒事者也”。其目的是想使事物面目清晰有序規范,而不至于模糊混沌,理不順剪還亂而不確定。
在本卷《說山訓》中,我們將主要圍繞“不確定中求確定”的主題來闡析《淮南子》“明事埒事”的方法論;在下一卷《說林訓》中我們則將主要圍繞“以近喻遠”這一主題來討論《淮南子》相關的思想方法。
“不確定中求確定”是《說山訓》中所用的主要辯證方法之一。作者在本卷的敘述中相當注重事物的相對性,即在對《說山》的敘述中貫穿(穿鑿貫扃)著相對觀念。這種相對觀念(不確定)大概就是作者在本卷開頭說的“以無有為體”。如清與濁,作者說:“清之為明,杯水見眸子;濁之為暗,河水不見太山。”又如無為與有為,作者說:“人無為則治,有為則傷”,“人無言而神,有言者則傷”。再如大與小,作者說:“小不可以為內者,大不可以為外矣。”又如遠與近,作者說:“鐘之與磬也,近之則鐘音充,遠之則磬音章。物固有近不若遠,遠不若近者。”再如善與不善,作者說:“善射者發不失的,善于射矣,而不善所射;善釣者無所失,善于釣矣,而不善所釣。故有所善,則不善矣。”又如是與非,作者說:“大家攻小家則為暴(非),大國并小國則為賢(是)。”再如知與不知,作者說:“大夫(文)種知所以強越,而不知所以存身;萇弘知周之所存,而不知身所以亡。”又如時與不時,作者說:“咼氏之璧,夏后之璜,揖讓而進之以合歡(獻璧璜給人合乎時宜);夜以投人則為怨(投璧璜給人不合時宜)。時與不時。”……諸如上述這些,充分說明作者在《說山訓》的敘述中十分注重事物的相對,以防絕對;由此提示我們大家: 我們所看到的事物或論及的事物大致只是從某一位置某一角度所看到的事物或論及的事物。所謂事物本身(本體)大概是無法被全部顯現的。
有了這些事物的相對并舉,也就有了作者進一步的哲學論述。其中心論題是“相對中絕對,不確定中確定”。盡管沒有本體(本然)的確定事、絕對物,但是作者認為在一定時空范圍內還是有確定的事、絕對的物。如作者指出:“申徒狄負石自沉于淵,而溺者不可以為抗,弦高誕而存鄭,誕者不可以為常。”殷末申徒狄不忍見紂亂而自沉于淵,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自溺的行為都是高尚(抗)的;同樣,弦高靠欺騙(誕)而保護了鄭國,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欺騙的行為都是合理(常)的。這說明“高尚”(抗)和“合理”(常)在一定范圍內是確定的、絕對的,不能因為有相對性而將事物的意義模糊了。同樣,盡管上下、先后相對,但事物的上下、先后總有一個確定標準、絕對原則,所以作者指出:“染者先青而后黑則可,先黑而后青則不可;工人下漆而上丹則可,下丹而上漆則不可。萬事由此,所先后上下,不可不審。”作者還說:“先倮而浴則可,以浴而倮則不可;先祭而后饗則可,先饗而后祭則不可: 物之先后各有所宜也。”綜言之,這些事物的確定性和絕對性是“不易”(不改變)的。
“相對中絕對,不確定中確定”,還包括作者的“相對中取絕對”的觀點,如“柔弱與剛強”中取“柔弱”、“上與下”中取“下”、“動與不動”中取“不動”、“有為與無為”中取“無為”、“時與不時”中取“時”、“清與濁”中取“清”、“用與不用”中取“不用”等。諸如此類,可能與作者在哲學上取向老莊哲學思想有關。如“上與下”中取“下”,作者說道:“江河所以能長百谷者,能下之也,夫惟能下之,是以能上之。”以及“動與不動”中取“不動”,作者說道:“水定則清正,動則失平,故惟不動,則所以無不動也。”又如“用與不用”中取“不用”,作者說:“物之用者必待不用者。”并舉例說:“走不以手,縛手走不能疾;飛不以尾,屈尾飛不能遠。”所以“物之用者必待不用者”。作者還說:“鼎錯日用而不足貴,周鼎不爨而不可賤,物固有以不用而為有用者。”作者還對“時與不時”的相對中取“時”,反對“不時”(不合時宜),他舉例說:“祭之日而言狗生,取婦夕而言衰麻,置酒之日而言上冢,渡江、河而言陽侯之波。”這些都是不合時宜的。
當作者在列舉大量相對事物之同時,還特別強調人在其中的作用,即強調事物的相對取決于人物之相對(具體)。如時光之“長(修)與短”就取決于人物之相對:“拘囹圄者以日為修(長),當死市者以日為短。”諸如這種人物之具體(相對)決定事物之相對的敘說,提醒我們千萬不可將人物主體絕對化、中心化,就像我們千萬不可將事物客體絕對化一樣。作者為了突出人物之相對具體(反對人物主體中心化和絕對化),還特別舉例說道:“將軍不敢騎白馬,亡者不敢夜揭炬,保者不敢畜噬狗。”這是說,一般人都可騎的白馬,而將軍不敢騎,因為這容易招致攻擊;一般人夜行都舉火把照明,而逃亡者不敢舉火把夜行,因為這容易被人圍捕;一般人喜歡豢養惡狗來護家,而酒家豢養惡狗就容易嚇跑顧客。
在事物的相對中,作者還揭示了“相反對則相成”的道理。在作者看來,“同”不可相治,只有“異”才能相成。他說:“兩人俱溺,不能相拯,一人處陸則可矣。”所以是“同不可相治,必待異而后成”。這用我們現在的話來說是“相反則相成”,用作者自己的話來說是:“事固有相待(相反)而成者。”作者還舉例說:“厲利劍者必以柔砥,擊鐘磬者必以濡木,轂強必以弱輻。”所以是“兩堅(同)不能相和,兩強不能相服”;只有“相反則相成”,如“梧桐(柔)斷角(剛),馬牦(軟)截玉(硬)”。此外,作者還指出相對雙方之間在一定條件下的轉化,如“丑”向“美”的轉化、“害”向“利”的轉化。作者說:“求美則不得美,不求美則美矣;求丑則不得丑,求不丑則有丑矣;不求美又不求丑,則無美無丑矣,是謂玄同。”
總而言之,本卷借用大量的故事、寓言來喻說道理,特別是圍繞著“不確定中求確定”的思想方法展開了細致而深入的分析。而這為了喻說道理而借用的故事和寓言又多得“委積如山”,所以本卷也就被稱為《說山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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