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而今 【本書體例】
咸通庚寅歲,洛師大饑,谷價騰貴,民有殍(piáo瓢)于溝塍(chèn成)者。至蠶月而桑多為蟲食;葉一斤,直一鍰(huán環)。新安縣慈澗店北村民王公直者,有桑數十株,特茂盛蔭翳(yì異),公直與妻謀曰:“歉儉若此,家無見糧,徒竭力于此,蠶尚未知其得失。以我計者,莫若棄蠶。乘貴貨葉,可獲錢十萬;蓄一月之糧,則接麥矣。豈不勝為餒死乎?”妻曰:“善”。乃攜鍤坎地,卷蠶數箔瘞(yì異)焉。
明日,凌晨,菏桑詣都市鬻(yù玉)之,得三千文。市彘(zhì智)肩及餅餌以歸,至徽安門,門吏見囊中殷血,連灑于地,遂止詰之。公直曰:“適賣葉得錢,市彘肉及餅餌,貯囊無他也。”請吏搜索之。既發囊,唯有人左臂,若新肢解焉。群吏乃反接,送于居守。居守命付河南府,尹正瑯琊王公凝,令綱紀鞠之,其款示某瘞蠶賣桑葉,市肉以歸,實不殺人。特請檢驗。尹判差所由監領就村檢埋蠶之處。所由領公直至村,先集鄰保,責手狀皆稱實,知王公直埋蠶,實無惡跡。乃與村眾及公直同發蠶坑,中唯有箔角一死人,而缺其左臂,取得臂附之,宛然符合。遂復領公直詣府白尹。尹曰:“王公直雖無殺人之事,且有坑蠶之咎,法或可恕,情在難容。蠶者天地靈蟲,綿帛之本,故加剿絕,與殺人不殊。當置嚴刑,以絕兇丑。”遂命于市杖殺之。
使驗死者,則復為腐蠶矣。
(選自《三水小牘》)
唐懿宗咸通十一年,洛陽發生大災荒,谷價飛漲,老百姓有的被餓死,尸橫田埂、溝渠。到蠶事最忙的三月,桑樹葉多被蟲子所吃,一斤桑葉值六兩銅錢。新安縣慈澗店北村居民王公直,有十棵桑樹,長得特別繁茂。王公直與妻子商量說:“年成這樣不好,家里沒有糧吃,白白地在桑樹上下盡力氣,蠶絲還不知能不能收獲。按照我的打算,不如拋棄蠶。趁價錢貴時賣掉桑葉,可以得錢十萬;儲上個把月的糧食,就接上新麥了。難道不比餓死強嗎?”妻子說:“好。”于是拿鍬挖坑,把幾蠶箔的蠶卷起來,埋在里邊。
第二天清晨,挑著桑葉到城市去賣,得錢三千文。買了豬肘子及各種糕餅回家。到了徽安門,守門人看見他口袋里鮮血殷紅,直淌到地上,就叫住他盤問。王公直說:“方才賣桑葉得到錢,買了豬肘子及各種糕餅,口袋里沒有別的東西。”請守門人檢查。打開口袋后,只見人的一截左臂,象從身上剛割下來。一群當差的就把他反綁雙手,送到留守那里。留守命令交付河南府,府尹瑯琊人王公凝命令主簿審訊他,他供訴自己埋蠶賣桑葉,買肉回家,確實不曾殺人。請求檢驗。府尹決定派差役帶他到村里去檢查埋蠶的地方。差役帶王公直到了村里,先召集鄰人作保,大家立下文書,都說屬實,知道王公直除了埋蠶,確實沒有劣跡。于是與村里眾人及王公直一起掘開埋蠶的土坑,只見里面靠蠶箔的一角有一個死人,并且缺少左臂。取過臂來一對,完全符合。就又帶王公直來到府中秉報府尹。府尹說:“王公直雖然沒有殺人之事,但有埋蠶的罪過;依照法律或許可以寬恕。按照情理卻難以容忍。蠶是天地間有靈性的昆蟲,是絲帛的根本,故意予以消滅,與殺人沒什么兩樣。應當處以酷刑,以便杜絕這種兇殘的行為。”就命令在市上用棍棒打死他。
讓人檢驗那個死人,卻又是爛蠶了。
本篇旨在宣揚保護蠶桑的思想,反映了封建社會中一般人的經濟觀念。它是通過王公直、蠶及河南府尹等具體形象來表現的,因而具有更大的說服力。
王公直是一個頭腦靈,善于盤算的農民形象。當時“洛師大饑”,“至蠶月而桑多為蟲食;葉一斤,直一鍰”。但王公直家的十株桑樹“特茂盛蔭翳”。為了活命,他決定“棄蠶”而“桑貴貨葉”,于是把蠶埋掉了。雖無惡跡,但也因此被“杖殺”于市。
蠶,在作者筆下被塑造為靈蟲。它們被活活埋掉后能夠顯靈。當王公直賣了桑葉,“市彘肉及餅餌”歸家來到城門時,囊中之物竟變成了人的左臂在流血。差役領人掘開蠶坑,里面竟然是一個缺少左臂的死人,而“取得臂附之,宛然符合”。當王公直被杖殺以后,“使驗死者,則復為腐蠶矣。”奇之又奇。這種近乎神話般的幻想,為本篇增添了震撼人心的藝術力量。
河南府尹是一個“替天行道”者的形象。他宣稱:“蠶者,天地靈蟲,綿帛之本,故加剿絕,與殺人無異”。這等于是一篇護蠶宣言。他認為,王公直的行為”法或可恕,情在難容”,所以敢于宣判說:“當置嚴刑,以絕兇丑。”
此外,本篇非常注意時間、地點與人物的交待,務求詳盡。如“咸通庚寅歲”,具體到某一年。“新安縣慈澗店北村民王公直者”,簡直可以去查找核實。連河南府尹也注明姓名、籍貫。言之鑿鑿,這種情況在小說中并不多見。作者的用意是在給人以確有其事之感。以便更有力地宣傳其保護蠶桑的經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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